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氣安全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02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21〕106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類: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 概述: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氣安全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1-12-28 17:43:23 | 公開日期:2021-12-28 17:43:23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氣安全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有關部門、單位:
《錫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氣安全管理實施方案》已經行署2021年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
????????????????????????????2021年12月28日? ? ??
錫林郭勒盟非管道燃氣安全管理實施方案
為規范全盟非管道燃氣市場經營秩序,全面加強非管道燃氣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非管道燃氣安全風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非管道燃氣安全管理各項制度,推進非管道燃氣信息化建設,提升行業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風險,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管理范圍
城鎮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及其供氣設施、服務站點等。城鎮瓶裝燃氣行業涉及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使用和管理,包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安全附件等。燃氣經營企業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承擔燃氣運輸的危險化學瓶車輛、營運車輛的安全管理,包括槽車、送氣車、營運出租車等。
三、工作目標
按照“統一充裝、統一配送、統一管理、打非治違”的原則,實施城鎮由專業瓶裝燃氣企業統一充裝,專業化運輸隊伍統一配送,相關部門統一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運充儲燃氣行為,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用戶使用自律責任為重點,以信息化監管為手段,建立氣瓶安全追溯體系,積極規范非管道燃氣行業秩序,提高非管道燃氣安全監管能力,進一步消除我盟非管道燃氣領域安全監管死角和薄弱環節,建立健全非管道燃氣管理長效工作機制,不斷提升行業整體安全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嚴格生產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液化石油氣生產過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盟應急管理局牽頭,公安局配合)
(二)強化經營準入。加強燃氣市場準入管理,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2020年版)進行提標改造,嚴格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嚴禁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加強對取得經營許可證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以及未落實安全技能培訓等行為,打擊非法經營、儲存、倒裝非管道燃氣,以及街頭游商非法售賣瓶裝液化石油氣等違法行為,取締非法經營站點、非法儲存場所。依法公開企業準入和處罰信息,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積極培育信譽好、實力強、經營規范的非管道燃氣企業做大做強,促進非管道燃氣市場規模化、專業化發展。(責任單位: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交通運輸局配合)
(三)實施電子監管。建立集氣瓶登記、充裝、檢驗,燃氣配送運輸、銷售等各環節服務的非管道燃氣鋼瓶電子標簽安全監管系統,推動氣瓶充裝追溯賦碼建檔和充裝自動識別,通過電子標簽或二維碼等信息技術手段,對氣瓶進行跟蹤追溯管理,實現非管道燃氣“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信息互聯互通和全流程監管。按照“試點先行、逐步推廣”的原則,選擇非管道燃氣企業相對集中的錫林浩特市作為全盟試點,按照“統一開發、統一使用、統一標準”的要求,建設集氣瓶登記、充裝、檢驗,燃氣配送運輸、銷售等各環節服務的“錫林浩特市非管道燃氣鋼瓶電子標簽安全監管平臺”,免費向各有關單位、企業、用戶提供,全面掌握非管道燃氣登記、充裝、檢驗、運輸、銷售等情況,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全流程監管。(責任單位: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牽頭,盟市場監督管理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業務指導)
(四)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責任單位:液化石油氣充裝經營企業、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汽車加氣站、用氣單位或個人)
1.燃氣充裝經營企業要完成充裝槍的更新改造和氣瓶電子標簽安裝,依據燃氣充裝經營企業的銷售量配備電子標簽或二維碼可追溯的自有氣瓶管理。
2.將氣瓶、配送車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用戶等信息上傳平臺,實現氣瓶登記、充裝、檢驗、運輸、銷售等全流程信息管理。
3.汽車加氣站加氣前需查驗車載氣瓶相關信息,居民購氣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實行實名購氣。不得充裝未經登記、沒有電子標簽、個人自有、超期未檢、超使用年限、報廢、翻新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4.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點)、汽車加氣(CNG及LNG氣體)站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銷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非管道燃氣,不得超出經營許可規定的區域經營銷售。
5.企業按照《關于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建城〔2021〕23號)組建自有專業配送隊伍或共同組建專業配送隊伍,配送人員應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書,配送車輛、送氣工、用戶等信息上傳平臺。使用貨車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要求,依法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其所屬道路危險貨運運輸車輛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經考試取得從業資格證。
6.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用氣企業(單位)和個人應向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者實名購買非管道燃氣,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器具、合格的軟管及減壓閥等配件。燃氣供應企業,要定期對用氣企業、用戶使用的燃氣器具、軟管及減壓閥進行定期檢查,向用氣企業、用戶提出整改建議,建立檢查臺賬,確需更換的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情況,及時更換問題配件,確保用氣企業和個人用氣安全。
7.用氣企業(單位)要加強對單位從業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使用技能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規范操作水平。餐飲經營單位要明確燃氣安全管理人員,并應該強化培訓提升規范操作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同時應自覺接受供氣企業的技術指導和相關部門的檢查和指導,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立即整改。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餐飲經營單位使用具備自閉過流功能的調壓器、具有熄火保護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脫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氣專用金屬軟管等設備,按照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密度特點不同在相應位置安裝使用防泄漏報警裝置。
