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19-00026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19〕16號 | ||
| 發文機構:行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19-04-03 00:00:00 | 公開日期:2019-04-03 00:00:00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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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行署同意,現將《錫林郭勒盟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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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 ??
2019年4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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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
竣工結決算審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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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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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揭示工程造價的真實性,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 <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 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7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盟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是指財政部門對政府性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工程概算、預算、工程結算、工程變更、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
第三條??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節約、有效的原則。
(二)建立“誰審核、誰負責、先審核、后批復”的管理運行機制。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通過政府采購招標入圍方式,在全國范圍內遴選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
(四)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由各級財政績效管理和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統一審核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對基本建設財務審核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項目審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評審中心負責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環節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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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評審范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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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范圍包括:
(一)盟直500萬元(含)以上(旗縣200萬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結決算審核。
(二)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含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以及由政府負責還本付息的外國政府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
(五)按規定需要審核的其它基本建設結決算項目。
第七條??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程序和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工程結算、工程變更、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合理性、準確性。
(三)項目財政性資金使用、管理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
(四)項目建設單位采購材料、設備過程中,執行政府采購規定的情況。
(五)專項資金的審核。
(六)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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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評審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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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方式包括:
(一)委托式(獨立第三方)評審。
(二)對工程進度、工程變更、隱蔽工程、設備材料認質認價、進度款撥付和其他管理情況采取跟蹤式評審。
(三)其他方式。
第九條??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程序包括:
(一)項目建設單位將需審核的項目申請報送至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各級財政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評審中心,項目建設單位將送審資料移交評審中心。
(二)評審中心對送審資料進行評審,送審資料必須由相關單位蓋章和負責人簽字認可。對不具備審核條件的項目,說明原因后退回項目建設單位,對具備審核條件的項目組織審核。
(三)評審中心依規選定項目評審中介機構,全程監督中介機構對項目的審核。
(四)評審中心根據“三審一監”制對報審項目進行審核。
(五)評審中心根據中介機構審核報告和財務決算審核結果出具審核報告。審核報告報送至財政局、國資委、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建設單位。
(六)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審核報告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進行批復。
(七)國資委根據批復文件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和調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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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職責分工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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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的職責和要求:
(一)各級項目主管單位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本部門或者本行業基本建設項目結決算財務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結決算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二)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提供結決算審核所需的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對影響審核結論的資料應當一次性報送。
(三)對審核中需要調查、核實和取證的問題,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四)收到審核報告起5個工作日內由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簽字蓋章,同時督促施工單位簽字蓋章,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字蓋章的,視為同意。
(五)項目竣工后應當及時辦理資金清算和國有資產交付手續,并依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意見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
(六)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占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可以不報財政部門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復。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工程價款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的職責和要求: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盟直500萬元以下(旗縣200萬元以下)由項目主管部門批復,盟直500萬元(含)以上(旗縣200萬元(含)以上)由財政部門批復,無主管部門的由財政部門批復。
(二)項目主管科室對項目送審資料進行初審后通知評審中心審核。
(三)負責協調在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對存在重大異議的項目,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召開聯席會議等。
(四)財政部門對項目主管單位批復的本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抽查審核。
(五)對經確認的審核結論批復基建決算。
(六)國資委根據批復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評審中心的職責和要求:
(一)依法依規開展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結決算審核工作,對審核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負責,并建立健全對審核結論的內部復審機制和對工作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與糾正的內部監管機制。
(二)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審核報告,審核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概況、審核依據、審核范圍、審核內容、審核結論、審增(減)原因及特別事項的說明等,對影響審核結論的事宜予以披露。
(三)規范項目檔案管理,做好審核相關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備查工作,嚴格履行保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提高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結決算審核工作效率。
(四)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書,提出審核的具體要求,評審中心加強對委托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考核,并根據項目性質對委托的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組織社會專家進行復審。
(五)評審中心、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審核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六)對審核結論和相關資料,要嚴格履行保密制度,除按規定呈送有關單位外,未經批準不得向任何單位泄露。
第五章??審核管理和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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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審核問題管理:
(一)對資料短缺等原因無法審核或爭議較大的項目,退回送審單位,待資料準備齊全后再予審核。
(二)中介機構與項目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之間有爭議的部分,由評審中心組織專家進行復審。
(三)如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審核結果簽字、蓋章,評審中心可以出具單方審核結論,并接受相關部門仲裁。
(四)對特殊情況需增補影響審核結論的項目資料,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文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由評審中心研究確定。
(五)項目建設單位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財政部門復議一次,有證據證明審核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由評審中心重新委托其他中介機構進行再審。
第十四條??審核結論使用管理:
審核結論是財政部門安排項目預算、掌握資金撥付進度、辦理工程結算、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結決算審核付費標準:
(一)財政投資項目審核付費標準參照自治區財政廳、發改委和住建廳《關于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2〕65號)執行;對核減額或核增額超過5%的部分,按上文規定由項目施工單位承擔審核費,并在審核結束后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支付審核中介,并出具審核報告,對退審項目,不計算審核費。
(二)對審核付費,要體現績效原則、市場原則和協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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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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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在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決算審核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