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 經行署同意,現將《錫林郭勒盟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1年6月22日
錫林郭勒盟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1年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錫林郭勒盟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國家、省區及盟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盟區域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3.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盟減災委員會
盟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盟減災委”)為全盟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盟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盟減災委辦公室設在盟應急管理局,負責盟減災委日常工作;負責與各相關部門、地區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由我盟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2.2 專家委員會
盟減災委下設專家委員會,對盟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我盟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自然資源、水利、農牧、林草、地震等部門及時向盟應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盟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盟自然資源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盟應急管理局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況組織相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旗縣市(區)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應對措施;
3.通知盟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做好救災物資出庫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航空等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視情況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助準備工作;
5.向盟委、行署報告預警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并向盟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6.向社會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盟應急管理局報告;盟應急管理局接到災情信息,應在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行署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盟直有關部門。
對造成旗縣級行政區域內5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草場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盟應急管理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盟應急管理局接報后應立即報告行署。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盟旗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均須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時前將截至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盟應急管理局報告,盟應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時前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行署報告。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根據需要及時報告。
災情穩定后,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盟應急管理局報告。盟應急管理局在接到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行署報告。
4.1.3 對于干旱災害,盟旗兩級應急管理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4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盟旗兩級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治區自然災害等級劃分規定和自然災害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級四個響應級別。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災情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Ⅰ、Ⅱ級應急響應,在盟委和行署統一領導下,成立盟救災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災情信息管理、搶險救援、生產生活救助、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接收捐贈和宣傳引導等工作組,具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Ⅲ級應急響應,由盟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應急救助工作;一般自然災害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Ⅳ級應急響應,由受災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應急救助工作,盟減災委積極指導、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以下分級標準關于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在某一或相鄰幾個旗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因災死亡2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某一或相鄰幾個旗縣市(區)農牧業人口25%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符合啟動Ⅰ級響應條件的其他情形。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盟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盟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建議;按照盟委、行署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啟動盟Ⅰ級應急響應后,由盟委、行署領導同志或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領導、協調盟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旗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盟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1)召開盟減災委會商會,盟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旗縣市(區)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盟委、行署領導同志或指定的負責同志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
(3)盟應急管理局和重點涉災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4)盟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做好搶險救援救災準備。
(5)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根據盟直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1)盟衛健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2)盟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3)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根據需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4)盟公安局組織受災地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群眾工作。
(5)盟交通局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優先通行。
(6)盟財政局根據盟應急管理局資金安排建議緊急下達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7)盟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盟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出庫準備,并配合物資接收方做好物資調運。必要時,向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
(8)盟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9)盟教育局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10)盟農牧局組織做好水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指導受災群眾搞好搶種補種、抗災保畜、接羔保育等生產自救和恢復,做好重大農作物病蟲害和動物疫病的預警和防控工作。
(11)盟民政局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12)盟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3)盟婦聯組織受災地區婦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安置服務工作。
(14)盟銀保監局組織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15)盟紅十字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1)盟交通局、錫林浩特火車站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2)盟工信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
(3)盟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4)盟電業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
(5)盟水利局組織做好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應急調水等工作。
(6)盟住建局指導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1)盟應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2)盟相關涉災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工作,并及時向盟應急管理局通報。
(3)盟減災委辦公室或盟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救災。
(1)盟應急管理局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呼吁社會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盟救災捐贈款物;會同盟民政局、團委等指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志愿者,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緊急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后勤服務保障等災害救助工作。
(2)盟外事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
(3)盟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信息發布工作。
(1)盟委宣傳部、網信辦組織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2)盟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通過網站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7.盟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在某一或相鄰幾個旗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因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某一或相鄰幾個受災區域旗縣市(區)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高;
6.符合啟動Ⅱ級響應條件的其他情形。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盟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盟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建議,盟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并向盟委、行署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啟動盟Ⅱ級應急響應后,盟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盟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旗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盟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機制。
