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5-00005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25〕44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行署辦文件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5-07-31 10:24:32 | 公開日期:2025-07-31 10:24:32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錫林郭勒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實施辦法(試行)》已經行署2025年第17次常務會議暨盟安委會2025年第三季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組織實施。各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認真落實屬地責任,確保“評定分離”改革落地落實。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抓好各自領域推行“評定分離”改革的宣傳指導和督促檢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要加強對入場交易項目的服務指導,會同各行業部門向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投標人、中介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各類主體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定期分析評估和通報改革舉措落實情況。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 ?
2025年7月31日? ? ? ? ? ? ??
錫林郭勒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評定分離”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創新完善招標投標體制機制,強化招標人主體地位,改革評標定標機制,優化中標人確定程序,依法落實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等招標自主權,探索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內蒙古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令第273號)《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文件編制指導意見》(內建市〔2024〕70號)等有關規定,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評定分離”,是指將“評標委員會評標”與“招標人定標”作為相對獨立的兩個環節,評標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獨立評審,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推薦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按照本辦法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標準和方法,組建定標委員會,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
第三條【試行范圍】 全盟范圍內對納入《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建設工程施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類項目,探索推行“評定分離”。
第四條【適用范圍】 依法公開招標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總承包或施工、貨物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可采用“評定分離”。二連浩特市可結合實際自行確定適用范圍標準,其它旗縣市(區)實施的工程總承包或施工、貨物、服務類項目,采用“評定分離”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可降至500萬元及以上。
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主體責任】 招標人依法履行主體責任,負責定標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對定標結果負責。
第六條【基本原則】 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的招標活動應當遵循權責統一、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編制定標方案】 招標人應當根據定標工作需要和有關要求,提前制定具體定標方案,充分考慮定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形,對突發事件、不可抗力等影響定標的特殊情況要予以明確,做周全準備或預案,確保定標方案具備可行性。
定標方案應當對定標因素、定標方法、定標程序、定標委員會組成等規則以及是否安排現場考察或定標答辯、是否確定備選中標人及方式等主要內容予以明確,確保公平公正擇優定標。
第八條【招標文件編制】 招標人(代理機構)應登陸內蒙古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系統,在招標文件信息錄入時選擇是否采用“評定分離”,使用固定招標投標格式或通用模板編制招標文件。
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規則、定標委員會的組成規則,明確定標因素、定標程序、定標方法以及定標時出現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以及是否安排現場考察或定標答辯、是否確定備選中標人及方式等,確保定標公開透明。
招標文件中有關“評定分離”的內容不得設置違反公平競爭的條款。
第九條【發布招標公告】 采用“評定分離”方式招標的,在招標公告中載明行政監督部門、明確采用“評定分離”等相關信息。
第三章 評標
第十條【評標及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并擇優向招標人不排序推薦3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條件的中標候選人。
當有效投標不足3個時,評標委員會應對是否具有競爭性進行判定。因否決不合格投標導致有效投標不足3個,且評標委員會判定投標仍然具有競爭的,所有有效投標人均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及評審專家對評標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評標報告】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簽字確認。評標報告可包含對中標候選人的推薦理由,主要結合評審的要求從特點、優勢、風險等方面進行說明。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審結論存在分歧的,應在評標報告中如實客觀記錄。
第十二條【評標結果公示】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后,應當及時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排名不分先后,按中標候選人名稱的拼音順序排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同時,一并公告擬開展定標活動的時間、地點、相關注意事項等。
第四章 定標
第十三條【組建定標委員會】 招標人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行使定標權。定標委員會人數應為3人及以上單數,設組長1名,組長從下列人員中選擇:
