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有關部、委、辦、局,各人民團 體,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錫林郭勒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2023年版)》 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3年11月21日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疫情分級
1.5.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動物疫情
1.5.2重大(Ⅱ級)突發動物疫情
1.5.3較大(Ⅲ級)突發動物疫情
1.5.4一般(Ⅳ級)突發動物疫情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1.1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
2.1.2 盟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2專家委員會
3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與報告
3.1風險防控
3.2監測
3.3預警
3.4報告
3.4.1 需要報告的情形
3.4.2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3.4.3報告方式和內容
3.4.4首次報告時限和程序
4應急響應和終止
4.1響應原則
4.2前期處置
4.3分級響應
4.3.1Ⅰ級、Ⅱ級響應(合并)
4.3.2?Ⅲ級響應改的
4.3.3 Ⅳ級響應
4.3.4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應急響應
4.4響應措施
4.4.1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4.4.2封鎖
4.4.3應急處置
4.5安全防護
4.6響應終止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5.2恢復生產
5.3災害補償
5.4撫恤和補助
5.5社會救助
5.6 表彰獎勵
5.7責任追究
6 應急處置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6.2.2交通運輸保障
6.2.3醫療衛生保障
6.2.4治安保障
6.2.5物資保障
6.2.6經費保障
6. 3技術儲備與保障
7預案管理
7.1編制
7.2評估與修訂
7.3培訓和演練
7.4宣傳與教育
7.5管理和備案
7.6解釋部門
7.7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有效預防、控制、凈化和消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公共衛生安全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安全,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全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新增內容)《內蒙古自治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錫林郭勒盟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錫林郭勒盟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及社會公共衛生安全和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意識,同時開展疫情監測預警、風險評估,緊密依靠群眾,動員一切資源,做到全民防疫、群防群控;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應急儲備,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特別重大、重大疫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較大疫情由盟行政公署負責管理,一般疫情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切實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按照相關動物疫病防控技術規范,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有效予以控制和撲滅,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
(4)依靠科學,協同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加強科學研究和技術開放,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調動各部門單位積極性,形成功能齊全、資源共享、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
1.5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1.5.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動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有5個以上盟市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的趨勢;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3個以上盟市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的趨勢;
(3)口蹄疫在14日內,有3個以上盟市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的趨勢;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有3個以上盟市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的趨勢;
(5)農業農村部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它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5.2重大(Ⅱ級)突發動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有5個以下、2個以上盟市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2個以上盟市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口蹄疫在14日內,有2個以上盟市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有2個以上盟市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盟市,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6)自治區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馬傳貧、馬鼻疽等動物疫病又有發生,或者自治區尚未發生的瘋牛病、癢病、非洲馬瘟、尼帕病毒性腦炎等動物疫病傳入或發生;
(7)自治區級以上農牧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5.3較大(Ⅲ級)突發動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有1個盟市以上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1個盟市以上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口蹄疫在14日內,有1個盟市以上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有1個盟市以上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2個以上盟市,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6)盟市級以上農牧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5.4一般(Ⅳ級)突發動物疫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等一類疫病在1個旗縣市(區)以上發生疫情,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棘球蚴病、狂犬病、炭疽等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1個以上盟市,且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旗縣級以上農牧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農牧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本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1.1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
盟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盟行政公署成立盟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為盟行政公署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動物疫情策略和措施,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及旗縣市(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盟行政公署分管盟長擔任盟指揮部總指揮,盟行政公署分管秘書長、盟農牧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
盟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盟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盟應急辦)設在盟農牧局,在盟行政公署和盟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貫徹落實盟委和行署有關決定事項;組織、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具體負責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修訂和實施工作,及時向盟委和行署報告重要情況,指導和協助旗縣市(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生產恢復等工作。盟應急辦主任由盟農牧局局長擔任。
盟指揮部成員單位:盟委組織部、盟委宣傳部、盟委網信辦、盟委外事辦、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農牧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應急局、市場監管局、林草局、二連浩特海關、嘎達布其海關、盟郵政管理局、內蒙古集通鐵路有限公司錫林浩特火車站、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錫林郭勒分局、錫林郭勒盟軍分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錫林郭勒盟支隊、內蒙古自治區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錫林浩特分公司等部門單位。
2.1.2 盟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盟委組織部: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過程中,注重了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表現,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考核、評價、獎懲、追究責任的重要依據。
