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履行,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責任制規定》
(一)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規定的五種事項范圍,要提高履行決策程序的規范化水平。加大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力度,尤其是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等方式深入征求公眾意見,避免以征求行政機關意見代替征求公眾意見情況發生。
(二)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執行責任制規定》,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應當依法將決策執行情況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不予公開的除外;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全過程記錄制度,加強檔案管理,依法保存決策執行中的資料信息。在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時,承擔具體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決策機關要求做好決策實施后的評估工作。
(三)提高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執行程序意識。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有關法律、法規、制度納入政府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或者法治宣傳培訓內容,切實將重大行政決策制定程序各環節弄懂學通,強化程序意識,在制定、執行相關政策時確保“程序合法”。進一步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制定、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中的作用,完善黨政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法律意見的工作機制,建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規范性文件起草論證工作和參與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機制,夯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
(四)深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的《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要求,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除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以外,縣級以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只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要按照“事編匹配、優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合理調配編制資源,各級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行政復議機構人員配備與工作實際相適應。
(五)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建立科學通暢、公開透明、便民利民、監督有力、指導精準、宣傳見效的工作流程。探索建立政府主導,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參與的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加強行政復議信息化建設,按照“數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體系建設總體部署,建立健全行政復議信息化工作制度,開展行政復議網上辦案,增強工作透明度,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六)推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指導推動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仲裁工作經費要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要依法分類處理,屬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引導群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
三、進一步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切實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
(七)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高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的通知》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轉發通知(錫署辦字〔2020〕59號)精神,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提示制度、請假報備制度、月通報制度、約談問責制度、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加大約談問責力度,行政機關負責人無理由不出庭、當月出庭應訴率低于70%、年出庭應訴率低于60%,僅委托律師出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將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整改。
四、進一步發揮司法監督作用,加強和規范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辦理落實
(八)落實《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司法建議工作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除另有規定外,被建議單位自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以內作出相應處理,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司法建議工作日常管理機構定期通報司法建議情況。各地各部門要將落實檢察建議、司法建議書情況納入依法治盟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探索建立行政機關落實人民法院司法建議、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各級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司法建議、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的辦理和落實工作,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支持司法機關的依法監督。
五、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九)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定期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要切實承擔起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責任,定期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專項行動,對重點領域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嚴、不規范等問題進行重點整治。
(十)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監督辦法》,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要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司法行政機關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發現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建議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自行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貫徹實施。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進一步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力度,加強領導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設
(十二)落實領導干部及公職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狠抓領導干部“關鍵少數”,堅持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和政府常務會議定期學法制度,每年至少舉辦2次法治專題講座,不斷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加強國家公職人員法治教育,推動建立領導干部任職法律知識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測試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學法清單制度,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政府信息公開等規范政府共同行政行為法律法規列入學習清單,納入領導干部法治政府建設專題培訓、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培訓、公務員初任、任職培訓等班次學習內容,切實增強領導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強化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律服務人員法治培訓,將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與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相結合,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行政執法工作實踐相結合,切實提升依法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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