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經行署同意,現將《錫林郭勒盟地震應急預案(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
?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
?
錫林郭勒盟地震應急預案(修訂稿)
?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明確全盟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地震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地位,規范地震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強化救援力量統籌使用和調配,快速、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災害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促進我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自治區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工作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我盟或毗鄰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行署負責統一領導全盟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盟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部署全盟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地震災害的嚴重程度,行署和各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分別負責全盟和各自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盟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參加抗震救災工作的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各類搶險救災隊伍。中央駐地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志愿者隊伍和個人,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協同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事件發生地的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參加抗震救災工作的救援隊伍或救助團體,在當地政府(管委會)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領導、指揮下開展抗震救災相關工作。
盟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揮協調全盟防震減災工作。地震災害發生后領導小組自動轉為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為我盟地震應急處置的行政領導機構,統一指揮全盟抗震救災工作。
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盟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盟應急管理局局長、行署分管副秘書長或行署辦副主任擔任。
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由以下單位組成:盟委宣傳部、盟委統戰部、盟委編辦、盟委網信辦,盟發改委、工信局、教育局、財政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民政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商務局、衛健委、應急管理局、文旅廣電局、人防辦、民委、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外事辦、紅十字會、氣象局、統計局、能源局、電業局、地震局、盟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盟委黨校、錫林郭勒日報社、鐵塔公司、廣播電視網絡公司、無線電管理處、錫林浩特機場公司、錫林浩特火車站、建設銀行、人壽保險、人財保險、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等單位。
盟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盟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后,盟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地震災區設立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群眾生活保障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基礎設施保障組、災害監測防治組、社會治安組、災害損失評估組、外事協調、宣傳報道組等工作組。根據需要,指揮部可以對工作組的設立進行調整。各工作組組長由盟抗震救災指揮部指令專人擔任,各工作組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
負責抗震救災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盟抗震救災指揮部文秘工作及抗震救災工作的信息收集、數據統計、災情發布等事宜。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盟地震局、統計局、錫林郭勒軍分區及有關單位組成。
盟應急管理局、地震局負責災害信息收集、統計、分析處理和報送工作,搜集匯總震情、災情、社情、民情,收集統計、抗震救災工作數據等工作;評估救災需求,提出應急處置對策建議;承辦盟抗震救災指揮部各類會議、活動。
盟應急管理局負責盟本級有關部門、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災區和非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間的協調工作。
錫林郭勒軍分區負責行署、武警支隊,以及來我盟災區救災支援軍事力量間的協調工作。
盟統計局負責及時收集、匯總、統計災區人口、經濟、交通等基礎數據,報盟應急管理局。
盟直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和分工,分別負責地震應急處置任務的協調工作,對口協調前來我盟進行支援的盟外、境外搶險救援力量;及時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查明救災需求,及時報盟應急管理局。
負責組織力量迅速開展生命搜救工作,制定搶險救援方案,提出搶險救援力量使用建議;根據災情和地方需求,協調調度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資源;指導社會救援力量有序參與搶險救援;協調做好應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盟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衛健委、團委、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地震災害發生后,盟應急管理局、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立即組織各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導災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團委指導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救災工作;各單位按職責分工和對口關系,分別負責指揮和協調盟外、區外救援隊伍,協同開展搜救工作。
盟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等部門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針對各類次生衍生自然災害進行搶險處置工作。
負責指導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疏散、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并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負責遇難人員善后工作。負責國內外捐贈的救災物資、資金的接收和發放工作。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盟發改委、工信局、民委、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住建局、商務局、自然資源局、人防辦、司法局、衛健委、外事辦、市場監管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成。
盟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應急管理局負責制訂、頒布和實施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工作標準和政策,指導受災旗縣市(區)盡快對受災人員進行臨時(過渡)安置,督促災區周邊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時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指導災區政府(管委會)制定恢復生產方案,指導災區各級政府開展恢復生產工作,開展臨時(過渡)安置點的教學工作,落實有關扶持資金、物資。