盟委宣傳部:組織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監管、管理和引導,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信息;積極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關科學知識宣傳和普及工作,宣傳疫情防控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
盟委外事辦: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方面的涉外事務,協助接待國際組織來錫盟考察等工作。
盟發展改革委:會同盟農牧局爭取重大動物疫情防疫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基層獸醫實驗室、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冷鏈體系等設施設備。
盟科技局: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撲滅和應急處置的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應用,推動動物疫病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發共享。
盟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和聯系生產企業,組織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救災裝備、藥品、防護和消殺用品的生產,做好生產保障工作。
盟公安局: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負責組織做好疫區社會治安秩序維護,配合做好封鎖、病畜撲殺等疫情處置工作,配合做好口岸疫情防控等工作;指導旗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加強有關案件偵辦,依法嚴厲打擊惡意傳播重大動物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惡意傳播造謠的行為。
盟財政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資金保障工作,保證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及時到位,并做好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督促旗縣市(區)財政部門落實疫情處置所需的各項經費保障。
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有關規定,落實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疫情防控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盟交通運輸局:優先組織運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疫人員和物資;配合農牧部門做好公路等流通環節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和疫區封鎖工作,并為農牧部門的防疫專用車輛辦理臨時特別通行證明。
盟農牧局:承擔盟應急辦職責;牽頭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依法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負責組織制定疫情防控措施;負責疫情報告管理,并向有關地區、部門通報疫情相關情況;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響應措施建議。
盟商務局: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負責加強對疫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監測和分析,做好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
盟衛生健康委:組織開展人間疫情監測及防治工作;協同農牧部門共同開展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做好人畜共患病有關知識的宣傳。
盟應急管理局:協助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保證政令暢通、指揮有效;配合協調調撥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根據工作需要,對因疫情受災的群眾開展應急救助。
盟市場監管局: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食品生產經營環節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排查工作,嚴查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肉類制品,嚴防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流入市場;配合農牧、公安部門對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染疫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依法依規開展應急處置。
盟林草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和遷徙動態等預警信息;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配合農牧部門開展涉及野生動物的疫情溯源與處置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快速采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二連浩特海關、嘎達布其海關: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分析境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加強對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郵件、跨境電商產品、出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查驗和檢疫;加大打擊走私力度,依法處置非法入境的動物及其產品;嚴格國際運輸工具消毒以及餐廚剩余物的無害化處理,嚴防境外疫情傳入。
盟郵政管理局: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嚴格執行“三項制度”(實名收寄、收寄驗視、過機安檢),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內蒙古集通鐵路有限公司錫林浩特火車站:做好鐵路、車站、班列疫情防控工作;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安全、快速運送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配合農牧部門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堵截、檢疫,防止疫情擴散。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錫林郭勒分局:指導各保險公司按照相關政策開展畜禽保險業務,監督有關保險公司做好病死畜禽的保險賠付工作。
錫林郭勒盟軍分區:負責軍隊系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做好系統內養殖場的動物防疫;協調邊防部隊等軍隊有關防疫資源,支援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錫林郭勒盟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處置現場的控制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民航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錫林浩特分公司:加強國內航班運輸管理和動物疫情報告,強化信息交流互通;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安全、快速運送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機械等應急物質和有關樣本,配合農牧部門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堵截、檢疫,防止疫情擴散。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2專家委員會
盟指揮部組建全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響應級別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參與制定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承擔盟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 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風險防控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機制,提升多病種綜合監測、重大動物疫病風險早期識別能力,依法對各類養殖場戶、動物交易場所、畜禽屠宰廠、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動物疫病高風險區域進行調查、評估、分析、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盟、旗縣市(區)農牧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和趨勢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3.2監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警和報告網絡體系。各級農牧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盟農牧局要會同衛生健康、海關、林草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動物疫病監測。
3.3預警
各級農牧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傳播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響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農牧部門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權限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3.4報告
3.4.1 需要報告的情形
(1)發生非洲豬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等重大動物疫情;
(2)發生新發動物疫病或新傳入動物疫病;
(3)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小區發生規定動物疫病;
(4)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
(5)動物疫病的寄主范圍、致病性以及病原學特征等發生重大變化;
(6)動物發生不明原因急性發病、大量死亡;