(1)盟減災委主任或委托盟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主持召開會商會,盟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旗縣市(區)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救災支持措施。
(2)盟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以及盟委、行署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盟應急管理局和重點涉災部門和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4)盟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組織專業救援人員和裝備做好搶險救援救災準備。
(5)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根據盟直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
2.受災人員救助。
(1)盟衛健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2)盟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協助受災地區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受災人員應急救援、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3)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根據需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等工作。
(4)盟公安局組織受災地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組織受災群眾工作。
(5)盟交通局組織做好道路交通運輸保障,確保轉移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裝備等優先通行。
(6)盟財政局根據盟應急管理局資金安排建議緊急下達受災人員生活救助資金。
(7)盟應急管理局及時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盟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出庫準備,并配合物資接收方做好物資調運。必要時,向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
(8)盟應急管理局組織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9)盟教育局組織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
(10)盟農牧局組織做好水上作業漁船、人員的因災避險轉移等工作。指導受災群眾搞好搶種補種、抗災保畜、接羔保育等生產自救和恢復,做好重大農作物病蟲害和動物疫病的預警和防控工作。
(11)盟民政局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12)盟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3)盟婦聯組織受災地區婦聯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安置服務工作。
(14)盟銀保監局組織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15)盟紅十字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3.基礎設施恢復。
(1)盟交通局、錫林浩特火車站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2)盟工信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
(3)盟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4)盟電業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
(5)盟水利局組織做好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應急調水等工作。
(6)盟住建局指導災后房屋應急評估和安全鑒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搶修等工作。
4.災情信息管理。
(1)盟應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組織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報送工作。
(2)盟相關涉災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工作,并及時向盟應急管理局通報。
(3)盟減災委辦公室或盟應急管理局適時組織召開災情會商會,按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救災。
(1)盟應急管理局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呼吁社會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盟救災捐贈款物;會同盟民政局、團委等指導具有救援專業設備和技能的社會力量、志愿者,協同開展人員搜救、傷病員緊急運送與救治、緊急救援物資運輸、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救災物資接收發放、災害現場清理、后勤服務保障等災害救助工作。
(2)盟外事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
(3)盟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6.信息發布工作。
(1)盟委宣傳部、網信辦組織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2)盟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通過網站發布救災相關信息。
7.盟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在某一或相鄰幾個旗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某一或相鄰幾個受災區域旗縣市(區)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引起社會關注;
6.符合啟動Ⅳ級響應條件的其他情形。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盟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盟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并向盟委、行署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啟動盟Ⅲ級應急響應后,盟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盟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旗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盟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組織盟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旗縣市(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及盟委、行署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時向盟委、行署、應急管理廳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盟應急管理局和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
3.派出盟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盟減災委辦公室或盟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盟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協調指導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受災旗縣市(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組織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并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后,指導受災旗縣市(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盟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在某一或相鄰幾個旗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般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200戶以上、1000間或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受災區域旗縣(市、區)農牧業人口8%以上、15%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引起社會關注;
6.符合啟動Ⅳ級響應條件的其他情形。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盟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盟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5.4.3 響應措施
啟動盟Ⅳ級應急響應后,盟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盟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旗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盟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及盟委、行署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精神。及時向盟委、行署、應急管理廳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盟應急管理局和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
3.盟應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盟減災委辦公室或盟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盟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6.根據受災旗縣市(區)申請,給予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盟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5.5.1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盟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5.2 盟委、行署決定的其他事項。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盟應急管理局提出停止響應的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審批程序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盟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盟財政局根據盟應急管理局資金安排建議及時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盟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過渡期救助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盟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實,定期通報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監督檢查過渡期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使用等情況。
6.1.4 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各級工會、團委、婦聯及慈善團體積極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開始,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難及需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于10月15日前報盟應急管理局。盟應急管理局接到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的報表后,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于10月20日前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以戶為單位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臺賬》,并報盟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2.2 盟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工作組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盟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及時向財政廳、應急管理廳報送安排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請示。
6.2.3 盟應急管理局根據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向行署或盟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提出資金補助建議,經財政部門審核,報行署審定后下達,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盟冬春救助工作績效。
6.2.4 各級發改、財政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途徑解決。積極發揮自然災害中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科學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