盟工信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發改委、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災區實際需求,及時協調有關企業組織貨源,保障災區的生活物資供應;指導協調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盟民委負責協同處理震區民族關系、宗教關系,指導民族地區群眾安置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參與抗震救災工作。
盟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當地政府做好安置點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盟住建局負責指導當地政府做好臨時(過渡)和永久安置點的建設工作。
盟應急管理局、人防辦、住建局等有關部門及時指導受災旗縣市(區)疏散、引導受災群眾,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設置臨時避難場所。
盟司法局積極對接自治區司法廳和監獄管理局做好監獄管控工作,指導強制隔離戒毒所妥善安置或轉移戒毒人員,組織開展好相關監管執法工作,確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安全穩定,開展好各種法律服務工作。
盟應急管理局、交通運輸局、衛健委、紅十字會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相關事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衛生健康委《重大突發事件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規程》相關要求,規范地震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及相關善后事宜。
盟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發改委、外事辦等有關部門負責接收、下撥中央和自治區救災款物,指導發放救災款物;組織國內捐贈、國際援助接收,并按規定安排使用國內外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等工作。
負責整合、調配緊急醫學救援隊伍、藥械、車輛等醫療衛生資源;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群眾安置點醫療衛生服務及心理援助;實施飲用水衛生監測監管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預防控制傳染病及疫情暴發,應對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妥善開展遇難人員遺體處理,開展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由盟衛健委牽頭,盟發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農牧局、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成。
盟衛健委負責綜合協調醫療防疫工作,統籌指揮調派緊急醫學救援力量,設置救護場所或臨時醫療點,開展傷員現場急救、檢傷分類和轉運救治;組織開展災區消殺防疫、飲水安全監測,預防控制傳染病及疫情暴發,應對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巡回醫療隊,向災區群眾和救援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和心理援助。
盟發改委、工信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等的調撥供應。
盟公安局、民政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災區遇難人員遺體處理。
盟農牧局負責災區動物疫情防治和動物死體掩埋工作。
盟市場監管局負責救災餐飲服務食品的安全監管和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綜合協調食品安全。
盟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紅十字會員和志愿者參加醫療防疫并做好相關動員、引導、管理工作。
負責災區道路、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的搶修保通工作。由盟交通運輸局牽頭,盟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電業局、錫林浩特機場公司、錫林浩特火車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盟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搶險隊伍趕赴災區,指導旗縣市(區)組織協調運力,按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安排,協調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協助指導開展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做好受災群眾的轉運和應急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以及災區公路搶通保通工作。
錫林浩特火車站、錫林浩特機場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鐵路和機場搶險保通工作,對抗震救災工作必須使用的鐵路、機場等交通設施進行搶修和維護;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搶險救援隊伍、傷員和救災物資運輸的需要。
盟公安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區交通秩序的維護工作,保障災區隊伍調動、物資調運、傷員運送的運輸線路通暢。
盟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和指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搶修受損通信設備設施,保障搶險救災指揮系統和重要部門的通信暢通;盡快恢復公眾通信。
盟住建局、水利局、電業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搶險隊伍趕赴災區,搶修受損設備設施,維護災區供電、供水、供氣、環衛等基礎設施,確保各項基礎設施正常運轉。
負責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與防范工作。協調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密切監視災情發展;協調開展災情會商研判,為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撐;參與制定救援救災方案;指導做好災害防御和災害隱患的監測預警,對災害進行先期處置。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盟地震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水利局、科技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盟地震局負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趨勢,開展震情會商研判,及時通報余震信息,指導有關地區、部門、單位做好余震防范。
盟自然資源局負責震后應急測繪工作,及時獲取震區基礎測繪資料,為災情研判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測量數據支撐。
盟氣象局組織開展災區氣象監測,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災區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氣象服務。
盟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區的空氣、水質、土壤等的污染監測和防控工作。
盟水利局負責對高壩水庫加強巡查、檢查,對可能發生的嚴重次生水患進行監測,及時發布預警通報水患發展趨勢,并報送盟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組織隊伍搶險救援。
盟住建局負責指導開展城鎮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震后安全性應急評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盟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當地政府做好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預警,配合當地政府及時通報地質災害隱患發展趨勢。
盟應急管理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或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危化品設施、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等的檢查、監測力度,防控嚴重次生災害的發生。
盟科技局負責組織、協調科研專家隊伍,對相關災害、事故的應對處置提供科技支持。
