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5-00004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16〕270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農牧業、林業、水利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16-12-25 11:20:32 | 公開日期:2016-12-25 11:20:32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有關部、委、辦、局:
現將《關于加快推進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加快推進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促進農村牧區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搭建農村牧區產權交易服務平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5〕149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現就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性
積極推進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服務平臺,是國務院、自治區做出的一項重要決策,目的是為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提供有效服務,促進農村牧區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建立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深化農村牧區產權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進現代農牧業建設邁上新臺階的重要舉措,是實現城鄉經濟社會融合互動、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迫切需要。引導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事關農村牧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有利于提高農村牧區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實現農村牧區資源效益最大化,增加農牧民財產性收入;有利于創新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融資機制,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農牧業農村牧區,開辟農村牧區產權抵押融資渠道,推動農村牧區經濟繁榮發展;有利于實現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陽光操作,推動農村牧區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切實維護農牧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農村牧區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性,將其作為深化農村牧區改革、推進現代農牧業建設邁上新臺階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
二、準確把握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堅持和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規范、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為目標,以保障農牧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為根本,以規范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培育和發展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牧業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農村牧區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農牧民增收。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益性為主的原則。堅持為農牧業、農牧民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引導、規范和扶持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發展。
一—堅持自愿有償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農牧民為主體,鼓勵交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互利流轉農村牧區?產權。
——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嚴禁違法違規交易。
——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定市場模式和覆蓋范圍。
——堅持穩步推進的原則。充分利用和完善現有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穩妥慎重,循序漸進,分步實施。
(三)目標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農村牧區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土地草牧場流轉服務平臺,建立統一的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旗縣市(區)建立農村牧區產權交易中心,蘇木鄉鎮建立交易服務中心,嘎查村配備信息員。建立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和信息服務網絡平臺,逐步推進全盟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規范運行。
(四)市場性質。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村牧區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交易組織管理機構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三牧”的非盈利性機構。組織機構可以設置為事業單位法人,也可以設置為企業法人。
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牧區產權包括承包到戶和集?體統一經營的資源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等,以農牧戶承包土地、草原、林地經營權等為主,不涉及農村牧區集體土地、草原、林地所有?權和農牧民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草原、林地承包權。流轉交易以服務農牧戶、家庭農牧林場、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為主。流轉交易目的以?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為主,具有顯著的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特色。流轉交易行為主要限定在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范圍內。
三、加快構建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體系
(一)建立產權流轉交易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機構。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成立由農牧業、科技、財政、國土、住建、水利、林業、金融、工商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指導監管等職責。
(二)構建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共建,盟、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嘎查村四級聯動的產權流轉交易管理體系。
1、盟級建立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平臺,以提供政策指導、數據統計、情況分析、交易行為監管為主要功能。
2、旗縣市(區)級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現階段建設的重點,現階段市場建設應以旗縣市(區)為主。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應當具備固定的交易場所,為各類產權流轉交易行為提供政策咨詢、信息發?布、組織交易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整合各類流轉服務平臺,建立能夠提供綜合服務的市場。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可以是獨立的交易場所,也可以利用現有政務服務大廳、便民服務中心等場所,形成“一個屋頂之下、多個服務窗口、多品種產權交易”的綜合平臺。各地區可探索建立符合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實際需要的多種市場形式,既要搞好交易場所式的市場建設,也要有效利用電子交易網絡平臺。
3、蘇木鄉鎮依托現有農村牧區“三資”管理和各類產權流轉服務平臺或便民服務中心,負責產權信息收集、錄入、整理、流轉交易流程咨詢、相關材料初審等服務工作。有條件的蘇木鄉鎮可單獨或聯合設立產權流轉交易分市場,開展本區域內流轉交易業務,方便農牧民和作為旗縣級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補充。嘎查村設立信息員,負責本嘎查村產權信息收集上報工作。