8.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非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該依法向主管部門備案、定期評估、建檔、檢測。
9.液化石油氣充裝站罐區裝卸應該使用萬向節和拉斷閥,聯鎖、易燃易爆炸和有毒有害氣體報警探頭(gis系統)。
10.非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依法備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11.瓶裝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的現役設施設計應符合《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的要求。
(五)強化充裝監管。對取得充裝許可的非管道燃氣充裝企業,重點圍繞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儲存非管道燃氣的壓力容器、工業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是否注冊登記、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充裝過程是否履行充裝前安全檢查和登記制度、是否充裝超期未檢氣瓶以及報廢氣瓶、是否充裝非法修理改造瓶閥等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企業特種設備安全培訓、應急處置、隱患排查等制度是否落實等方面強化監管,推動企業建立氣瓶安全追溯體系,嚴格查處堅決取締無證充裝行為。(責任單位: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六)嚴格氣瓶檢驗。氣瓶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開展液化石油氣、LNG和CNG等車載氣瓶檢驗工作,氣瓶應當逐只進行定期檢驗,檢驗時發現進行過焊接、修理、挖補、拆解、翻新的氣瓶,或者瓶閥制造廠以外的單位和人員修理的瓶閥,均應當予以報廢;氣瓶定期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合格的氣瓶和瓶閥能夠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否則,應當予以報廢。消除報廢氣瓶使用功能的破壞性處理,應當采用壓扁或者將瓶體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進行氣瓶消除使用功能處理的機構應當對所處理的氣瓶逐只進行記錄,并且每年向負責辦理氣瓶使用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氣瓶數量。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報廢氣瓶(包括氣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銷售、使用;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采用鉆孔或者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對報廢氣瓶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報廢氣瓶未經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而銷售、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責任單位: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盟公安局配合)
(七)加強“油改氣”出租車輛的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進行監檢并發放使用登記證,切實摸清“油改氣”出租車底數,并納入非管道燃氣鋼瓶電子標簽安全監管平臺予以管理。交通運管部門要加強對油改氣出租車輛駕駛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出租車公司落實車輛安全營運的各項措施,強化出租車公司的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確保不留隱患、不留死角。充裝單位要在充裝前對車載氣瓶是否檢驗等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油改氣出租車輛不予充裝,要求其整改后予以充裝,對不予整改的向公安交警、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報告,督促問題車輛及時整改消除隱患。(責任單位:盟交通運輸局牽頭,盟市場監管局、盟公安局配合)
(八)強化運輸管控。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從事液化石油氣、LNG和CNG等非管道燃氣運輸的危險道路運輸企業和貨車的安全監管,對配送專用車輛統一標識、統一編碼、統一監管,依法查處無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質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按照工作職責督促非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其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和配送車輛、工具加強管理,運用信息化平臺對瓶裝液化石油氣、LNG和CNG等非管道燃氣配送車輛、配送人員、出租車安全營運工作進行監管。(責任單位:盟交通運輸局、公安局)
(九)強化灶具監管。加強家用燃氣灶具流通領域質量監管,開展流通領域家用燃氣灶具質量抽檢工作,重點檢查燃氣灶具包裝上的標識,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氣源種類標注是否清楚等,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家用燃氣灶具的違法行為。(責任單位: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強化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督促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經營單位建立完善安全用氣責任制、用氣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并嚴格落實。(責任單位:盟商務局)
(十一)強化消防檢查。督促非管道燃氣儲存、充裝、經營、使用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配備必要的消防滅火設施和器材,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責任單位:盟消防救援支隊)
(十二)嚴格追究刑事責任。對瓶裝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充裝站、銷售門店的反恐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將燃氣運輸、氣瓶配送車輛列入監管范圍;配合住建、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對非法儲存、銷售、運輸、倒裝瓶裝液化石油氣等違法違規行為和窩點進行查處;對無資質非法經營燃氣、生產銷售不合格氣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燃氣運輸車輛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堅決予以嚴厲打擊。(責任單位:盟公安局)
五、有關要求 ???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非管道燃氣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重要內容,制訂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積極引進管理規范、技術成熟的大型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帶動當地企業,由充裝企業配備電子標簽或二維碼可追溯的自有氣瓶與居民自有氣瓶進行置換托管或回收方式逐步淘汰居民自有產權氣瓶。同時廣泛利用廣場大屏、微信公眾號、抖音、快手等新型媒介開展燃氣安全使用及應急處置知識宣傳,并加大監管力度,對于充裝非自有氣瓶行為予以嚴厲查處,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部門要強化分工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及時研究解決非管道燃氣安全監管重大問題。加強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非法經營、違法充裝等行為。完善部門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對管理混亂、違法經營、發生安全事故的非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運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創新完善管理手段,加塊推進以錫林浩特市為試點的非管道燃氣鋼瓶電子標簽安全監管平臺建設。進一步整合燃氣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非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信息資源,實現瓶裝液化石油氣和車載氣瓶“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監管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