負責預防和打擊犯罪,指導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工作;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群體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由盟公安局牽頭,盟司法局、武警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盟公安局、司法局、武警支隊負責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強戒所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確保災區群眾生活環境的基本安全。
負責地震災害損失的評估工作。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統計局、工信局、民政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牧局、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盟應急管理局、地震局、民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工信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牧局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災情調查和實時跟蹤評估,為搶險救災決策和災后恢復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盟統計局、工信局、能源局、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地震局負責對受災情況進行抽樣調查和核實,編制地震烈度圖并及時發布,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負責與抗震救災工作相關的涉外事務。由盟外事辦牽頭,盟應急管理局、文旅廣電局、外事辦、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盟外事辦、文旅廣電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游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盟應急管理局、外事辦負責國(境)外救援隊伍和救災物資轉入手續事宜。
盟應急管理局、外事辦負責協調國(境)外救援隊伍在盟內的搜救行動。
負責抗震救災期間的新聞報道、科普宣傳和輿情引導工作。由盟委宣傳部牽頭,盟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衛健委、自然資源局、司法局、網信辦、外事辦、地震局、文旅廣電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盟委宣傳部、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網信辦、外事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信息發布、輿情收集、新聞報道及境內外記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做好災情和救援行動新聞宣傳報道工作;指導開展輿情監測研判,正面引導輿論,加強輿情管控;指導做好現場新聞媒體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做好各級領導在災區活動時的新聞報道工作;指導做好現場發布會工作。
盟地震局、衛健委、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做好對災區群眾的防震減災、衛生防疫、地質災害防范等領域的科普宣傳提示工作。
盟司法局指導各部門深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對執法對象和服務對象開展地質災害相關法律法規普法宣傳工作。
盟文旅廣電局負責及時恢復災區受損的廣播電視設施,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應急廣播站,讓災區群眾能夠及時了解抗震救災工作情況和災后應對及自救互救知識。
負責公共建筑、住宅和臨時安置點的地震應急評估,對災區各類建筑的安全等級進行劃分;負責制定恢復重建規劃,指導災區恢復生產;負責落實有關扶持資金、物資,指導協調災后重建工作。由盟住建局牽頭,盟發改委、財政局、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工信局、商務局、科技局、農牧局、市場監管局、地震局、建設銀行、人壽保險、人財保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地震災害分級標準見表1。
表1: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 地震災害分級
|
分級標準
|
|||
| ? 震級
|
死亡人員(含失蹤)
|
經濟損失
|
社會影響度
|
|
|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M≥7.0級
|
300人以上
|
直接經濟損失占錫林郭勒盟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
|
特別重大社會影響
|
| 重大地震災害
|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M<7.0級
|
50—300人
|
嚴重經濟損失
|
重大社會影響
|
| 較大地震災害
|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M<6.0級
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M<5.0級
|
10—50人
|
較重經濟損失
|
較大社會影響
|
| 一般地震災害
|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M<5.0級
|
10人以下
|
一定經濟損失
|
一定社會影響
|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及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見表2。
表2: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及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 地震災害級別
|
響應級別
|
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
|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
Ⅰ級
|
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盟抗震救災指揮部配合組織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
| 重大地震災害
|
Ⅱ級
|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實施抗震救災工作。
|
| 較大地震災害
|
Ⅲ級
|
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抗震救災工作。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的抗震救災工作。
|
| 一般地震災害
|
Ⅳ級
|
在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抗震救災工作。
|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盟抗震救災指揮部配合組織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實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在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抗震救災工作,根據情況請求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對災區實施緊急支援。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在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抗震救災工作,盟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視災情對災區實施支援。
如果較大、一般地震災害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旗縣市(區),則由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
盟地震應急響應的啟動,由盟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并擬制請示,報行署批準后,盟抗震救災指揮部予以啟動。啟動后可視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調整。
針對地震災害發生在邊境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等情況,應按照規定相應提高響應級別。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謠傳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發生在我盟行政區內的3.0—3.9級地震及我盟有明顯震感,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
