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向盟人大工委
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工作規則
為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治理,做好行署向盟人大工委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各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8〕91號)、《錫盟人大工委關于印發<錫盟行署向盟人大工委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辦法>的通知》(內常錫發〔2020〕5號)精神,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署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并向盟人大工委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行署每年向盟人大工委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依法由行署負責同志進行報告,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報告。
二、行署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年度報告采取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
綜合報告全面反映各類國有資產基本情況。專項報告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等四類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三、盟本級綜合報告由盟財政局牽頭負責匯總。盟本級各專項報告分別由牽頭部門負責匯總。各專項報告內容如下:
(一)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以盟本級情況為重點,主要包括營業總收入、總成本、實現利潤、上繳稅金、資產、負債,國有資本投向、布局與風險控制情況,國有企業改革,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處置和資本收益收繳、收益分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問題等事項。盟財政局(國資委)牽頭負責。
(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事項。盟財政局牽頭負責。
(三)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專項報告。包括自然資源總量、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等相關制度建設,自然資源保護與利用等情況。盟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盟水利局、林草局、生態環境局等配合落實。
四、行署根據安排向盟人大工委口頭匯報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綜合報告。其他年份在提交書面綜合報告的同時,按要求匯報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專項情況報告。報告時間、形式、重點由盟人大工委在年度重點工作計劃中確定。
五、各專項報告牽頭部門于每年4月30日前將專項報告以正式文件形式報盟財政局匯總。盟財政局于每年5月20日前形成全盟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報請行署審定后報自治區財政廳。
六、盟人大工委確定審議報告會議時間后,專項報告牽頭部門在盟人大工委會議舉行30日前,將專項報告報盟財政局匯總形成全盟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年度綜合報告和需口頭報告的專項報告經行署審定后,按照盟人大工委規定時間,報盟人大工委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后提請盟人大工委會議審議。
七、行署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綜合報告,應當突出以下重點: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國有資產重大決策部署、方針政策情況。
(二)貫徹落實盟委有關國有資產安排部署情況。
(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況。
(四)盟人大工委有關審議意見落實情況。
(五)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落實有關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改革方案情況。
(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處置及國有資產收益分配情況。
(七)推進綠色發展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情況。
(八)有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九)其他與國有資產管理有關的重要情況。
八、認真落實盟人大工委審議意見,行署在6個月內向盟人大工委反饋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各牽頭單位承擔主體責任,專項報告牽頭部門在盟人大工委提出審議意見辦結期前20日,將辦理情況報盟財政局匯總,經行署審定后報盟人大工委。
九、行署逐步建立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統計制度等相關制度,不斷提高報告質量。推進全口徑國有資產信息共享平臺建設,逐步與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聯通。
十、本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