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委、辦、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錫林郭勒盟盟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經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2023年第2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3年8月3日
錫林郭勒盟盟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規范錫林郭勒盟盟長質量獎管理工作,引導我盟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推動質量強盟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86號),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錫林郭勒盟盟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盟長質量獎)是錫盟行署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主要授予在錫盟推行先進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提升成績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突出,具有顯著行業標桿示范帶動作用的優秀企事業單位和對促進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獎項包括盟長質量獎和盟長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每屆盟長質量獎的授獎總數為2個,盟長質量獎提名獎授獎總數為2個,個人授獎總數為1個。
若無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盟長質量獎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五條 盟長質量獎的評選堅持自愿申報、科學評審、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
第六條 盟長質量獎的評選不收取任何費用。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當年部門預算,資助資金列入獲獎下一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盟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研究決定盟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盟長質量獎評審規則、評審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研究審議盟長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向錫盟行署和盟長提報盟長質量獎擬獎勵名單。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盟長質量獎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制定、修訂盟長質量獎評審規則;
(二)建立管理盟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
(三)選定評審機構;
(四)監督盟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組織開展培訓、培育工作,規范、監督盟長質量獎榮譽和標志的使用;
(六)向領導小組報告盟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審議候選名單。
第九條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直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組織負責盟長質量獎的培育、動員工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地區申報單位、個人的推薦工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盟長質量獎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正常生產經營5 年以上,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原則,符合國家、自治區及錫盟產業導向和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有關資質或證照;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模式先進,建立標準體系,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創新并有效運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廣價值;
(三)在質量提升、標準規范、品牌建設、創新發展以及經營效益等方面成績突出,社會貢獻顯著。從事生產、服務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盟內同行業前列,最近3年未發生經營性虧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居盟內同行業前列;
(四)近3年內無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和失信記錄;
第十一條 申報盟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盟內從事質量或質量有關工作5年以上;
(二)為質量基礎建設、質量文化形成和發展做出創造性貢獻,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具有體現“工匠精神”的質量管理成果,對提高本單位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重要貢獻;
(三)積極組織或參與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做出重要貢獻,為單位和社會帶來顯著效益;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具有榜樣作用和社會影響力,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申報個人如為單位最高管理者,其任職單位近3 年應無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投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盟長質量獎的評審規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制定。
評審規則依據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家標準、自治區評審規則并結合我盟實際制定。評審規則應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的實踐、改進、創新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申報年度,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在全盟主要媒體上發布盟長質量獎申報公告。
(一)申報 凡符合盟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單位及個人,按照評審規則有關要求如實上報申報材料,經屬地旗縣市(區)質量工作議事協調機構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審查后,由屬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簽署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將申報材料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資格審查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申報單位、個人的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復核后征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三)資料評審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機構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反饋;
(四)現場評審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機構對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申報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并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五)陳述答辯 組建陳述答辯專家組,組織進入現場評審環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個人進行陳述答辯,并評議打分。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陳述答辯結果進行綜合評分,研究提出擬授獎候選名單,提請領導小組審議。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示盟長質量獎擬授獎單位和個人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后,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錫盟行署批準,由錫盟行署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六章 獎勵和監督
第十六條 錫盟行署對獲得盟長質量獎的單位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50萬元,頒發獎牌、證書,對獲得盟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頒發獎牌、證書,對獲獎個人頒發獎牌、證書。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的單位,不再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
第十七條 質量工作資助資金主要用于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創新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對質量工作優秀員工獎勵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先進經驗和成果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進行專項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評審工作人員與申報單位和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九條 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單位、個人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受評單位和個人守紀情況作評價。對評審人員弄虛作假、吃拿卡要等違紀違法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責問責。
第二十條 盟長質量獎評審過程透明、公開,接受媒體、相關社會組織代表及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盟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和個人,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提請錫盟行署撤銷其盟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資助資金,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及獲獎個人所在單位在獲得獎勵后3年內發生較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錫盟行署撤銷獎勵,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參與盟長質量獎評審的人員,須嚴守工作紀律,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二十四條 盟長質量獎獎牌、證書、標志由錫盟行署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
第七章 推廣與應用
第二十五條 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對獲獎單位典型經驗、工作成果進行總結、宣傳和推廣。
第二十六條 獲獎單位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致力推進技術和管理創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發揮好模范帶動作用。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盟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錫署辦發〔2019〕30號)同時廢止。
抄送:盟委各部門,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錫林郭勒支隊。
盟人大工委辦公室、政協辦公室,盟紀委監委,盟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分院。
各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秘書二科 ?
2023 年 8 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