出現地震謠言,對我盟正常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
我盟行政區范圍以外的7.0級以上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地震事件。
符合Ⅰ、Ⅱ級響應級別和條件的地震發生后,盟地震局立即向行署和盟應急管理局快速報告地震參數和災情初步判斷意見,盟應急管理局提出響應級別和抗震救災的初步建議。行署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響應級別,其中Ⅰ級和Ⅱ級響應級別的應急工作接受國務院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盟抗震救災指揮部先行自動按照地震應急預案處置地震事件,待自治區政府確定響應級別后,按自治區的統一部署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符合Ⅲ、Ⅳ級響應級別和條件的地震發生后,分別由盟、旗縣市(區)根據震情和災情確定響應級別。
盟地震局負責加強與自治區地震局乃至中國地震局地震監測渠道的密切聯系與溝通,及時收集涉及全盟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地震觀測數據及其處理結果。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行署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警,預警發布責任單位利用國家預警發布系統發布預警信息,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地震發生后,對于達到3.0級以上的地震,盟地震局密切聯系自治區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地震速報參數測定,報行署和應急管理局,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地震發生地人民政府,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旗縣市(區)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上報行署,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民政、地震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盟應急管理局、盟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行署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盟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住建局、工信局、教育局、衛健委、錫林浩特火車站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盟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當地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迅速核實并報告盟外事辦,并抄送盟應急管理局和文旅廣電局。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綜合救援隊伍、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壓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迅速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野外流動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傷、病)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后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和飲用水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住建部門負責);加強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亂等腸道傳染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有針對性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蘇木鄉鎮、嘎查村、街道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復課。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梁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震情形勢進行研判。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范因強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堤壩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供電、供氣等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愿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收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等形式,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游的國(境)外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深入災區調查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2)地震發生地所在的旗縣市(區)收到地震信息后,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第一時間責成震情所在地蘇木鄉鎮和嘎查村災情信息員緊急趕赴現場,初步調查核實災情,安撫群眾。同時,立即組派由旗縣級干部帶隊的工作組、快速趕赴災區,進一步核查災情,穩定群眾。災情調查核實堅持隨時報告,原則上,只要是有通訊信號的地方,必須按照逐級上報原則加強災情動態報告工作,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首先進入現場的工作隊第一時間向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報告后再向受災蘇木鄉鎮及有關部門報告。
受災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接到災情初步調查結果后,第一時間向行署報告初步了解到的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報送盟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盟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并及時報告盟委、行署和盟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4)盟應急管理局、民政局、地震局利用現有手段及災情速報網,對地震災情進行初步評估。
盟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地震現場抗震救災工作,會同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開展現場抗震救災工作。
(1)綜合收集整理報告災區震情信息、災情信息和抗震救災信息。
(2)協助災區政府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3)組織指揮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醫療救護隊、工程搶險隊和志愿者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4)組織開展次生災害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次生災害隱患。
(5)調查、分析、統計、評估災區抗震救災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向盟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并提出抗震救災意見、建議和措施。
(6)組織災區政府轉移安置受災群眾,接收分配抗震救災物資,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
(7)實施災區重點目標保護、維護社會穩定、實行交通管制,確保災區抗震救災工作有序開展。
(8)組織開展震情監視和震后趨勢判定,開展或協助開展建(構)筑物安全鑒定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
(9)指導、協助災區開展恢復重建等相關事宜。
(10)傳達、執行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示與盟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災區抗震救災行動,督促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行署、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響應,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并上報先期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抗震救災需求。
