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有關部門單位:
《錫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已經行署2023年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落實。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3年3月29日
錫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試 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防范交易風險,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各項購房款項)。凡在錫林郭勒盟進行預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錫林郭勒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全盟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國人民銀行錫林郭勒盟中心支行負責監督商業銀行嚴格按照《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9〕41號)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錫林郭勒盟自然資源局負責監督指導屬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并將登記信息共享至住建部門。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負責配合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指導、監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等相關行業監管工作。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指導、監督下對專用賬戶落實主體責任。
各旗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實施。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實施情況;
(二)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的簽署、備案工作;
(三)依法查處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支出、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其他有關工作。
盟旗(市縣)兩級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機制。監管部門運用“內蒙古房地產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加強對預售資金監管,使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合同網簽備案、預售資金監管業務實現信息實時同步。
第五條?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止。
第二章??監管銀行及監管協議
第六條?監管部門應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原則上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應納盡納。經在監管部門備案后,由監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或其他主流媒體將相關信息進行公示,由開發企業自行選擇監管銀行,并開設與監管部門共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銀行依法依規對監管賬戶進行監管。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按商品房預售項目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以下簡稱“監管項目”),自愿選擇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并與監管銀行及監管部門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一個監管項目只能對應一個監管賬戶,該賬戶僅用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撥付使用,不得支取現金。?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向監管部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當包括《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違約責任等內容。《協議》需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監管賬戶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預購人,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監管項目預售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監管銀行及預售人相關信息,確需變更監管銀行、監管賬號、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等信息的,應及時向當地監管部門、監管銀行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并在變更期間暫停辦理所有業務。
第三章??預售資金收存
第十條??監管項目的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預購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各項購房款項)。預購人申請購房貸款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將購房貸款全部劃入到相應的監管賬戶。
第十一條??監管銀行收到并核實預購人交存和貸款銀行或公積金管理機構轉入預購款的相應證明后,向預購人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收款憑證》,并將相關信息實時推送至監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憑預購人提供的監管銀行收款憑證為預購人開具售房收款票據。且應在申請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備案時,提供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收款憑證。
第四章??監管資金的支出和使用
第十二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是指監管項目建筑安裝成本和項目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設費用總和,全裝修項目應當將裝修費用計算在內。監管額度分棟計算,即:監管項目每棟的監管額度=該棟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監管標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標準,由當地監管部門結合項目區域、建筑結構、功能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并依據市場狀況,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監管資金留存比例,是指監管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占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的百分比。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分為9個控制節點:
(一)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四分之一時,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控制在80%左右;
(二)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二分之一時,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控制在60%左右;
(三)完成工程主體結構的四分之三時,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控制在50%左右;
(四)完成工程主體結構封頂時,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控制在40%左右;
(五)完成工程二次結構時,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控制在30%左右;
(六)完成工程外立面裝飾時,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七)建設單位組織參建五方進行驗收并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監督通知書》,且水、電、氣、暖等市政配套全部完工,具備使用條件,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控制在10%左右;
(八)監管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時,監管資金使用比例控制在5%左右;
(九)完成首次登記后,全額撥付監管項目的剩余監管資金(包括監管期間產生的孳息),監管終止。
如監管期間出現項目爛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購房人協商,確認解除合同的,監管賬戶剩余資金(包括監管期間產生的孳息)應返還購房人,資金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應由購房人依法向開發企業追回。
第十四條??各地可根據當地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進度、預售資金收存等情況,堅持既把握原則又靈活便企,適度調整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結算方式、撥付節點和留存比例,對信用等級為優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適當降低監管資金留存比例,對信用為一般及較差,或存在違反預售資金監管有關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適當上調資金監管留存比例。優化監管資金的核撥流程,開發企業可提前3天向監管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并填寫《樓幢預售監管資金撥付審核表》;監管部門從接到正式申請后,對達到節點變更條件的,要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復核和書面審核(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個工作日,需與申請企業進行說明)。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及時告知監管銀行,監管銀行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未能按時完成撥付的取消其監管資格。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提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以內的資金,需提交用款書面申請及項目進度完成預算明細,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完成審核。對符合項目用款計劃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單》,監管銀行按規定撥付,并即時進行信息反饋,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單》中應當明確監管資金撥付額度及方向。已付款的監管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需提供專業經營單位撥付款項證明;擬付款的監管項目,應明確將相應額度的監管資金撥付至施工、材料設備供應或者專業經營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資金不同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有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包括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支出。監管額度內的資金,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當監管賬戶預售資金總額達到規定的監管額度后,超出監管額度的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向監管部門提出用款申請,核實同意后可提取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并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第五章 終止和解除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結首次登記后,可向監管部門提出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書面申請,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必要的查驗,完成審核。對符合終止資金監管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終止通知單》,監管銀行將剩余監管資金全部返還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終止監管,并即時進行信息反饋,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九條??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需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預購人協商一致共同到交易監管部門申請,或提供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法律文書,監管部門對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并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單》,將相應額度的監管資金退回預購人指定的交易資金結算個人賬戶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監管銀行出現下列行為的,監管部門終止其監管銀行資格,并由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通報金融主管部門:
(一)未經監管部門同意,擅自撥付或超額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二)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撥付時限拖延支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者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在保證工程建設進度以及購房款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監管部門、監管銀行確認同意后,可采取使用商業銀行開具履約保函的形式代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替代額度原則上不能超過監管額度的30%,履約保函開具銀行與監管銀行不能為同一家銀行。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 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建立紀檢監督機制,對預售資金全過程監管接受公眾監督,并在盟住建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8109760。對監管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瀆職的工作人員移交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商品房預售資金原則上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監管,各地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監管方式,如需委托第三方托管則應與第三方托管機構簽訂正式委托協議,并建立相應監督機制。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錫林郭勒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執行,《錫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錫建房〔2021〕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