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盟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15 | 發文字號:錫署發〔2006〕69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盟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06-09-01 00:00:00 | 公開日期:2006-09-01 16:35:51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有關委、辦、局:
現將《錫林郭勒盟盟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錫林郭勒盟盟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盟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盟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盟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盟級儲備糧,是指盟行署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盟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未經盟行署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盟級儲備糧。
第五條??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盟級儲備糧的監督管理。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協助管理盟級儲備糧,并對盟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盟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六條??盟行署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盟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盟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按照國家、自治區和盟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盟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盟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盟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儲存及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盟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盟行署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盟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條??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盟行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盟財政承受能力,提出盟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報盟行署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雜??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盟級儲備糧儲存規模、晶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制訂盟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并會同盟行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下達到承擔儲存盟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二條??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盟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實施盟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三條??盟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或根據市場動態輪換制度。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盟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盟級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計?劃,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盟行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批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輪換計劃和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輪換。
第十四條??旗縣市(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盟級儲備糧收 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
第三章?盟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儲企業糧食倉容量要與所承擔的盟級儲備糧數量相匹配,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檢測儀器和場所,具有檢測盟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溫度、水分、害蟲密度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選擇承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盟 級儲備糧的合理布局、有利于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費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儲存盟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盟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其質量檢驗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承儲企業庫存的盟級儲備糧進行質量鑒定。鑒定費用由盟財政負擔。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盟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盟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盟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盟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盟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盟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盟級儲備糧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盟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盟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儲存及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盟級儲備糧防火、防盜、防洪、生產、熏蒸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要嚴格管理,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主任、分管主任、保管、檢化、業務、統計、財務、保安等各個環節的崗位責任制度,確保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對盟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 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盟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處理結果逐級報告;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盟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三條?盟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及盟里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盟級儲備糧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出另儲。
第二十四條??盟級儲備糧的儲存及輪換費用補貼,按照中央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由盟行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盟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盟行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統一支付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
第二十五條??盟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及其分支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其信貸監管。
第二十六條??盟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盟行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核定,承儲企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核定后的盟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七條??建立盟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盟行政公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盟行政公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并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八條??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盟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
第四章??盟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九條??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錫林郭勒盟糧食應急預案》,加強對需要動用盟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建議。緊急情況下,盟行署直接決定動用盟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盟級儲備糧:
(一)全盟或者部分旗縣市(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盟級儲備糧;
(三)盟行署認為需要動用盟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動用盟級儲備糧,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盟行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盟行署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盟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同時要妥善落實儲備糧所占貸款還款來源。
第三十二條??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盟行署批準的盟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盟行署各有關部門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盟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盟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盟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盟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盟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盟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盟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有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及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調出其承儲的盟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盟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承儲企業對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九條??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盟級儲備糧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盟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盟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盟行政公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
第四十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對盟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錫盟分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盟行署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下達盟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不及時撥付盟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和輪換費用補貼的;
(三)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盟級儲備糧的情況,不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二條?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盟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發現盟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盟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拒絕、阻撓、千涉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據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盟行署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盟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儲存及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盟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盟行署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