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組織協調當地駐軍、機關(單位)、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具體為:
Ⅰ級響應啟動后,災區所在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及武警、消防救援、公安、民兵等力量除必要值班備勤人員外全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群眾疏散、道路保通等工作。
在接到自治區命令后,盟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和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按照自治區規定人數進入災區,在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命令,盟民政局、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呼吁相關方面提供援助。
Ⅰ級響應后,盟應急管理局和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第一時間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6.1.4.1-3 緊急處置
(1)趕赴現場、緊急救援。地震發生后,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立即組織轄區各救援力量(包含轄區內駐軍、武警、消防、公安、邊防、民兵等力量)開展緊急處置,旗縣市(區)主要領導帶領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發改委、住建局、民政局、衛健委等部門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現場指揮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困、受傷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其他緊急救助措施,救援應當堅持“救人第一、先易后難、先輕后重、安全救援”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2)匯總信息、分析趨勢。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迅速收集、匯總災情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及時報告行署和盟應急管理局。
(3)召集會議、調配力量。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召開緊急會議,部署地震應急與救援,立即派出相關由盟領導帶隊的現場指揮部緊急趕赴現場,具體指揮搶險救援工作,組織派遣地區和非災區各種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搶險、救援。
(4)組織實施、搶險救援。由錫林郭勒軍分區牽頭負責,盟旗兩級公安、消防救援及森林消防、武警、武裝部等部門參與,制訂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空運、空投工作,清理災區現場。
(5)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由盟衛健委牽頭負責,組織市場監管局、紅十字會、醫療機構、疾控機構等部門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檢測災區飲用水源,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病的暴發流行;做好傷員、災區群眾和救援人員的醫療服務與心理援助。盟農牧局負責制訂實施災后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疫病防控。
(6)調配物資、保障生活。由盟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財政局(國資委)、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參與,制訂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災區生活必需品,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確保災區群眾有安全住所、有干凈水喝、有方便飯吃、有傷病能治、有棉被保暖。
(7)保障基礎設施、防范次生災害。由盟交通運輸局牽頭,發改委、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文旅廣電局、農牧局、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武警等部門參與,組織搶修維護公路等交通運輸設施和供電、供水、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及時組織撲救火災,處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災區防火以及災區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范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組織疏散群眾;加強河湖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河湖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加強監控;組織生產、調運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對受災工礦商貿和農牧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訂科學恢復生產方案,安排落實有關扶持資金和物資。
(8)搶修設施、保障通信。由盟工信局牽頭負責,盟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鐵塔公司、廣播電視網絡公司、無線電管理處、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等等部門參與,迅速組織力量搶修被損毀的通信線路及設施,重點搶修樞紐機房和干線光纜,確保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盡快恢復震中區與外界的通信線路,采用多種通信方式保障與外界的通信暢通;具有通信設施的部門,應當優先為救災工作提供服務。
(9)震情監測、防范余震。由盟地震局牽頭負責,錫林浩特地震臺和寶昌地震臺參與,密切監視地震活動情況及變化趨勢,及時收集和分析宏、微觀異常數據;負責震情會商和提出地震趨勢意見與應急工作建議;及時了解災區災情,為指揮部決策提供可靠依據;負責現場余震監測工作;負責地震現場調查和災情速報工作。迅速啟動地震災害速報網,組織災區災害調查并及時報指揮部;配合上級地震部門做好震情趨勢判定和地震災害評估工作。
(10)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由盟公安局牽頭負責,司法局、交通運輸局、武警支隊等部門參與,負責組織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范、嚴厲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借機傳播各種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1)接受救災捐贈、處理涉外事務。由盟應急管理局、民政局牽頭負責,盟委統戰部、商務局、外事辦、文旅廣電局、紅十字會等部門參與,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內捐贈,協調國內專業救援隊現場救援行動,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臺事務。
(12)信息發布、宣傳報道。由盟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盟文旅廣電局、民政局、網信辦、外事辦、錫林郭勒日報、廣播電視臺、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等部門參與,負責組織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規定組織安排境外、港澳臺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做好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
(13)調查災情、初核損失。由盟應急管理局和地震局協助自治區地震、民政、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住建、統計、保險等部門參與,負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范圍、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征、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召開地震災害損失評定會議,向盟委、行署提交評估報告;組織開展災區房屋安全性鑒定工作;指導災區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救援措施和國務院、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的其他救援措施。
