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有關委、辦、局:
《錫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已經行署2021年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 2021年3月26日
錫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規范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引導農村牧區土地草原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牧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錫林郭勒盟境內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草原和國有草原?! ?/span>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草原承包經營期內,在不改變所有權性質、用途的基礎上,承包經營者將全部或部分草原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或組織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的行為。
第二章流轉原則
第四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影響草原生態的整體性和穩定性,不得破壞草原生態資源環境,不得損害草原生態綜合生產能力。
(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在依法依規、雙方自愿的前提下有償流轉。不得違背農牧民意愿,不得改變草原所有權性質、用途,不得損害草原承包經營者權益?! ?/span>
(三)堅持適度規模經營的原則。草原經營權優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鼓勵向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牧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提高畜牧業經營效益。
(四)堅持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原則。明確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草原生態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造成生態環境資源嚴重破壞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章流轉方式
第五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入股、轉讓等。草原承包經營權必須通過流轉服務平臺進行流轉?! ?/span>
(一)出租(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草原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轉包)給他人從事畜牧業生產。
(二)互換是指同一經濟組織成員間交換草原承包經營權。
(三)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有效的草原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經濟組織,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
(四)轉讓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從事牧業生產的牧戶。
第六條出租(轉包)、入股方式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權利和義務不變。
第七條互換方式流轉的,雙方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經發包方同意后,在流轉服務平臺辦理草原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轉讓方式流轉的,經發包方和草原確權登記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辦理草原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手續。
第九條入股方式流轉的,各入股方可按股分紅。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草原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流轉合同
第十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在流轉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流轉合同。合同到期后,流轉雙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合同一式六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旗縣市(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蘇木鄉鎮綜合執法局、旗縣市(區)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平臺各備案一份。
第十一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span>
第十二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住址等);
(二)流轉草原面積、四至界限、類型、等級、適宜載畜量;
(三)流轉草原的用途;
(四)附屬生產設施;
(五)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的形式、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置;
(九)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旗縣市(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草原等級、類型、市場行情,定期發布價格信息。流轉價款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草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原則上不超過5年。國家各項惠牧補貼及征占用補償,按原承包方受益原則發放。
第五章流轉程序
第十五條建立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場)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平臺,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溝通、合同簽訂、資產評估、信貸支持、登記備案等服務。
第十六條草原承包經營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的,經發包方同意,在蘇木鄉(鎮、場)流轉服務平臺簽訂流轉合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十條規定登記備案?! 〔菰邪洜I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流轉的,流轉雙方共同向發包方提出申請,經發包方同意,報蘇木鄉(鎮、場)審核批準后,在旗縣市(區)流轉服務平臺簽訂流轉合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十條規定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嘎查(村)集體機動草原對外流轉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牧(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村)民代表同意,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十條規定登記備案。
國有農牧場機動草原對外流轉的,必須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十條規定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未經流轉服務平臺流轉的,不予核定載畜量,承包方不得享受草原補助獎勵政策補貼。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旗縣市(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流轉草原利用現狀進行監測評估,核定載畜量。
第二十條旗縣市(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蘇木鄉(鎮、場)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流轉草原的利用、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后,不得再次流轉。不得以草原承包經營權抵頂債款。禁牧區草原不得流轉。
第二十二條流轉草原作為打草場利用的,應當依據《錫林郭勒盟關于加強天然打草場保護利用的實施意見》合理保護利用。旗縣市(區)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六條,結合實際確定合理的刈割時間、留茬高度和采割強度,對蘇木鄉(鎮、場)、嘎查(分場)提出加強打草場保護的具體要求,嚴格管理。蘇木鄉(鎮、場)人民政府、嘎查(分場)委員會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流轉打草場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嚴格規范商業化打草活動,禁止打草車輛隨意碾壓草原,破壞草原植被。對在打草場搭建臨時作業棚、車輛行駛占用草原的打草企業,必須依法辦理臨時使用草原相關手續,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對造成打草場破壞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罰。 ???
第二十四條流轉草原作為放牧場利用的,必須嚴格落實草畜平衡制度,不得掠奪性經營,不得利用草原從事非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工商企業流轉草原的監管。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工商企業承租草原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制度。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草原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
第二十六條加強流轉草原的防火管理,受讓方落實防火責任,配備必要的防撲火工具,做好防滅火工作。
第二十七條不得擅自在流轉草原上建設永久性設施,確需建設的,經承包方同意,報發包方和蘇木鄉(鎮、場)批準,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在流轉合同中,明確所建設施處置辦法。
第二十八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企業和個人掠奪性經營、非法開墾等造成草原嚴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的依法查處,并責令當事人恢復植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旗縣市(區)建立草原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開展法律法規咨詢、糾紛調處和仲裁。草牧場流轉發生爭議或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可以請求嘎查委員會、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旗縣市(區)草原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錫林郭勒盟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錫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