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有關委、辦、局:?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政務服務最大便民化,實現更多事項“最多跑一次”,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8〕22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廳發〔2018〕9號)等文件精神,學習借鑒先進地區經驗,結合我盟實際,現將全面推進政務服務“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改革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營商環境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部署要求,堅持“只進一扇門”,將所有政務服務事項納入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做到“應進必進、應上必上”,實現集成服務。盟旗兩級設立的政務服務中心和具有政務服務職能部門(即權力清單中含依申請類政務服務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的部門)設立的辦事大廳(以下簡稱“政務服務辦事大廳”),合理設置“綜合服務區”以及與其相匹配的咨詢服務區、自助終端辦理區、休息等候區等,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的辦事服務模式,簡化辦事環節、優化辦理流程,方便企業和群眾(以下統稱“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實現“一窗通辦”和“最多跑一次”。
二、窗口設置
盟旗兩級政務服務辦事大廳應根據辦理事項領域、辦理流程關聯度、辦理數量和頻度等要素,按照“受理與審批相分離”的原則,設置“綜合受理窗口”受理政務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或整合駐廳各審批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等多種方式配備“綜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員。
原則上入駐的各審批職能部門(委托部門)應將承擔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綜合受理窗口”。其中:不動產交易登記、公安、醫保、社保、公積金、稅務等承擔公共服務類事項的部門可根據實際需求自行設置“綜合受理窗口”;年辦件量少、與其他事項關聯度低或季節性辦理的事項,可設置“綜合類綜合受理窗口”。
對部分辦理量大,辦理頻度高的即辦件,可保留“即辦窗口”。
三、工作流程
(一)前臺綜合受理。“綜合受理窗口”對申請人通過現場或郵寄、網絡等方式提交的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事項,應予受理并當場或通過郵寄、網絡等方式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對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申請事項,在申請人作出容缺受理承諾后應當場受理;對不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應當場告知。
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事項應當場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
按照“一網通辦”的要求,及時將申請材料上傳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時流轉,紙質材料按需轉交行政審批部門或公共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政務服務部門”),并做好材料交接簽收。
對兩個及以上部門辦理的事項,根據事項辦理流程,將電子材料通過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進行共享。
(二)后臺分類審批。由“綜合受理窗口”受理的申請事項,各級政務服務部門(駐廳窗口單位)應及時對受理材料的合法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需兩個及以上部門開展聯合辦理的,根據事項分類,由牽頭部門負責協調督促相應政務服務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申請事項,各級政務服務部門(駐廳窗口單位)應在承諾時限內按程序完成辦理。
各級政務服務部門(駐廳窗口單位)應將各階段審批信息全部錄入或通過數據同步方式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
各級政務服務部門(駐廳窗口單位)對審批結果應形成有效的電子證照或文書,并歸集入庫,實行數據共享。
(三)“綜合窗口”出件。各級政務服務部門(駐廳窗口單位)在承諾辦理時限內應將辦理結果文書或證件轉交前臺“綜合受理窗口”統一出件。
申請人到窗口領取辦理結果的,應由“綜合受理窗口”核對相關信息后發放辦理結果文書或證件,并按要求辦理交接簽收。
申請人不能及時領取辦理結果的,由系統自動發送短信通知辦件人,隨時前往自助存取文件柜領取。
通過郵寄方式送達辦理結果的,應由“綜合受理窗口”委托郵政窗口寄件送達。
對實行容缺辦理的申請事項,“綜合受理窗口”待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后,按要求發放辦理結果文書或證件。
“綜合受理窗口”在送達辦理結果文書或證件成功后,應及時向各級政務服務部門(駐廳窗口單位)反饋送達結果情況。
四、職能職責
(一)政務服務部門職能職責。各級政務服務部門作為“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主體,承擔以下職責:根據工作需要將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權限,通過簽訂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委托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受理,“綜合受理窗口”初核后,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補正通知書等;將本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相對集成到一個內設機構,并整體前移進駐政務服務中心,派駐業務骨干從事后臺審批服務,同時明確本部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首席代表,下達授權委托書,授予充分的審批決定權、審核上報權、組織協調權和電子印章使用權;負責優化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制定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受理審查工作細則、申請材料受理清單及樣本等;負責按時按程序辦理“綜合受理窗口”推送的申請事項,形成審批意見或作出辦理決定,制作結果文書或證件,及時回送“綜合受理窗口”;負責對“綜合受理窗口”提供動態業務培訓和窗口實時咨詢和在崗業務指導,對“綜合受理窗口”受理、出件工作進行監督。
(二)政務服務辦事大廳職能職責。負責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務”要求,對政務服務大廳進行功能分區、窗口設置和日常管理,并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負責合理設置“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按照培養專業化、高素質、復合型“綜合受理窗口”受理工作人員的要求,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服務規范、考勤考核等工作;負責根據政務服務部門授權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其指導下作出是否受理或補正材料等決定,將受理申請材料及時移交相關政務服務部門并做好后續工作,并對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在送達辦理結果前收齊相關材料;負責辦理結果文書或證書的統一出件工作,協調督促郵政窗口做好寄送材料的簽收、分發、登記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事項信息動態調整機制。各級政務服務部門在政務服務事項信息發生變化時,對事項受理清單及樣本、辦事指南和咨詢知識庫等及時更新,對外公告并告知政務服務管理部門。
(二)建立前臺受理和后臺審批業務協調機制。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會同政務服務部門定期梳理業務辦理情況,溝通協調日常工作,對遇到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完善受理業務規范,推進審批標準化,促進前臺受理和后臺審批業務協調和一體化運作。
(三)建立“容缺受理”制度。各級政務服務部門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手續有欠缺的政務事項,在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后可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材料補齊后,在承諾期限內及時出具辦理結果意見,頒發相關批文、證照。
(四)建立信息共享互認機制。各級政務服務部門應按照“集成服務、統一入口、統一平臺、統一標準”的原則,向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實時提供網上申報、受理、審批(審查)過程、結果等數據,并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實時更新。
(五)建立通報考核機制。對政務服務部門人員到位、制度落實、事項更新、事項標準化建設、業務咨詢、知識庫建立維護、業務辦理流程和效率、群眾滿意度、服務創新和便民措施落實等情況,適時進行督查、通報,并納入目標績效考核。
(六)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落實不力,影響改革進度,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部門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