當地震造成大量人員被掩埋,在調遣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同時,及時向自治區和國家請援,請求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Ⅱ級響應啟動后,災區所在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及武警、消防救援、公安、民兵等力量除必要值班備勤人員外全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群眾疏散、道路保通等工作。
根據災區災情需要,錫林郭勒軍分區(不少于80人)、武警支隊(不少于300人)、消防救援支隊(不少于50人)、森林消防支隊(不少于50人)及所屬力量和政法力量按照地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命令進入災區,在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命令,盟民政局、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呼吁相關方面提供援助。
Ⅱ級響應啟動后,盟應急管理局和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1)緊急開展救援。地震發生后,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立即組織轄區各救援力量(包含轄區內駐軍、武警、消防、公安、邊防、民兵等力量)開展緊急處置,旗縣市(區)主要領導帶領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發改、住建、民政、衛健等部門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現場指揮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困、受傷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其他緊急救助措施,救援應當堅持“救人第一、先易后難、先輕后重、安全救援”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2)迅速收集信息。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迅速收集、匯總災情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及時報告盟委、行署和盟應急管理局。
(3)緊急增派力量。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召開緊急會議,部署地震應急與救援;盟委或行署主要負責人帶領應急管理、地震、自然資源、發改、住建、民政、衛健等部門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具體指揮搶險救援工作,組織派遣盟和非災區各種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搶險、救援。
(4)防范次生災害。盟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住建局、消防救援支隊、公安局等部門要第一時間劃定次生災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設置明顯標志,采取緊急防控措施,公安及相關職能部門要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設施、設備,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易引發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活動。
(5)保障群眾生活。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開啟緊急避難場所或者根據需要設置臨時避難場所,保障災民食宿、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其他保障措施;盟旗兩級財政、民政、應急管理、農牧、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要啟用本級政府的救災準備金、物資,視震情、災情需要向社會征用物資、裝備、工具、占用場所等,確保災區群眾有安全住所、有干凈水喝、有方便飯吃、有傷病能治、有棉被保暖。
(6)充分依靠群眾。災區所在旗縣市(區)要組織有專長的公民參加應急與救援。(7)開展信息發布。盟委宣傳部、盟應急管理局、文旅廣電局要適時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應急與救援的動態信息。
(8)開展自救互救。災區所在旗縣市(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其他組織,立即組織實施各自的地震應急預案,按照職責開展應急與救援,并做好自救、互救。
(9)基礎設施保障。災區重點生命線工程、易引發次生災害的單位,應當立即控制危險源、劃定危險區域、隔離危險場所、疏散、撤離有關人員;已發生災害的要立即組織搶險、撲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10)開展氣象監測。盟氣象局立即開展災區氣象監測服務;及時發布災區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根據已發生或有可能發生的氣象災害提出應急處置建議;視情況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當地震造成大量人員被掩埋,在調遣駐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同時,及時向自治區和國家請援,請求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當地震災害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發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次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基本穩定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宣布應急期結束,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后恢復重建階段。
受災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接到災情初步調查結果后,第一時間向行署報告初步了解到的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報送盟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地震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時向行署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同時報送盟應急管理和民政部門。
(4)盟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并及時報告盟委、行署和盟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5)盟應急管理局、民政局、地震局利用現有手段及災情速報網,對地震災情進行初步評估。
(6)盟應急管理局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報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組織領導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1)協調和要求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醫療救護隊和工程搶險隊伍集結待命,根據災區需求隨時趕赴災區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2)盟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其工作職責和地震災區受災實際,實施緊急支援。
(3)協調盟有關部門調配抗震救災物資,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4)協助災區政府做好災后學校安全復課各項工作。
(5)協調盟有關部門對災區開展次生災害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次生災害隱患。
(6)組織開展地震現場監測工作,密切監視震情發展。
(7)協助災區政府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8)協調社會各界對災區進行緊急救援。
(9)協助災區政府實施交通管制。
(10)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抗震救災動態信息,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
(11)協助災區政府開展恢復重建相關事宜。
(12)其他重要事項。
行署、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立即啟動本級政府Ⅲ級地震應急響應,領導地震應急處置和抗震救災工作;組織協調當地駐軍、基層干部群眾進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品;組織當地各類救援隊開展搶險救援,并配合盟派遣的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各類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醫療救援隊、現場地震應急工作隊、工程搶險專業隊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具體為:
