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錫林郭勒盟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01165959-9/2022-00348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21〕68號 | ||
| 發文機構:教育局 | 信息分類:科技、教育、衛生、醫療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錫林郭勒盟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辦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1-11-24 00:00:00 | 公開日期:2021-11-24 09:18:08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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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錫林郭勒盟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辦法》經2021年11月23日行署2021年第2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錫林郭勒盟鄉村教師生活補助辦法
為切實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提高鄉村教師生活待遇,確保鄉村教師安心工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8〕18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發放范圍
(一)各旗縣市(區)鄉鎮中小學(幼兒園)在編在崗教職工及財政承擔工資的公開招聘非編在崗教職工;服務期內的特崗教師。
(二)下派到鄉鎮中小學長期支教的教師(支教期限滿一學年);交流輪崗到鄉鎮中小學(幼兒園)的校長(園長)、教師;下派到鄉鎮幼兒園的教職工(含財政承擔工資的公開招聘非編在崗教職工)。
二、補助標準
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每人每月800元。
三、資金來源
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納入盟、旗縣市(區)兩級財政預算,按照《錫林郭勒盟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盟本級與旗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中的“盟本級與旗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比例”要求分擔。具體比例為,西烏珠穆沁旗、烏拉蓋管理區按3:7,錫林浩特市、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東烏珠穆沁旗、太仆寺旗按5:5,阿巴嘎旗、鑲黃旗、正鑲白旗、正藍旗、多倫縣按7:3比例分擔。
四、補助辦法
(一)調離(含借調)鄉村教師崗位或退休(職)的,自調離(含借調)或退休(職)的次月起停發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生活補助不納入工資基數,按補助形式發放。
(二)鄉鎮中小學(幼兒園)在編在崗教職工及財政承擔工資的公開招聘非編在崗教職工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實行實名制管理,每年按照10個月計算,并逐月發放;支教教師(支教期限滿一學年)、交流輪崗的校長(園長)和教師、服務期內的特崗教師按實際在崗時間發放補助;下派到鄉鎮幼兒園的教職工(含財政承擔工資的公開招聘非編在崗教職工)按實際崗位(在核定人員總量內)測算發放補助。
(三) 各中小學(幼兒園)要加強對教職工的管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當月起停發一個年度(按10個月計發)的生活補助:
1.未完成年度崗位工作量的。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3.存在曠工現象的。
4.被行政拘留的。
5.受警告、記過處分的。
6.存在師德失范行為的。
(四)受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人員或受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在處分影響期內不享受鄉村教師生活補助。
(五)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在強制措施期間停發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生活補助,停發的生活補助予以補發。?
(六)鄉村教師按規定在享受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期間,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照發。新聘任教職工,從入職當月起發放該生活補助。
五、相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做好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發放工作,是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改善鄉村教師待遇、穩定鄉村教師隊伍、提高鄉村教師工作積極性的有效辦法。各旗縣市(區)在當地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由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要成立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實施工作領導小組,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推進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二)加強宣傳,樹立導向。各旗縣市(區)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防止因操作不當、工作不細造成新的矛盾,確保教師隊伍穩定。要通過發放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改善鄉村教師待遇,吸引優秀人才到鄉鎮中小學(幼兒園)任教,鼓勵教師合理流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三)注重實效、加強監督。各旗縣市(區)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有效。各地教育部門要密切配合人社、財政部門,認真做好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各鄉鎮中小學(幼兒園)負責匯總符合條件的教職工名單,公示無異議后,按管理權限,經旗縣市(區)教育和人社、財政部門初審核準后,旗縣市(區)人社部門統一審批,旗縣市(區)財政部門統籌資金確保發放到位。建立問責制度,對提供虛假數據,存在冒領、套取、挪用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六、附則
本辦法由錫林郭勒盟教育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