|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應急救援領域盟級與旗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4-00021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24〕68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行署辦文件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應急救援領域盟級與旗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4-06-28 00:00:00 | 公開日期:2024-06-28 14:34:47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錫林郭勒盟應急救援領域盟級與旗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盟行署2024年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4年6月28日
錫林郭勒盟應急救援領域盟級與旗縣市(區)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應急救援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3號)精神,做好應急救援領域盟級與旗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結合錫林郭勒盟實際,制定本方案。
—、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方針,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盟級和旗縣市(區)財政關系,形成協同高效的盟旗兩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應急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全盟應急救援領域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水平,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廣泛參與。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堅持政府在應急救援領域的主導作用,承擔主要支出責任。同時,吸引、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推動形成政府與社會力量、市場機制協同配合、良性互動的應急救援工作機制。
2.堅持上下聯動、形成合力。在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改革方案總體框架下,合理劃分應急救援領域盟級與旗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對全盟或跨區域、重點地區的應急救援事務,適度加強盟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對地域性強,直接面向基層的應急救援事務,充分發揮旗縣市(區)屬地管理的優勢和積極性;對體現整體規劃、統一部署、分級實施的應急救援事務,綜合考慮受益范圍、行政效率等因素,確認為盟級與旗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努力形成全盟應急救援事務財政保障合力。
3.堅持穩妥有序、分類推進。在保持現行財政應急救援管理體系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兼顧當前與長遠,分類推進應急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未劃分的事項,補充完善、予以明確;對改革條件尚不具備的事項,明確改革方向,根據相關體制機制改革進展情況適時調整完善。
二、主要內容
按照應急救援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框架,結合我盟實際,將預防與應急準備、災害事故風險隱患調查及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救災三個方面的8項具體內容劃分盟級與旗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預防與應急準備
1.應急管理制度建設
將研究制定全盟性應急救援領域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盟級規劃編制,全盟性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編制,應急預案綜合協調銜接,以及由盟直部門直接組織的全盟性應急預案演練等,確認為盟級財政事權,由盟本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旗縣市(區)依法研究制定應急救援領域相關政策制度、標準、技術規范,區域性規劃編制、應急預案編制、組織開展的應急預案演練等,確認為旗縣市(區)財政事權,由旗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2.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將盟級應對重大災害和事故協調聯動機制建設、盟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盟級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建設與運行維護、盟級應急物資儲備與管理,確認為盟級財政事權,由盟本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旗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建設與運行維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管理、應急避難設施建設與維護、應急物資儲備與管理等,確認為旗縣市(區)財政事權,由旗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3.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將國家、自治區統一部署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全盟統一要求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事項,確認為盟級與旗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盟本級與旗縣市(區)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其中,盟本級主要負責自治區通用信息系統在盟級部署使用,以及全盟通用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系統開發、信息系統軟硬件的配備及運維支出;旗縣市(區)主要負責自治區和錫林郭勒盟通用信息系統在本行政區域分級分類部署使用或自行拓展增加功能,以及相應軟硬件的配備及運維支出。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將盟級部門負責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對旗縣市(區)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盟級部門直接組織的安全生產巡查、安全生產和消防考核、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以及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事項,確認為盟級財政事權,由盟本級承擔支出責任。將旗縣市(區)組織實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事項,確認為旗縣市(區)財政事權,由旗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5.應急宣傳教育培訓
將盟級部門組織開展的全盟性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確認為盟級財政事權,由盟本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旗縣市(區)組織開展的應急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確認為旗縣市(區)財政事權,由旗縣市承擔支出責任。
(二)災害事故風險隱患調查及監測預警
1.災害事故風險隱患調查
將國家、自治區統一部署的災害事故風險調查和重點隱患排查中由盟本級負責承擔的事項,以及全盟性災害事故風險調查和重點隱患排查,確認為盟級與旗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盟本級與旗縣市(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其中,盟級主要負責盟級部門開展的災害事故風險調查評估與隱患排查、數據質量核查、全盟風險評估區劃和防治區劃,以及錫林郭勒盟為自治區災害風險事故隱患基礎數據庫提供數據支撐等相關支出;旗縣市(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事故風險調查評估與隱患排查、數據質量核查,以及旗縣市(區)為自治區、盟級災害風險事故隱患基礎數據庫提供數據支撐等相關支出。
2.災害事故監測預警
將國家、自治區統一部署的自然災害、安全生產及火災監測預警體系建設中由盟級負責承擔的事項,以及全盟性有關建設事項,確認為盟級與旗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盟本級與旗縣市(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支出責任。其中,盟本級主要負責全盟統一的災害事故監測預警和報告制度建設、盟級部門監測預警系統建設與運維支出;旗縣市(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應急信息員隊伍建設支出。監測預警系統建設中相關信息化工作納入全區和全盟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三)應急處置與救援救災
將較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相應級別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以及由盟級提級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和提級調查評估的自然災害,確認為盟級財政事權,由盟本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國家、自治區啟動應急響應的災害事故應急救援救災中由盟級負責承擔的事項,由盟級啟動應急響應的災害事故應急搶險救援救災等事項,確認為盟級與旗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盟本級與旗縣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其中,盟級主要負責跨區域調動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的支出,并根據盟級可用財力、事件等級、響應級別、影響程度、受災程度、地方財力等給予旗縣市(區)適當經費補助。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將其他由旗縣市(區)負責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災害事故應急搶險救援救災等,確認為旗縣市(區)財政事權,由旗縣市(區)承擔支出責任。
應急救援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自治區和錫林郭勒盟相關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落實
應急救援領域盟級與旗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推進全盟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措施,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盟級與旗縣市(區)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自治區、全盟的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 ? ? (二)落實支出責任,強化投入保障
各旗縣市(區)、盟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確定的盟級與旗縣市(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做好預算安排和投資計劃,及時下達資金,切實落實支出責任。要明確本區域內推進應急救援工作的職責,加強盟級、旗縣市(區)兩級統籌,加大對區域內財力困難地區的資金支持力度。跨區域調動應急救援隊伍按照“誰調動、誰補償”的原則承擔相應支出責任。要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優化支出結構,著力提高應急救援領域財政資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
各旗縣市(區)、盟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統梳理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的基礎上,抓緊修訂相關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規程,逐步實現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應急救援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緊密結合、協同推進、良性互動、形成合力。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階段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等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由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錫林郭勒盟消防救援局經費總體維持原經費保障模式,待改革完成后,根據自治區明確的支出責任情況,及時對盟本級和旗縣市(區)支出責任作出調整。
本實施方案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