災區所在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武警、消防救援、公安等力量除必要值班備勤人員外全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群眾疏散、道路保通等工作。
盟應急管理局協助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具體制定震中區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1)全力搜救受困人員。地震發生后,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緊急調集專業抗震救援力量、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公安干警等各方面的力量,開展搜救。凡是有生命跡象的地方,都要盡最大努力搜救。
(2)保障救災通道暢通。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密切保持同救援前方的聯系,進一步細化預案,科學部署力量,優先保障救援物資和醫療急救車輛的通行,全力維護好通鄉、通村、通組救援通道的暢通。
(3)全力救治傷病群眾。衛健委會同財政部門,緊急采購災區急需的藥品和呼吸機等醫療設備,抓緊運往受災地區,滿足災區醫療救護工作需要。同時,要配強精干醫護力量,確保每一位傷員得到及時有效救治。
(4)妥善安置受災群眾。應急管理、商務部門要加強與現場指揮部的聯系,隨時了解重災區救災物資需求,根據災情實際和受災群眾生活需要,及時調運帳篷、床、方便食品、飲用水等災區急缺物資,按時發放到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不出問題。
(5)排查次生災害隱患。水利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密切配合,針對災區可能出現強降水的氣象預報,抓緊開展洪澇、滑坡、泥石流等災害防范和地質隱患排查,排除災害,確保安全。災害所在旗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值守,群防群治,靠實責任,做好次生災害的防范工作,確保群眾生命安全。
(6)開展災區疫病防控。衛健委、農牧局等單位要根據受災地區的特點,全面迅速開展疫病防控工作,迅速調集防疫設備和藥品,及時對死亡畜禽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受災地區不發生重大疫情。
(7)加強氣象預報預警。氣象部門要密切關注災區天氣變化,及時準確預報并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防范災害疊加,為抗震救災工作和恢復災區群眾生活提供準確的氣象服務。
(8)保障災區物資供應。發改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急管理局、商務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切實保障好災區物資供應,穩定市場價格,確保災區群眾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9)報道抗震救災進展。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抗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突出報道各救援力量、救災物資到達災區和群眾生活安置情況,把我盟抗震救災工作的成效迅速傳達給社會各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回應社會關切。
(10)積極爭取上級支持。結合災區救災實際需求,及時向國家有關部委和自治區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報告災情,積極爭取國家和自治區支持。
當地震造成較多人員被掩埋并且難以營救,調遣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并向自治區和國家請援,請求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當地震災害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發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次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基本穩定時,行署宣布應急期結束,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后恢復重建階段。
行署、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迅速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響應,組織、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并向上級政府報告地震應急救援情況。具體為:
災區所在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武警、消防、公安等力量按照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命令和規定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等工作。
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做好災民轉移、安置工作準備,盟應急管理局做好物資調配準備。災區所在政府對災區災情和是否疏散撤離群眾提出評估意見,提前制定震中區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如一天內連續超過2次發生4.0級以上地震,或一月內連續超過2次發生4.5級以上地震,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根據對災情的評估情況和地震趨勢的預測情況,對震中區群眾開展疏散撤離工作。
災區所在旗縣市(區)根據災情實際情況和趨勢發展,適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地震災害緊急處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顯減少,災區社會秩序恢復正常,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宣布應急期結束。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將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因災致貧人員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紅十字會、慈善組織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盟地震局配合國家和自治區地震局,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及時上報。
應急、地震等有關部門及災區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形成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報告,上報行署。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國務院、自治區政府決策部署,行署積極配合國務院、自治區有關部門共同開展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編制工作;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行署協助和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開展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編制工作;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行署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恢復重建規劃;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由災區所在地的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結合本地工作實際需要編制恢復重建規劃。
災區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后恢復重建。行署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盟旗兩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級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本部門應急工作機構,落實指揮場所,配備相應的應急指揮通信系統和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確定應急指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協調機制,并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行署、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和蘇木鄉鎮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或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逐步建立健全由行署、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預案、政府部門預案、基層組織預案、企事業單位預案等組成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
