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金融工作考評表彰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發揮金融對重點領域、薄弱環節的支持作用,合理引導金融資源流向,激發實體經濟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建立互利共贏的長效激勵機制,特制訂本辦法。? ??
一、評比范圍
轄內各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
二、考評內容
(一)銀行機構(表彰前5名)。考核主要內容為貸款新增額、貸款增長率、存貸比、民營小微信貸投放、不良貸款化解和貫徹落實盟委行署工作部署等情況。考核實行百分制,并設立加分項,標準及分值如下:
1.當年貸款新增額(20分)。達到上一年新增額的,得15分;較上一年新增額每增(減)1億元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2.當年貸款增長率(20分)。達到銀行機構(不含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下同)平均水平的,得15分;每高(低)于銀行機構平均水平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3.存貸比(10分)。當年余額存貸比達到75%,得8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2分。
4.當年民營小微企業貸款情況(20分)。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量達到上年水平的,得5分;每高(低)于5000萬元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當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達到本行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得2.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當年小微企業貸款戶數達到上一年的,得2.5分;每增長(降低)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
5.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占比(10分)。普惠小微信用貸款余額占比達到銀行機構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當年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貸款占比達到銀行機構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
6.不良貸款化解情況(10分)。年末不良貸款率與年初數持平的,得3分;每低(高)于0.5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2分。年末不良貸款率與各銀行機構平均水平持平的,得3分;每低(高)于0.5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2分。
7.普惠小微企業貸款應延盡延政策執行情況(10分)。當年辦理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金額占同期到期貸款本息的比例達到銀行機構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4分。
8.加分項:
(1)對年末貸款余額超過銀行機構平均余額的機構,每超過10億元,加1分。
(2)當年在縣域新設立旗縣級分支機構的銀行機構,每設立一個加5分。
(3)對通過產業基金或PPP等融資模式參與實體經濟發展的銀行機構,融資額每達到1億元加1分,最高加5分。
(4)對地方經濟建設給予特殊支持和貫徹落實盟委行署工作部署(定點幫扶、信訪維穩等盟委行署交辦工作)表現突出的商業銀行,視情加分,最多加20分。
(二)保險機構(表彰前3名)。考核內容主要為保費收入、保額規模、賠付金額、保費收入占全盟市場份額和貫徹落實盟委行署工作部署情況。考核實行百分制,標準及分值如下:
1.當年保費收入情況(25分)。達到上年保費總額的,得20分;與上一年相比,每增(減)2000萬元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2.當年保額規模情況(25分)。達到上年保額規模的,得20分;與上一年相比,每增(減)5000萬元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3.當年賠付金額情況(25分)。達到上年賠付金額的,得20分;與上一年相比,每增(減)1000萬元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4.當年保費收入占全盟市場份額(25分)。達到上一年末市場份額比重的,得20分;每高(低)于上一年末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5.加分項:
(1)積極開展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的,視情況加分,最多加5分。
(2)當年在縣域新設立旗縣級分支機構的保險機構,每設立一個加2分。
(3)在增加就業方面有突出貢獻的,視情況加分,最多加5分。
(4)對地方經濟建設給予特殊支持和貫徹落實盟委行署工作部署(定點幫扶、信訪維穩等盟委行署交辦工作)表現突出的保險機構,視情加分,最多加20分。
(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表彰前3名)。考核內容主要為當年貸款投放、存貸比、支持民營小微、不良貸款化解、繳納稅收和落實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署等情況。考核實行百分制,標準及分值如下:
1.貸款投放情況(20分)。當年貸款投放金額達到上一年水平的,得15分;每增(減)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2.當年民營小微企業貸款投放情況(20分)。當年民營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達到本單位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得7.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當年民營小微企業貸款戶數達到上一年的,得7.5分;每增長(降低)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
3.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占比(10分)。普惠小微信用貸款余額占比達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當年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貸款占比達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平均水平的,得2.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
4.普惠小微企業貸款應延盡延政策執行情況(10分)。當年辦理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金額占同期到期貸款本息的比例達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4分。
5.不良貸款化解情況(20分)。年末不良貸款率與年初數持平的,得7.5分;每低(高)于0.5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年末不良貸款率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平均水平持平的,得7.5分;每低(高)于0.5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
6.存貸比情況(10分)。當年余額存貸比達到75%的,得7.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
7.繳稅情況(10分)。全年納稅金額與去年繳納數額持平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得5分,每高(低)于50萬元,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8.加分項:
(1)對當年在銀行網點空白蘇木鄉(鎮)設立物理機構網點的,每設立一個加5分。
(2)對貸款余額超過各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平均余額的,每超過1億元,加1分,最多加5分。
(3)對年度使用人民銀行信貸支持再貸款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使用額度每達到2000萬元加1分,最多加5分。
(4)對縣域經濟建設給予特殊支持和落實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署(定點幫扶、信訪維穩等盟委行署交辦工作)表現突出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視情加分,最多加20分。
(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表彰第1名)。考核內容主要為當年貸款投放、存貸比、支持民營小微、不良貸款化解和落實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署等情況。考核實行百分制,標準及分值如下:
1.貸款投放情況(20分)。當年貸款投放金額達到上一年水平的,得15分,每增(減)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2.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占比考核(20分)。普惠小微信用貸款余額占比達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當年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貸款占比達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高于(低)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3.普惠小微企業貸款應延盡延政策執行情況(20分)。當年辦理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金額占同期到期貸款本息的比例達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平均水平的,得1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4.存貸比情況(20分)。當年余額存貸比達到75%的,得15分;每高(低)于1個百分點加(減)1分,最多加(減)5分。?
5.不良貸款化解情況(20分)。年末不良貸款率與年初數持平的,得7.5分;每低(高)于0.5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年末不良貸款率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平均水平持平的,得7.5分;每低(高)于0.5個百分點加(減)0.5分,最多加(減)2.5分。
6.加分項。
(1)對當年新設物理機構網點的,每設立一個加5分。
(2)對年度使用人民銀行信貸支持再貸款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使用額度每達到2000萬元加1分,最多加5分。
(3)對縣域經濟建設給予特殊支持和落實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署(定點幫扶、信訪維穩等盟委行署交辦工作)表現突出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視情加分,最多加20分。
三、評比程序
(一)上報材料審核與推薦。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由所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金融辦出具審核推薦意見報盟金融辦;其他金融機構由所在單位直接向盟金融辦提交申報材料。
(二)評比組織。由盟金融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
(三)評比程序?
1.初步評審。由評審評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評選,提出初評意見及表彰單位名單。
2.行署審定。盟金融辦將評審委員會初評意見上報行署審定,確定表彰單位。
四、考評結果運用
(一)獲獎單位由行署在全盟通報表彰。同時,將考評結果抄送各考評對象的上級機構。
(二)考評結果將與行政事業單位對公賬戶開設和財政性存款安排掛鉤。
五、附則
本辦法由盟金融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金融工作考評表彰暫行辦法的通知》(錫署辦發〔2018〕1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