4、各旗縣市(區)根據本地區實際,選擇條件成熟的蘇木鄉鎮開展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試點,先行先試,總結經驗,全面推開。
四、建立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
(一)交易主體。
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參與流轉交易。現階段市場流轉交易主體主要有農牧戶、農牧民合作社、家庭農牧林場、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涉農涉牧企業和其他投資者。農牧戶擁有的產權是否進入市場流轉交易由農牧戶自主決定。農村牧區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應進入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除農牧戶宅基地使用權、農牧民住房財產權、農牧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之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對工商企業進入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準入監管和風險防范。
(二)交易品種。
1、農牧戶承包土地、草原經營權。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原、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2、林權。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依照農牧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4、農村牧區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草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等方式流轉交易。
5、農牧業生產設施設備。是指農牧戶、家庭農牧林場、農牧民合作組織、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和涉農涉牧企業等擁有的農牧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6、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牧戶、家庭農牧林場、農牧民合作組織、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和涉農涉牧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7、農業類知識產權。是指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采取轉讓、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農村牧區集體資產股權。是指農村牧區集體資產股份合作組織及其成員依法享有的股權。
9、其他。農村牧區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三)交易程序。
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交易活動,原則上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由轉讓方向嘎查村提交產權交易申請,由嘎查村信息員,對交易申請的相關信息進行審定,以嘎查村的名義向蘇木鄉鎮農村牧區產權交易服務中心提交產權申請材料,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蘇木鄉鎮農村牧區產權交易服務中心向旗縣市(區)農村牧區產權交易中心提交產權流轉申請材料。
2、資格審核。根據產權類型,旗縣市(區)農村牧區產權交易中心委托相關職能部門對產權流轉申請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產權查檔和權屬確認。
3、發布信息。審核通過后,由旗縣市(區)農村牧區產權交易中心利用網絡等公共媒體,發布產權流轉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同時,由蘇木鄉鎮農村牧區交易服務中心在蘇木鄉鎮嘎查村區域?范圍內發布流轉信息。
4、組織交易。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依據征集到的資格審查合格的受讓方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選擇協議、電子競價、招投標等交易方式,組織進行交易。
5、簽訂合同。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產權流轉交易合同,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及時公示交易結果。
6、出具鑒證。轉讓方與受讓方向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提交鑒證所需材料,經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審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鑒證書。
7、資金結算。根據當地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價格情況,確定市場產權流轉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結算方式,建立統一的資金結算帳戶,按交易合同約定及時進行資金結算。
五、強化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旗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成立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管。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推進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三牧”的非盈利性機構,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支持力度。實行市場建設和運營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通過采取購買社會化服務或公益性崗位等措施,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和管理信息網絡平臺,完善服務功能和手段。
(三)建立交易管理制度。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新型農村牧區服務組織,要強化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規范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行、服務規范、中介行為、糾紛調處、收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要實行統一規范的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終)止、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等制度,流轉交易的產權應無爭議,發布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交易品種和方式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交易過程公開公正,交易服務方便農牧民群眾。
(四)加強市場監督管理。農牧業、林業、生態、工商等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促進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風險,確保市場規范運行。要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嚴禁隱瞞信息、暗箱操作、操縱交易。要依托農村牧區土地草牧場承包糾紛調處仲裁機構,妥善解決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矛盾糾紛。
(五)大力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農牧民群眾、基層干部了解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目的和程序,關心和支持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確保農牧民群眾成為市場建設的參與者和受益者。要加強基層干部和業務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時了解、宣傳推廣、學習借鑒先行地區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典型示范引導,推動我盟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六)保障工作經費。建立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保障農牧民權益,扶持農牧業發展,推動實現農村牧區資源資本化、財富化,提高農牧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舉措,各旗縣市(區)財政應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農村牧區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正常運轉,不得增加農牧民和嘎查村級負擔。
(七)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和支持建立行業協會,推進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行業規范、交易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加強經驗交流、政策咨詢、宣傳培訓和信息傳遞等服務,推動行業發展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形象,提升市場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