盟消防救援支隊、森林消防支隊、錫林郭勒軍分區、武警支隊和旗縣市(區)加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盟應急管理局、地震局和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等提供人才保障。
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應急管理部門、團委和社會基層組織,可以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災害救援志愿者隊伍,并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演練,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技能,增強地震災害應急救援能力,形成廣泛參與的地震應急救援社會動員機制。
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
各級各類搶險救援力量應在災區政府(管委會)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下,協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震區所在地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群眾疏散撤離具體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劃定安全隱患位置和范圍,確保所有人員遠離安全隱患。盟應急管理局、發改委等部門負責做好受災群眾轉移安置的指導工作。
盟應急管理局、發改委、工信局、衛健委、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盟旗兩級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盟、旗縣市(區)要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保障,盟財政局對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支持。
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完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確保至少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應急廣播電視體系,確保群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建立健全鐵路、公路、航空等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盟應急管理局、地震局和旗縣市(區)應急管理局應綜合利用現有技術手段,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救援指揮技術系統和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做到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平臺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實現震時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快速反饋,保障各級政府在抗震救災中信息(含音、視頻)暢通、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地震發生地的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地震應急交通、后勤保障機制,按照統一調度、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的原則,合理調集運力,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和傷員轉運;組織隊伍搶修災區受損的道路、橋梁、隧道或機場,保證災區運輸線通暢。盟公安局、武警支隊等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維護交通秩序,確保災區運輸線通暢。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盟委宣傳部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新聞媒體,采取多種手段,及時公告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宣傳災區群眾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的自強精神,加強輿情收集處置,正面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的救災精神氛圍,促進地震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基層組織積極開展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按照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學校、社區把地震應急、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納入教學宣傳內容,對學生、居民進行地震安全教育,組織地震應急避險和救助演練,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識。
有感地震是指震區內民眾普遍感覺到的但沒有造成直接災害的地震。發生在我盟人口相對密集區域和大型水庫、電站、礦山等工程場地的有感地震,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采取必要的應急行動。
當盟內出現地震謠言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盟委宣傳部、網信辦、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地震局、通訊運營商及有關旗縣市(區)加強配合,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并將情況報告行署和應急管理局,協助、督導謠言發生地做好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
國內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毗鄰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并對我盟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應急處置,盟應急管理局根據震級大小、災情嚴重程度,向行署和受影響的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行署確定響應級別,部署組織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預案經行署批準后實施。盟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適時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活動,并根據《錫林郭勒盟地震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重新辦理審查、論證、備案等各項程序。
各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制定本地區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盟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每年組織1次地震應急預案宣傳和綜合演練活動。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相應職責,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同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本預案與盟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各旗縣市(區),盟直其他單位和重點企業的地震應急預案構成全盟地震應急預案體系。
10.3 名詞術語定義及說明
次生災害:是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水災、泥石流、滑坡等。
衍生災害:是指地震直接災害發生后,破壞了自然或社會原有的平衡和穩定狀態,從而引發的諸如瘟疫、饑荒、動亂、人的心理創傷,并由此造成的經濟社會發展遲緩乃至倒退等。
生命線工程: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交通、通信等公共設施。
群測群防:是指非地震系統的公民和社會組織,依法從事地震監測、地震災害防御和地震應急救援活動的行為。包括地震宏觀異常測報、地震災情速報、防震減災科普宣傳、社區地震應急和蘇木鄉鎮民居抗震設防指導。
災后心理援助:是指在遇到突發事件后組織專業人員對受害人在心理方面提供幫助。有效的災后心理援助可以幫助人們獲得生理上、心理上的安全感,緩解穩定由于危機引發的強烈的恐懼、震驚或悲傷情緒,恢復其心理平衡狀態,增進其心理健康。
本預案由盟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3年印發的《錫林郭勒盟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