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布魯氏菌病陽性畜撲殺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4-00041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24〕85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行署辦文件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布魯氏菌病陽性畜撲殺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4-09-11 10:42:20 | 公開日期:2024-09-11 10:42:20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有關委、辦、局:
經行署同意,現將《錫林郭勒盟布魯氏菌病陽性畜撲殺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4年9月11日
錫林郭勒盟布魯氏菌病陽性畜
撲殺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為凝心聚力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奮力書寫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新篇章,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布魯氏菌病陽性畜撲殺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及時撲殺陽性畜,消滅疫源,全面加強布魯氏菌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布魯氏菌病防治技術規范》《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特制定《錫林郭勒盟布魯氏菌病陽性畜撲殺補助辦法》。
第一條??各旗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錫林郭勒盟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對畜間布病的發生和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并逐級向當地農牧部門、衛生健康部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畜間布病監測情況、陽性畜數量及其它有關信息。種畜場、規模養殖場按照凈化場和無疫小區建設方案開展的自檢結果,經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復核后應納入當地監測匯總統計。盟農牧局在全盟范圍內通報各旗縣市(區)監測任務完成情況。
第二條??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各旗縣市(區)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審核把關,準確掌握數據,按時匯總上報盟農牧局和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并向盟衛生健康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三條?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嚴格按照《布魯氏菌病防治技術規范》要求,組織開展陽性畜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工作。盟農牧局在全盟范圍內通報各旗縣市(區)撲殺情況。對拒絕撲殺或不配合撲殺的養殖戶(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九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各旗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通過《全國動物衛生監測信息平臺》及時填報撲殺、無害化處理的陽性畜數量及其它有關信息,上報內容由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逐級審核確認后報送至國家動物疫控中心,爭取中央、自治區財政動物疫病強制撲殺補助資金。
第五條??各旗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農牧部門提供的牛羊收購價格相關證明,依法對當年布病陽性畜進行價格認定。
第六條??各旗縣市(區)按照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價格為參考標準,在中央、自治區財政補助基礎上,其余部分的70%由盟、旗縣兩級財政補貼。
第七條??盟、旗縣兩級財政應將布病陽性畜撲殺補助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按實際撲殺陽性畜數量發給養殖戶(場)。
第八條?撲殺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盟、旗縣兩級農牧、財政部門通過多種形式推進信息公開,做好政策內容、補助對象、補助標準等信息公開公示,認真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內容由錫林郭勒盟農牧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