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委、辦、局,各大企事業單位:
《錫林郭勒盟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行署2022年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錫林郭勒盟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定(試行)》(內政發〔2022〕15號)等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錫林郭勒盟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發生火災后,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研判是否屬于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辦法調查處理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在生產經營中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發生的火災;
(三)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的火災;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
(五)軍事設施火災;
(六)鐵路、民航火災;
(七)森林、草原火災。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火災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或日常生活中發生以燃燒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意外情況所造成的災害事故。火災事故等級標準按照公安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公消〔2007〕234號)規定,分為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第四條??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責任調查。
第五條??火災事故發生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火災事故等級標準,按照以下事故調查權限,在3日內提請具有調查權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
(一)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二)較大火災事故,由盟行政公署負責組成調查組;
(三)重大火災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火災事故,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視情況決定成立調查組。
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條??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政府有關領導擔任,或者根據需要委托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調查組組長對事故調查工作負總責,組織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事故實際情況,確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成員及分工;
(二)組織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研究解決事故調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督促指導調查組各工作小組按既定計劃開展調查工作;
(三)審定簽發涉及調查組起草、簽發的各類文件和信息等。
第七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八條??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原則。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組成員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價格認定。
第九條??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回避:
(一)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為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火災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條??調查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撰寫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
第十一條??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立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責任追究組等工作小組。
(一)技術組由公安機關、住建、消防救援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管理部門等單位派人組成,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間接原因;
(二)管理組由消防救援、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工會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派人組成,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調查;
(三)綜合組由消防救援機構派人組成,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后期保障和管理資料證據、起草事故調查報告等工作;
(四)責任追究組由紀檢監察機關派人組成,主要負責依法依紀依規開展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調查組應當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被調查詢問對象范圍,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火災人員、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對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調查組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調查組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厘清涉及火災事故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消防安全監管等各方責任,并針對調查發現的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作的對策建議。
調查組各小組應當及時向責任追究組推送事故調查取證、認定等相關信息,配合責任追究組開展追責問責調查工作。責任追究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50日內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推送給管理組。
第十四條??調查組應當在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與調查任務相關火災事故責任的舉報;受理的舉報應當及時組織屬地有關部門核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五條??調查組應當及時將調查中發現的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線索,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并書面說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
第十六條?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工作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秘密。
第十七條??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八條??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確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九條??調查報告由調查組提交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審查。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公職人員進行處分。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督促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二十一條??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處理情況由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自較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批復同意之日起1年內,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除依法應當保密外,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火災事故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負有消防安全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事發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不遵守調查紀律、擅自發布相關信息的調查組人員,以及拒不配合調查、提供失實證據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調查組負責整理、裝訂形成調查檔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調查組簽發運轉的各類文件和信息、同級人民政府批復文件、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鑒定資料以及調查組人員相關簽字底冊等,交由同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按規定保存。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盟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