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編制背景
?????為貫徹落實《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精神,加快建立化工原料用煤礦業權分類出讓制度,保障化工項目生產用煤需求,延伸煤炭行業鏈條,推動傳統煤炭產業轉型升級,不斷提升和強化內蒙古國家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的地位,服務和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的規定》(內政發〔2022〕34號)(以下簡稱《規定》)。
?????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 《規定》從出讓范圍、出讓流程、事后監管三個方面提出化工用料用煤出讓、依法依規明確受讓范圍、提出分類出讓方案、規范煤炭空白區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流程、規范煤炭邊角資源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流程、自治區部門監管職責、盟市監管職責七條具體規定。
??? “四個明確”科學確定化工原料用煤出讓范圍。明確優先保障化工項目生產原則,符合作為化工項目原料用煤的煤炭資源,實行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明確化工原料受讓范圍,依法依規取得項目手續、合法合規經營的化工企業,均可納入化工原料用煤的出讓范圍;明確由盟市行署、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分類出讓方案,建立符合化工用煤需求的煤炭空白區、煤炭邊角資源清單,根據化工項目用煤需求,將化工項目分為燃料類和非燃料類項目,按照燃料類、非燃料類以及未配置過資源、類等情形制定分類出讓方案,優先保障尚未取得化工原料用煤的項目;明確已獲得基本滿足化工需求原料用煤的化工項目,原則上不再新出讓煤炭資源。
?? “兩類情形”規范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流程。主要規范按照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煤炭空白區、邊角資源的工作程序。所在地盟市行署(政府)研究提出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發改、能源、工信等部門審核,提出是否同意盟市行署分類出讓方案的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分類出讓空白區,委托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負責審查意向競買人資格;分類出讓邊角資源,委托盟市組織實施,委托同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煤炭邊角資源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負責審查意向競買人資格。
?? “兩個層級”加強煤化工原料煤項目事后監管。根據職能職責,自治區相關部門負責化工項目建設、煤礦建設生產監管和煤炭礦業權登記手續辦理。盟市行署(政府)負責監督企業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確保生產原煤按照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煤炭邊角資源與已設采礦權整合開發利用。
????? 三、《規定》的突出特點?
???? 《規定》緊密結合我區實際,具有三方面的突出特點。一是堅持務實管用原則,嚴格落實《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建立動力煤、化工原料用煤等煤炭礦業權分類出讓制度的要求,將化工項目分為燃料類和非燃料類項目,按照燃料類、非燃料類以及未配置過資源類等情形制定分類出讓方案。 二是優先保障化工項目,明確意向競買企業應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的化工項目企業;也可組建合資公司參與競買,其中一家應是符合化工原料用煤受讓范圍的化工項目企業;支持煤化工企業與煤炭邊角資源整合主體合作經營,獲得化工原料用煤。三是強化項目事后監管,盟行署、市人民政府與競得人簽訂化工項目建設和化工原料用煤生產銷售協議,明確化工項目建設、投產時限,逾期未建設的,自治區相關部門暫緩辦理煤礦建設核準、批復、備案、登記等手續,逾期未建成投產的,自治區收回出讓礦業權并退還已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明確化工原料用煤用途管理使用、與已設采礦權整合開發利用事項以及違約的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