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穩步推進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 | |||
| 索引號:01165913-4/2016-01088 | 發文字號:錫署發〔2016〕144號 | ||
| 發文機構:行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穩步推進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 | |||
| 成文日期:2016-10-16 00:00:00 | 公開日期:2016-10-16 00:00:00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39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現就推進我盟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把握改革方向
(一)總體要求。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的總體要求是:通過深化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動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促進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防止因監管不到位、改革不徹底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引資本與轉機制結合起來,把產權多元化與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結合起來,探索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徑。
2.完善制度,保護產權。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切實保障混合所有制企業各類出資人的產權權益,調動各類資本參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積極性。
3.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堅持依法依規,進一步健全國有資產交易規則,科學評估國有資產價值,完善市場定價機制,切實做到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強化交易主體和交易過程監管,防止暗箱操作、低價賤賣、利益輸送、化公為私、逃廢債務,杜絕國有資產流失。
4.宜改則改,穩妥推進。對通過實行股份制已實現混合所有制的國有企業,要著力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資本運行效率上下功夫;對適宜繼續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要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一企一策,成熟一個推進一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進行。
二、多種方式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1.穩妥推進商業競爭類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場化、現代化要求,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目標,以提高經濟效益和創新商業模式為導向,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或各類非國有資本實現股權多元化。
2.有效探索特定功能類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特定功能類國有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對自然壟斷行業,實行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為主要內容的改革,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促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同時加強分類依法監管,規范營利模式。
3.引導公益類國有企業規范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水電氣熱、公共交通、公共設施等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和領域,根據不同業務特點,加強分類指導,推進具備條件的企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通過購買服務、特許經營、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勵非國有企業參與經營。
(二)分級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1.重點引導在子公司層面有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對國有企業集團公司二級及以下企業,以研發創新、生產服務等實體企業為重點,引入非國有資本,加快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合理限定法人層級,有效壓縮管理層級。明確股東的法律地位和股東在資本收益、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方面的權利,股東依法按出資比例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權力履行職務。
2.探索在集團公司層面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國家有明確規定的特定領域,堅持國有資本控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經營機制;在其他領域,鼓勵通過整體上市、并購重組、發行可轉債等方式,逐步調整國有股權比例,積極引入各類投資者,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
(三)鼓勵各類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1.鼓勵非國有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可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及企業經營管理。非國有資本投資主體可以貨幣出資或以實物、股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或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2.支持集體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明晰集體資產產權,發展股權多元化、經營產業化、管理規范化的經濟實體。允許經確權認定的集體資本、資產和其他生產要素作價入股,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股份合作經濟(企業)管理辦法。
3.鼓勵國有企業市場化重組整合。鼓勵國有企業之間,根據產業和資本的關聯性進行股權置換和交叉持股等市場化重組整合,重點引進央企、國內外其他優勢企業參與企業重組。
(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優化政府投資方式,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項目。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適時對價格和補貼進行調整。組合引入保險資金、社保基金等長期投資者參與國家重點工程投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或參股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項目,使投資者在平等競爭中獲取合理收益。
(五)鼓勵國有資本以多種方式入股非國有企業。在公共服務、高新技術、生態環境保護和戰略性產業等重點領域,以市場選擇為前提,以資本為紐帶,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資本運作平臺作用,對發展潛力大、成長性強的非國有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鼓勵國有企業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并購重組等多種方式,與非國有企業進行股權融合、戰略合作、資源整合,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支持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企業改制重組。
(六)探索實行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探索實行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堅持試點先行,在借鑒自治區試點經驗基礎上穩妥有序推進,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支持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等持股。員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等方式。
三、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業治理機制
(一)進一步確立和落實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政府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經營,股東不得干預企業日常運營,確保企業治理規范、激勵約束機制到位。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等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職權,維護企業真正的市場主體地位。
(二)健全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混合所有制企業要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同股同權,依法保護各類股東權益。國有資本出資人對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按照出資比例派出國有資本產權代表,參與決策。依法向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推薦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人選,切實履行出資人監督職能。規范制定混合所有制企業公司章程,規范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和黨組織的權責關系,形成按章程行權,對資本監管,靠市場選人,依規則運行,定位清晰、權責對等、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推行混合所有制企業職業經理人制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市場導向的選人用人和激勵約束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依法負責企業經營管理,暢通現有經營管理者與職業經理人的身份轉換通道。職業經理人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按照市場化原則決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探索中長期激勵機制。
四、建立規范的操作規則和保障機制
(一)嚴格規范操作流程和審批程序。在組建和注冊混合所有制企業時,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和產權交易等行為,健全清產核資、評估定價、轉讓交易、登記確權等國有產權流轉程序。國有企業產權和股權轉讓、增資擴股、上市公司增發等,應在產權、股權、證券市場公開披露信息,公開擇優確定投資人,達成交易意向后應及時公示交易對象、交易價格、關聯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輸送。國有企業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應依據本意見制定方案,報同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重要國有企業改制后國有資本不再控股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按照本意見要求,明確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流程。方案審批時,應加強對社會資本質量、合作方誠信與操守、債權債務關系等內容的審核。要充分保障企業職工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評估工作,職工安置方案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二)健全國有資產定價機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完善國有資產交易方式,嚴格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通過產權、股權、證券市場確定合理資產價格,發揮審計、評估等專業化中介機構作用,借助多種市場化定價手段,完善資產定價機制,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監管,完善國有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嚴格執行統一的產權管理法律法規,落實國有資產進場交易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改革中出現的違法轉讓和侵吞國有資產、化公為私、利益輸送、暗箱操作、逃廢債務等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對不按規定實施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企業發展受損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大局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審計部門要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加強對改制企業原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在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定價、股權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強企業職工內部監督。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對各類產權的平等保護。健全完整嚴格的產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保護制度,依法保護混合所有制企業各類出資人的產權和知識產權權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堅持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給予同等法律保護。
(五)制定完善有關配套政策。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凡是市場主體基于自愿的投資經營和民事行為,只要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入的領域,且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不得限制進入。完善工商登記、財稅管理、土地管理、礦業權轉讓、金融服務等政策。依法妥善解決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國有企業職工勞動關系調整、醫療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確保企業職工隊伍穩定。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五、加強領導,做好組織實施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旗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守規范,明確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組織領導,要加強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注重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抓好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各地區負責所屬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配合區域內駐地央企、區屬企業改革;各相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協同配合,協調指導我盟企業改革,支持配合駐盟央企、區企改革。針對推進混合所有制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工商、稅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做好支持服務工作,切實降低企業改革成本;各旗縣市(區)、各相關部門和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要及時跟蹤改革進展,加強改革協調,重大問題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企業是改革的主體,各類各級企業要從企業實際出發,堅持優勢互補、按需混合,認真研究制定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規劃,積極穩妥推進本企業產權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各旗縣市(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和我盟要求,區分不同情況,指導國有企業積極穩妥地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確保改革依法合規、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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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