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工作指引(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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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有關部門、單位:
《錫林郭勒盟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工作指引(暫行)》已經行署2021年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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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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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工作指引
(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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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推進全盟綠色礦山高標準建設,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內政發〔2020〕18號)要求和盟委、行署工作部署,結合錫林郭勒盟綠色礦山發展現狀,制定本指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緊緊圍繞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決守好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積極創建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堅定不移地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堅持問題導向和創新驅動,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全過程,通過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標準領跑、政策扶持,創新機制、強化監管,落實責任、激發活力,引領和帶動傳統礦業轉型升級,提升礦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的有機統一。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強化礦區生態保護和資源節約集約綜合利用,持續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統籌推動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
(二)堅持源頭管控,協調發展。協調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礦業發展與地方經濟發展、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與綠色礦業發展的關系,構建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新格局。
(三)堅持因企制宜,創新發展。充分調動各方面特別是礦山企業的積極性,不斷推進理念、技術、體制、機制、模式等全面創新和設備更新,開啟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新征程。
(四)堅持轉變方式,開放發展。圍繞政府統籌、市場需求、社會訴求,拓展新領域,統籌兼顧礦產開發資源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形成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新動能。
(五)堅持礦地和諧,共享發展。推動地方政府、礦山企業、礦區群眾共同開展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鼓勵礦產資源開發與鄉村振興等融合發展,促進礦地和諧。
三、建設目標
(一)由點到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全面推進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構建政府引導、企業主體,部門協同、三級聯創的工作機制。2021年底前,以18家露天煤礦及3家大型非煤露天礦山為重點,以勝利礦區和白音華礦區為中心,打造一批高標準、高質量的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和綠色礦山企業。到2023年底前,基本形成節約高效、環境美麗、礦地和諧的綠色礦山建設新模式。
(二)基本形成綠色礦業發展新格局。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生產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快改造升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2021年新建14家以上綠色礦山,選擇1-2個礦產資源重點旗縣市(區)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爭取創建3-5個國家級綠色礦山;2022年開始逐步全面推進全盟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到2023年年底前全盟在期生產礦山全部建成綠色礦山,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企業逐步退出市場。
(三)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成效明顯。推動全盟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水平達標率達到85%以上。把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與礦山智能化改造和減人增效有機結合,著力提升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和內生動力。同步推進新建和生產礦山開采活動與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推動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歷史遺留無主廢棄土地復墾取得明顯成效。
(四)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建立三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工作體系,完善配套激勵約束政策與措施,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
四、建設標準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0〕18號)和《國家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的標準,結合我盟礦產開發利用實際,將礦區綠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環境管理與監測、資源開采科學化水平、“三率”指標等5項建設要求作為遴選條件,在已建成綠色礦山中進行遴選,全部達標的綠色礦山納入全盟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名錄。
(一)礦區綠化全覆蓋。礦區綠化有長效保障機制,有綠化養護計劃及責任人,礦區可綠化區域實現綠化100%全覆蓋,且無表土裸露。礦區美化綠化要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礦區自然條件、地形地貌,建設公園、花園、綠地等景觀設施。礦區進場道路、辦公區內部道路、辦公區到生產區道路等兩側設置隔離綠化帶,因地制宜進行綠化。客觀上不具備綠化條件的,可美化、制作宣傳牌或宣傳標語。
(二)高標準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對排土場、露天采場、礦區專用道路、礦山工業場地、沉陷區、矸石場、礦山污染場地等規定區域進行治理、復墾。一是恢復治理后的各類場地與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有景觀效果。露天開采造成的裸露區域對周邊景觀影響較大的,應采取減輕不利影響的措施,露天開采礦山還應符合露采終了平臺留設與復墾綠化的要求。二是治理后的露天排土場臺階高度不得超過20米,臺階寬度保持在5米以上,覆土厚度達到30厘米以上,不易風化類型覆土厚度達到50厘米以上,并設置完善的排水系統。植被類型要與原有類型相似,與周邊自然景觀相協調,不得使用外來有害植物種進行排土場植被恢復。三是露天采場植被恢復。露天礦山在生產中要做到采坑“及時內排、到界回填”,對于開采到界區域通過內排及時回填,形成有利于林草植被恢復的地表條件,3年內達到免維護水平。露天采場的場地整治和覆土方法根據場地坡度來確定,平地和15°以下緩坡地可采用物料充填、底板耕松、挖高墊低等方法,覆土厚度視坑底巖體土風化程度而定,巖體風化程度較高時,自然沉實土壤覆土厚度為30厘米以上;巖體較完整,風化程度較低時,自然沉實土覆土厚度50厘米以上。15°以上陡坡地可采用挖穴填土、砌筑植生盆(槽)填土、噴濕、階梯整形覆土等方法。露天采場植被恢復根據當地自然環境、覆土厚度、坑底地形來確定恢復類型。
(三)實施全天候環境管理與監測。礦山企業環境保護設施齊全,且相關設施有效運轉,24小時得到有效維護。礦區內設置對噪聲、大氣污染物的自動監測及電子顯示設備;對地面變形、地質災害等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對選礦廢水、礦井水、尾礦(矸石山)、排土場、廢石堆場、粉塵、噪音等進行動態監測;對復墾區土地損毀情況、穩定狀態、土壤質量、復墾質量等進行動態監測。礦區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沒有發生過地面塌陷,采區、排土場、尾礦庫等沒有出現裂縫、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如發生地質災害,應在一個月內治理完畢。
(四)提高資源開采科學化水平。一是開采方式。對于露天開采,鉆孔要采用干式(帶收塵)等鑿巖作業進行鉆孔;爆破要采用微差爆破、預裂爆破等方式;鏟裝要采用大型化自動化液壓鏟裝設備、液壓挖掘機或裝載機、自卸式礦車、大型自移式破碎機等先進設備進行鏟裝作業;排土要在生產期采用分期內排技術,最大化利用內排土場排土,減少外部土地占用。對于地下開采的,要采用充填法、保水開采等技術,避免開采引起的大面積地面沉降;要利用采空區規模化處置尾礦、廢石、煤矸石等。選礦工藝方面,要采取自動化程度高、能耗低、污染物產生量少的生產設備和工藝。二是開采工作面質量。對于露天開采,作業平臺干凈,保持平整、通暢,無雜物、無積水,工作臺階與非工作臺階坡面無危石;非工作臺階滾落物及時清理,并在安全隱患位置設置警戒線或安全牌。對于適宜地下開采,要確保地下礦山工作面安全出口暢通,滿足通風、運輸、行人、設備安裝、檢修的需要,支護完好;工作面無較大面積積水、無浮碴、無雜物,材料堆放整齊。
