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7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23〕20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類:自然資源、能源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3-03-03 00:00:00 | 公開日期:2023-03-03 15:25:48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直各有關部門:
? ? 經行署同意,現將《錫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3年3月3日
錫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
消化處置工作方案
為切實做好全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進?一步盤活存量土地資源,促進土地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按照自?治區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自治區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精神,全?面排查起底批而未供、閑置土地,依法依規加快消化處置,充分挖掘釋放土地潛力,為全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標
“十四五”期間,全盟盤活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1695.12公頃。?其中,批而未供土地1512.98公頃(2022年641.28公頃、2023年?272.34公頃、2024年287.46公頃、2025年311.90公頃);閑置土?地182.14公頃(2022年36.43公頃、2023年47.36公頃、2024年47.36公頃、2025年51.00公頃)。
三、工作原則
(一)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正視歷史遺留存量問題,實事求是對2009年以來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逐批次、逐地塊、逐項目全面摸底排查,為高效合理處置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提供基礎依據。
(二)公平公正、依法依規。精準運用土地政策工具,合理把握?政策導向,以國家、自治區政策法規文件為指導,守住政策紅線,公平公正、依規依法有序推動土地資源盤活利用。
(三)分類施治、精準處置。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地一?議、?一地一策,科學精準、分門別類制定消化處置措施,全力推進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利用。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存量底數。各旗縣市(區)要結合自治區工作要 求和我盟推動落實舉措,組織精干力量,在充分利用第三次國土調?查和2009—2019年土地報批、供應成果的基礎上,全面摸清轄區?內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的面積、位置、權屬等相關情況,逐宗認真?分析成因,“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制定消化處置方案,實行臺賬化管理。
(二)精準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各地要按照“供應為主、供撤結 ?合”的原則,逐宗土地精準制定消化利用方案,主動對接落實項目,切實提升土地供應質量和供應效率。
1.對已落實項目的批而未供土地,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快供地速度,限期完成土地供應。
2.對因建設項目未落實造成批而未供的,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搶抓政策機遇,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合理嫁接補充項目,加快推動各項供地前期工作,確保項目落地即供地。
3.對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快土地征遷、基礎設施建設等前期工作,限期滿足“凈地”供應條件。
4.對依法批準轉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公共休憩廣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可直接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核發給建設單位。
5.對于確實無法按宗地單獨供應的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可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直接核發給政府有關部門。
6.對經營性建設用地未供先用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出面協調用地單位,依法查處到位后,限期辦理供地手續。
7.對因相關規劃、政策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經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核實現場地類與批準前一致的,在??處理好有關征地補償事宜后,按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申請調整或撤銷批文審核辦法>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19〕517號)要求自查,符合條件的可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逐級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申請調整或撤銷用地批準文件。
(三)統籌處置閑置土地。?各地要認真研判確定土地閑置原?因,依照“以用為先”的處置原則,按地塊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置措施和時限,依規合法統籌推動現狀閑置土地資源盤活利用。
1.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對短期內?能夠動工的,可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重新辦理相關手續(延長動工開 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對短期內無法開工建設的,由當地人 民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工建設條件時,由土地使用 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對土地使用權人有意退出不再開發的,可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適時再次供應;對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改變的,可按照新用途或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在協議置換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方式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開展與政府儲備土地競價置換工作。
2.因企業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未動工開發滿1年不滿2年?的,由旗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拒不繳?納土地閑置費的,依法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其它原因造成的閑置。因司法查封、涉法涉訴等原因無法?開工建設的閑置土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司法機關等協助執行單位協商處置,待查封解除后落實相關處置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各旗縣市(區)要將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落實方案,成立組織領導機構,落實落細工作機制,確保各項任務序時完成。
(二)強化責任落實。盟消化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強化部門協同,落實監管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旗縣市(區)要按?照全盟總體部署,結合工作實際,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逐宗開展?清查,逐項落實臺賬管理,強化責任包聯,定期抓好調度推進,確保處置任務有力有序有效推進。
(三)強化督導檢查。將批而未供、閑置土地消化處置年度完?成情況納入各旗縣市(區)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盟領導小組辦?公室(自然資源局)要緊盯各地整改落實,以目標倒逼責任,以時間倒逼進度,定期對各地處置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四)健全長效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此次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為契機,建立健全聯動長效機制,及時總結經驗做法,補齊工作短板,加大批后監管跟蹤檢查力度,加強源頭防范和預警提醒,堅決杜絕“一邊處置, 一邊新增”的惡性循環,全面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有效提升土地使用效率。
附件:1.錫林郭勒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2.“十四五”期間全盟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目標任務分解表
3.“十四五”期間全盟閑置土地處置目標任務分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