6.3.1 盟應急管理局根據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對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并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盟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旗縣市(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后,根據評估小組對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的結果,按照盟本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經財政部門審核,報行署審定后下達。
6.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盟應急管理部門。盟應急管理局收到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上報的恢復重建績效評估后,通過組織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盟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評估。
6.3.4 住建部門負責倒損住房評估、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6.3.5 由行署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盟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規定,合理安排自治區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盟旗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切實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7.1.2 盟旗兩級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7.1.3 盟應急管理局、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和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盟旗兩級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就近高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庫,設立區域性物資投放點。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需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7.2.3 嚴格執行國家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建立健全全盟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更新機制,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保障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盟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 加強盟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旗縣市(區)加強應急信息網絡建設,形成盟旗兩級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建立災情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災情信息共享。
7.4 設備設施保障
7.4.1 盟直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盟旗兩級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災核災、交通、通信等設備。
7.4.2 盟旗兩級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現狀條件評估結果,利用學校、公園、廣場、體育場館、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災情發生后,盟旗兩級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7.5 醫療衛生保障
7.5.1 盟衛健委負責盟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及時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7.5.2 盟直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災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必要時,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7.6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7.6.1 鐵路、公路、航空部門應當確保救災人員和受到災害危害的人員、救災物資、救援設備優先運輸。應急救災期間,經行署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應優先通行,免交車輛通行費。交通設施受損時,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7.6.2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受災地區可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救災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災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緊急情況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設備、場地,確保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有序開展。
7.6.3 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工作。視情制定災區應急狀況下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7.7 人力資源保障
7.7.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發揮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災的突擊隊作用,設立區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7.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交通、水利、農牧、商務、衛健、林草、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7.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覆蓋盟、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的“四級”災害信息員隊伍。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7.8 社會動員保障
7.8.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民生保障機制,發揮保險等市場機制在災害風險防范、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巨災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進公共安全救助保險工作。保險企業要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提高理賠時效。
7.8.3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7.8.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農牧、衛健、林草、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盟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9.2 盟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7.9.3 盟氣象局做好全盟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系統穩定運行,各涉災部門通過系統及時向各級責任人和社會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7.9.4 盟自然資源局提供災區地理資料、信息數據,影像資料等,開展災情監測、空間分析等應急保障,為災情研判提供支撐。
7.9.5 盟水文局及時提供全盟水文監測數據,災害發生后及時開展水文測報及水旱災害水文調查工作。
7.10 宣傳和培訓
7.10.1 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和平臺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世界氣象日”“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旗縣市(區)、示范社區建設。
7.10.2 組織開展對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 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
8.2 預案演練
盟應急管理局會同盟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盟應急管理局制定,報行署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盟應急管理局應當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行署審批。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盟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錫署辦發〔2017〕91號)同時廢止。
錫林郭勒盟救災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災情,啟動盟級自然災害Ⅰ、Ⅱ級救助應急響應時,在盟委統一領導下,成立盟救災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災情信息管理、搶險救援、生產生活救助、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接收捐贈和宣傳引導等工作組,具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一、綜合協調組
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盟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牧局,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地震局、氣象局、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與相關部門及地方黨委、政府(管委會)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建立應急響應期間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匯總上報災情、救災措施及工作動態。
二、災情信息管理組
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盟自然資源局、住建局、生態環境局、交通局、工信局、水利局、農牧局、商務局、衛健委、統計局、林草局、地震局、氣象局參加。
主要職責:統計、收集、匯總、分析、報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組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協助宣傳引導組統一發布災情、救災信息;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影像資料等,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三、搶險救援組
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盟公安局、民政局、團委,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公安干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專業志愿者趕赴災區,搶救被困群眾及財產,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四、生產生活救助組
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盟民政局、財政局、工信局、交通局、商務局、教育局、農牧局、銀保監局、衛健委、市場監管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供銷社、婦聯、紅十字會,錫林浩特火車站、錫林浩特機場公司參加。
主要職責:申請、安排下撥救災應急資金;調運糧食、食品、農資等物資,保證災區群眾恢復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調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
五、安全維穩組
由盟公安局牽頭,武警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調集警力及時馳援災區,指導并協同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及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六、醫療防疫組
由盟衛健委牽頭,盟發改委、工信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紅十字會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
七、接收捐贈組
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盟外事辦、民政局、紅十字會,二連浩特海關、東烏旗海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綜合協調、資金接收、物資接收檢驗、統計調撥、信息發布等方面工作。
八、宣傳引導組
由盟委宣傳部牽頭,盟委網信辦、應急管理局、文旅廣電局參加。
主要職責:按照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輿情管控工作。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秘書二科2021年6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