(一)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二)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本單位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招標人委托的本單位項目招標負責人須作為定標委員會成員,其他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應為招標人本單位(包括所屬的二級單位)正式員工,確因人員不足,招標人可從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或國有企業等業務相關單位邀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員參與定標,但人數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對于需要較強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參與定標的,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規模、重要性、復雜程度等具體情況,從內蒙古自治區評標評審專家庫或從國家、自治區有關部門建立的行業領域評標評審專家庫,邀請專家參與定標,但人數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若定標委員會成員有本單位以外人員參加的,邀請專家人數不得超過非本單位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定標委員會實行組長負責制,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履職,根據招標文件明確的定標標準和方法獨立行使權力,對定標意見承擔責任。
定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公布前應保密,招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回避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定標委員會:
(一)與中標候選人有經濟利益關系,或為其相關負責人及其近親屬,或存在其它可能影響定標公正性的人員;
(二)招標人實施項目的審批核準部門、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對招標人有管轄權的同級政府領導同志及政府綜合辦公部門工作人員;
(三)評標委員會(包括招標人評審代表);
(四)曾因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定標場地】 定標場所由招標人負責安排確定,要相對隔離,具有全時段監控設施設備。招標人不具備定標場所條件的,可在受理該招標項目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在項目進場交易時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預約場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予以安排。
第十六條【定標時限】 招標人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召開定標會議。若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約定,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考察的,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且不得超過投標有效期。如有異議、投訴等特殊情況的,定標可以順延至異議答復和投訴處理結束后進行。
第十七條【定標前核查】 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至定標會議召開之前,招標人應當組織查閱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重點核查可能影響后期履約的投標內容。通過系統查詢或向有關部門單位函詢等方式,核查中標候選人的資質、業績、信用信息(含行政處罰及限制投標情形等有關信息)、財務狀況等關鍵信息和履約能力及既往業績履約情況、項目負責人有關情況等。
發現異常情形的,按規定程序組織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為定標做好準備。
招標人負責被查閱投標文件及有關核查情況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定標考察】 招標人若決定開展定標考察的,應選擇3名及以上單數具備相關業務知識和能力的人員組成考察小組,按招標文件載明的方式、內容和規則等,在定標前開展考察。考察內容應根據項目實際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同時可以參考以下方面:
(一)價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務報價高低、主要材料報價的合理性、不平衡報價情況等;
(二)企業匹配性:主要包括企業規模、資質等級、專業技術人員規模、近年的財務狀況、過往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等;
(三)企業信譽:主要包括企業信用情況、過往業績履約情況、建設單位履約評價情況;
(四)投標方案:主要包括技術標情況、工程建設重難點解決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擬派團隊能力與水平:主要包括團隊主要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擬派項目團隊人員的資信實力等;
(六)招標人認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考察小組不得在考察時與中標候選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考察結束后,應形成客觀公正、不帶傾向性的考察報告,經考察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密封保存,于定標會議開始后,現場提交定標委員會。
第十九條【定標問詢答辯】 招標人若決定開展定標現場問詢答辯的,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時,予以明確應到場人員及到場時間,未按約定時間到場的視為放棄答辯。
中標候選人應派出由不超過3人組成的答辯團隊在定標會上進行定標答辯,其中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參加,其他答辯團隊成員原則上為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團隊成員。定標委員會應逐一核對答辯團隊成員身份,不符合組建要求或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不得接受其參加答辯。
答辯內容由招標人結合項目實際需求在定標會場自主確定,但不得存在違反公平競爭方面的內容和要求。
定標問詢答辯依次單獨進行。答辯完成后,答辯團隊人員要按照現場工作人員指引離場,不得私下接觸招標人、定標委員會成員、其它中標候選人以及與本次招標、評標、定標等有關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條【定標會議及程序】定標會議由定標委員會組長主持,安排1至2名會務工作人員,負責定標會議簽到、身份核驗、定標過程記錄和組織服務保障工作。定標會議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入場前核對定標人員身份。招標人現場核對定標委員會成員及與會人員身份信息,并經監督人員現場確認,由會務工作人員引領至定標室。
(二)集中存放通訊設備。參加定標會議人員隨身攜帶的具有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及通訊工具,須在進入封閉定標區前,交由會務工作人員統一集中存放在保密柜中。
(三)確認定標委員會成員回避情況。招標人委托的項目負責人宣布定標項目及定標備選單位名稱。定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需要回避事由的應主動提出,招標人辦理補充定標委員會成員事宜。
(四)簽署承諾書。定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簽署承諾書,對定標工作涉及的廉政、誠信、保密等方面進行承諾。
(五)宣布紀律。監督人員宣布定標會議紀律。宣布紀律環節完成后,除定標委員會、監督人員和招標人委托的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場。
(六)評標委員會組長或其授權的招標人評審代表(甲代)依據評標報告向定標委員會匯報評標評審情況及按照招標文件推薦中標候選人情況,不得發表傾向性意見或建議。
(七)招標人委托的項目負責人向定標委員會匯報對評標報告及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有關查詢、核實情況和定標規則、辦法及有關要求。
(八)如有實地考察的,由考察組代表匯報對中標候選人的考察情況,不得發表傾向性意見或建議。
(九)如有問詢答辯,按招標文件約定設置定標現場問詢答辯環節的,定標委員會現場擬定問詢答辯提綱,組織中標候選人按照公示的順序進行答辯。
(十)確定中標人及備選中標人。