(7)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3.4.2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牧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3.4.3報告方式和內容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本行政區域內農牧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農牧部門應當設立疫情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錫林郭勒盟動物疫情舉報電話為:0479-8222051)。
報告內容包括基礎信息、疫情概況、疫點情況、疫區及受威脅區情況、流行病學信息、控制措施、診斷方法及結果、疫點位置及經緯度、疫情處置進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等內容。
進行首報后,旗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每????周進行后續報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鎖、撤銷疫區,應當進行最終報告。后續報告和最終報告按照快報程序上報。
3.4.4首次報告時限和程序
按照《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規定,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旗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旗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人協助進行診斷,初步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逐級報送至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報送所在地農牧部門。
認定為疑似重大以上動物疫情的,應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本送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進行確診,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
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指揮部成員單位發現疑似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向本級應急辦通報相關情況。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分級響應原則作出????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動態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當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直至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應當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農牧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后,應當組織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同時服從上級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4.2?前期處置
在發生疑似疫情時,事發地指揮部進行前期處置,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風險等情況。在對疑似疫情報告的同時,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相關物品移動,在采樣后進行嚴格消毒等臨時處置措施,限制人員流動。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產品、被污染或疑似污染的物品(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并按照規定進行徹底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4.3 響應分級
4.3.1 Ⅰ級、Ⅱ級響應
在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啟動應急響應,調集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4.3.2?Ⅲ級響應
盟指揮部進入Ⅲ級應急響應狀態,協調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督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做好處置工作,及時將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跟蹤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必要時,組織專家對地方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1)盟行政公署。根據盟指揮部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撲疫;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發布或督導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草場等;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可請求上級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2)盟農牧部門。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照規定向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區指揮部報告調查處置情況。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置;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評估;負責全盟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和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盟行政公署或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3.3?Ⅳ級響應
盟應急辦進入Ⅳ級應急響應狀態,協調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并視情況向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派駐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事故救援工作。
(1)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指揮部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旗縣市(區)農牧部門。對一般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牧部門報告。
(3)盟農牧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支持。
4.3.4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應急響應
根據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經營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4 響應措施
4.4.1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當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野生動物分布情況,以及疫情溯源、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考慮特殊供給保障需要,綜合評估后劃定。
4.4.2封鎖
啟動應急響應后,應當由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按照管轄權限對疫區實施封鎖,同時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旗縣級農牧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
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4.4.3應急處置
緊急征調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設備、設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易感動物,并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泄物、餐廚廢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飼養圈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屠宰加工場所或動物交易場所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
(2)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程序和要求,組織設立警示標志,設置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動物交易場所。對養殖場(戶)、動物交易場所等進行徹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動物,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農牧部門監督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3)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動物調出調入,關閉動物交易場所。疫情發生地農牧部門應及時組織對養殖場(戶)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必要時采集樣品送檢,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受威脅區內的屠宰加工場所,應當暫停屠宰活動,并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農牧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動物產品檢測,由疫情發生地旗縣的上一級農牧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后,方可恢復生產。
(4)運輸途中發現疫情應采取的措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所有易感動物,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5)疫情排查監測。按照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對疫情發生前至少1個月以來疫點動物調入調出、動物病死情況、飼喂方式等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動物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動物交易場所、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場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的監測力度。高度關注動物異常發病和死亡情況,排查中發現異常情況,必須按規定立即采樣送檢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6)疫情通報。加強聯防聯控,盟指揮部向有關部門或其他地區通報疫情情況,特別是人畜共患傳染病暴發流行后,及時通報衛生健康、林草等部門,啟動人群監測、排查、防護等措施,阻斷向人群傳播蔓延。