(五)切實提高“三率”指標。一是對于煤礦,采區回采率方面,井工煤礦薄煤層(<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層(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層(>3.5米)不低于75%;露天煤礦薄煤層(<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層(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層(>10.0米)不低于95%。原煤入選率方面,煤炭礦山企業的原煤入選率原則上應達到75%以上。煤矸石與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方面,鼓勵煤炭礦山企業合理開發與綜合利用煤矸石以及與煤共伴生礦產資源。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也要對煤層氣、黃鐵礦、鎂、銦、高嶺土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提出指標要求。其中:煤矸石和礦井水綜合利用率均應達到75%以上。二是對于非煤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要全部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提出的最低標準。
五、政策措施
對于開展綠色礦山示范項目的企業,建立“綠名單”,享受激勵政策。納入“綠名單”的礦山企業推送至錫林郭勒盟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享受相應激勵政策。
(一)實行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優先向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安排;對達到大中型的礦山企業,允許協議方式出讓已設采礦權的深部資源;未建成綠色礦山示范項目的企業不允許出讓深部資源。
(二)保障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用地。各旗縣市(區)應依法依規統籌安排綠色礦山建設示范項目所需用地,優先保障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在礦山接續用地辦理草原征占用草原林地手續等方面給予優先審核報批。對于綠色礦山示范項目采礦用地,在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可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經盟旗兩級批準,可按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支持綠色礦山示范項目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試點和支持政策。
(三)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鼓勵支持綠色礦業示范項目實施地區積極爭取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土地復墾、綜合整治等中央和自治區專項資金,盟級各類獎補資金優先向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實施好的旗縣市(區)傾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優先用于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歷史遺留無主廢棄采坑治理等。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企業通過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安全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方式進行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創建,并符合相關稅收政策的,享受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稅、資源稅、水資源稅等各項稅收減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財政廳關于申報2021年重點產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內工信投規字〔2021〕57號)文件精神,對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建設示范項目企業積極指導幫助開展專項資金申報,為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增加吸引力。
(四)加大金融扶持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綠色礦山示范項目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綠色礦山示范企業在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對綠色礦山示范企業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鼓勵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建立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庫,將綠色礦山示范項目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為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提供支撐。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示范項目擔保基金,為綠色礦山示范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各類綠色礦業示范項目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示范項目提供資金支持。
(五)加大科技項目政策支持。積極組織相關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策劃包裝綠色礦山建設科技項目,積極向上級科技部門申請綠色礦山建設科技項目,圍繞錫林郭勒盟綠色礦山修復研究開發工作,重點基于生態減損的采排復一體化技術、露天煤礦廢棄地土壤改良技術研究、土壤提質增容有機生物改良技術、露天礦排土場邊坡整形技術等方面加大科技項目申報力度。同時,引導企業加大綠色礦山修復研發投入,帶動全社會閑散資金投入到綠色礦山建設發展中。
六、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縣市(區)要落實屬地責任,將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研究制定本地區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規劃工作方案,細化目標任務、工作內容、實施步驟、組織保障、配套政策、責任分工等,扎實推進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工作。盟自然資源局牽頭建立全盟推進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聯席會議機制,負責統籌指導全面推進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工作,協調解決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明確職責分工。盟自然資源局、發改委、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工信局、應急管理局、科技局、稅務局、金融辦、林草局、能源局等相關部門,要構建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做好政策銜接,明確配套政策措施,確定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清單,加快推進示范項目建設。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抓好工作組織實施,相關部門要落實責任,做好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示范項目。
(三)落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礦山企業作為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的主體,要按照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標準和要求,結合自身發展目標,從礦區環境、開發方式、資源利用、企業形象、社區和諧及規范管理等方面,明確具體任務、工作內容、進度和措施等,安排落實好綠色礦山建設示范項目的組織機構、人員和經費,全面推進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的各項工作,爭做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的標桿和典范。
(四)嚴格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程序。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在礦山企業完成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并進入國家或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庫后,積極支持引導企業開展綠色礦山項目建設工作;待企業申請綠色礦山示范項目評估后,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對于符合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要求的,上報盟自然資源局申請驗收,通過驗收后納入全盟示范項目名錄,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五)強化監督管理。綠色礦山示范項目企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各旗縣市(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不定期對納入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名錄的礦山進行抽查檢查,盟直有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管指導。盟自然資源局要定期對已建成的綠色礦山示范項目進行評估,對不符合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從名錄中剔除,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六)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各旗縣市(區)要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報紙、微信等媒體資源宣傳推廣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有關政策要求,廣泛宣傳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典型經驗和進展成效,提高全社會特別是礦山企業對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推動綠色礦山示范項目建設向縱深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