1.定標委員會嚴格按照定標方案及其預案等規范定標,不得臨時動議。定標一般采取實名制定標,定標委員會成員在投票時寫明投票理由。
2.根據定標辦法,結合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和招標人委托的項目負責人有關匯報情況、中標候選人考察答辯情況等進行定標,確定中標人1名、備選中標人1-2名,備選中標人按定標方法排出先后順序。
3.中標候選人近3年內(自定標之日起上推3年)具有以下情形,作為定標時否決因素:
(1)存在涉嫌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賄等被立案偵查,或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賄等被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2)定標前擬派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同期在已中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的;
(3)其它依法依規應否決的情形。
4.備選單位近3年內(自定標之日起上推3年)具有以下情形,作為定標時風險因素:
(1)存在被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政監督部門通報、記不良記錄、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2)在既往項目履約中,存在工程質量事故、關鍵崗位人員長期未按要求到崗、因定標備選單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情形的;
(3)其它嚴重影響工程建設項目履約的情形。
5.定標議事或表決結束后,定標委員會要根據議事或表決情況,形成定標結論和定標報告。定標報告及定標過程記錄,要經定標委員會所有成員及現場監督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定標方法】 定標方法應在招標文件和定標方案中予以明確,定標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下列方法的組合:
(一)票決定標法。由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或逐輪票決的方式確定中標人。票決應采用記名方式進行,并注明投票理由。
(二)集體議事法。由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由定標委員會組長根據會議討論意見,最終確定中標人。所有參加會議的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作書面記錄,并由定標委員會成員本人簽字確認。
(三)招標文件和定標方案規定的其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公平公正的方法。
嚴禁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違規方式直接選擇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中標結果公示】 招標人應在定標完成后在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中標結果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三條【中標結果變更】 中標結果公布后,中標人存在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的,有備選中標人的,招標人應按照定標方案從備選中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備選中標人均存在上述情形的,應依法重新招標。沒有備選中標人的,招標人可以在剩余中標候選人中按照原定標方案組織定標委員會重新定標確定中標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報告定標結果】 定標完成后,招標人應將招標情況和定標結果(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情況)及相關必要資料,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異議和投訴】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定標活動。對異議答復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訴期內進行投訴的,按照有關規定和流程辦理,投訴處理完成前,應當暫停招標定標活動。
因異議、投訴等原因導致中標候選人少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時,招標人是繼續定標還是重新招標須按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的約定予以確定。
第五章 內控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內控管理】 招標人委托項目負責人、委托社會代理機構、制定招標文件、制定定標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定標因素、定標規則、定標方法、定標程序)、組建定標委員會、組建定標考察組等,都要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進行集體研究決策,并向本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報備。
第二十七條【定標監督】 招標人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指定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組建監督小組負責對定標過程進行監督,監督小組成員由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指定的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招標人單位或本系統負責紀檢監察的正式員工組成,人數為2至3人。定標監督小組負責人由行政主管部門人員擔任,或由同級政府指派有監督管理職責權限的人員擔任。
監督小組發現定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如實記錄并及時報告招標人紀檢監察部門和項目行政監督部門或同級政府,不得就定標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者參與定標委員會的討論,相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小組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業、林草、能源等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采用“評定分離”的依法必須招標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依法依規受理投訴。選派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人員,參與開評標現場監督,組織定標監督小組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資料管理】 定標會議全程錄音、錄像。定標完成后,招標人及時整理項目定標資料,包括定標工作中產生的紙質資料、電子資料以及現場錄音錄像資料等,與其他招標投標資料一并密封存檔備查,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保存。
第三十條【保密要求】 招標人、評標專家、定標考察組成員、定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監督工作人員、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定標考察報告內容、中標候選人推薦情況以及與定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解釋】 本辦法由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執行。試行期內,國家和自治區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需進一步調整完善政策措施的,報請盟行署研究同意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試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印發之日起試行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