(7)疫情溯源。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前至少1個潛伏期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溯源性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疫情追蹤追溯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和風險分析情況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8)免疫接種。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督指導養殖場戶,分別對受威脅區-疫區-疫點的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定期對免疫畜禽進行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根據群體抗體水平及時加強免疫。
4.5 安全防護。
為確保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應當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4.6 響應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疫區內所有的染疫動物、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置后,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的條件。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序報批公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自治區農牧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批準公布,并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盟農牧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盟行政公署或盟指揮部批準后公布,并向自治區農牧廳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旗縣市(區)農牧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指揮部批準后公布,并向盟農牧部門報告。
上級農牧部門可根據下級農牧部門的請示,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農牧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針對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牧部門。
5.2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終止批準后,在嚴格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及時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根據疫病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有序開放農貿(集貿)市場、畜禽交易場所、屠宰場等重點場所,幫助企解決業困難,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有序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3 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有關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5.4 撫恤和補助
對因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5社會救助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民政部門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
5.6 表彰獎勵
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7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以及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6 應急處置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協調發展改革、農牧、衛生健康、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海關、科技、通信等部門,做好疫情處置應急保障工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旗縣級以上指揮部應當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保障。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具體實施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疫情處置工作。預備隊伍由農牧、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武警等部門單位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6.2.2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嚴密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通過道路運輸環節傳播擴散的同時,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等相關重點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科學規范的設置公路防疫檢查卡點,建立緊急防疫物資運輸車輛通行證制度,分類精準實施車輛通行管控。
6.2.3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負責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的人間突發疾病的救治并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疫區的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維護好疫區社會治安秩序,并協助農牧部門設卡,堵截外疫傳入。
6.2.5物資保障
各級農牧部門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農業行業標準NY/T 3240-2018)有計劃地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并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疫情處置車輛及野外通信工具等,儲備庫應當設在交通方便、具備儲運條件、安全保險的地方。儲備物資應當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診斷試劑、獸用生物制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疫情處置裝備和車輛、通訊工具等。
各級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制定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計劃,做好物資采購、儲備、更新、補充。
6.2.6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資金保障。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通過國際、國內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由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由本級人民政府確認,負責本級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疫病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盟和旗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設置重大動物疫病診斷、監測實驗室,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技術、防治藥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相關技術儲備工作。
7預案管理
7.1 編制
本預案由盟農牧局牽頭編制。
7.2評估與修訂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預案定期進行評估,符合下列修訂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規律出現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3培訓和演練
各級農牧部門應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各級農牧部門每三年應當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不斷提高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7.4宣傳與教育
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廣播、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宣傳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方面的作用。
7.5管理和備案
本預案由盟行政公署審定印發并組織實施,同時報送自治區農牧廳備案。
7.6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盟農牧局負責解釋。
7.7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緊急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應急預案的通知》(錫署辦發[2017]9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名詞術語及相關表述說明
? ? ? ? ? ? ? ? ?2.錫林郭勒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流程示意圖
? ? ? 附件1
名詞術語及相關表述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暴發:是指在一定區域內,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自治區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馬傳貧、馬鼻疽等在自治區曾經發生過,但已撲滅凈化的動物疫病。
疫點: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嘎查村、養殖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場所。
疫區:是指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是指疫區邊緣向外延伸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 ? ?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