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建設工作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4-00017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24〕44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行署辦文件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建設工作考核細則(試行)》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4-04-16 00:00:00 | 公開日期:2024-04-16 17:23:12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有關部、委、辦、局:
《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建設工作考核細則(試行)》?已經行署2024年第1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原《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工作考核辦法》(錫署辦?發〔2024〕21號)正文繼續有效,附件《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建設工作考核細則》廢止。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4年4月16日
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建設工作
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體系 建設指導意見》(錫署辦發〔2022〕67號)相關規定,以農村牧區廁 所革命、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農牧民日常生產生活需要等工作為重 點,著力解決目前全盟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短板弱項,不斷提升農 牧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滿足感,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扎實推進鄉村振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采取多方 參與、平時監控、季調度評價、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第三條?考核工作以旗縣市(區)為單位開展,由盟委農村牧 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盟農牧局、住建局、水利局等相 關部門根據分工做好配合。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根據《錫林郭勒盟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 導意見》確定的服務內容,主要考核社會化服務工作機制建立情況、重點工作(即:牲畜改良、疫病防治、農牧業機械化、飼草料儲備 配送、戶廁清掏及維護、農村牧區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農村牧區凈 水設備保養維護)及群眾滿意度、社會化服務特色創新和亮點工作 等(見附表)。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條?盟級對各旗縣市(區)的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調度、平 時督查、抽查檢查、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日常調度。根據工作需要,盟級定期、不定期向各旗縣市 (區)調度社會化服務工作開展情況,對各旗縣市(區)工作的時效 性和工作質量等情況進行評分。
(二)平時督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實地督查加書面督查相 結合的方式,年內至少對各旗縣市(區)社會化服務開展情況進行 2次專項督查。
(三)抽查檢查。盟級對各旗縣市(區)社會化服務重點工作推 進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原則上每個旗縣市(區)抽查嘎查村總 數的10%左右。
(四)年終考核。年終考核以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兩種方式 進行。
1.材料審核。由盟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實 施。組織盟農牧局、住建局、水利局等盟直相關部門對旗縣市(區)報送的社會化服務總結報告(包括組織領導機制、監督考核機制、 資金保障安排、任務進展及成效等情況)、旗縣市(區)有關部門出 ?臺的相關文件(包括社會化服務年度實施計劃或實施方案、服務標 ?準規范等)、經費保障制度(包括運行經費的來源及構成、農牧戶自 付比例、嘎查村級組織統籌及政府補助的運行管護經費保障制度 等),以及檔案和工作臺賬等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報送材料的 完整性、準確性和任務指標完成情況等。
2.實地核查。由盟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組織 盟農牧局、住建局、水利局等盟直相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各地 任務完成、工作績效等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第四章 考核評分
第六條?評分實行百分制。其中,日常調度占30%,平時督 查占10%,抽查檢查占10%,年終考核占50%。
第七條?加減分項。主要反映各地工作突出成效、重大負面 影響等,加分最高不超過5分,減分最高不超過5分,計入年度 總分。
(一)加分。社會化服務整體工作或專項工作獲得國家、自治 區、盟級以上認定、推廣、表彰的;承辦全國、全區、全盟社會化服務 現場會、培訓會等的;有以上情況,酌情加分。
(二)減分。旗縣市(區)社會化服務覆蓋比例低于70%;不按
規定時限報送日常進度;受到盟級以上通報批評、約談;有不良輿 情反映;有信訪或投訴反映;有以上情況,酌情減分。
第八條 盟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日常調度、 平時督查、抽查檢查、年終考核以及加減分等,對各旗縣市(區)社 會化服務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90分以上為“優秀”, 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綜合評價結果經盟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報盟 委、行署。
第九條?考核結果將作為全盟鄉村振興戰略考核的重要參考 依據。對排名靠前的旗縣市(區)通報表揚,下一年度在項目安排、 資金分配方面優先考慮;對排名靠后的旗縣市(區)進行約談提醒, 出現嚴重問題的要進行追責問責。
第五章考核紀律
第十條?盟直各相關成員單位、各旗縣市(區)要以高度負責 的態度,對照考核要求,逐項檢查核查,對各項工作內容和任務進 展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堅決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 參與考核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28條配 套規定,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