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15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20〕22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0-06-15 00:00:00 | 公開日期:2020-06-15 14:59:38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現將《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2020年6月15日
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發展資金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0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9〕4號),為支持城鄉各類人員就業創業,推動就業創業工作高質量發展,建立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發展資金。為充分發揮資金的作用,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創業發展資金,是由盟行署設立,由盟?財政部門會同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盟?級重點規劃新建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建設、創業培訓講師參賽、創業?指導專家服務團開展服務、職業技能展示、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開展和其他符合條件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政策互補。支持上級就業補助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以外的就業創業項目和個人,適度向貧困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的地區傾斜。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普惠性和扶優扶強相結合,注重發揮政策對象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精準對接,注重實效。提高資金使用的可操作性和精準度,加強監督管理,以績效為導向進行資金管理。
第四條??盟就業創業發展資金由盟財政預算資金、整合有關就業創業資金等方式籌集,財政預算安排根據需要適度增加。
第二章??資金支出范圍和申請使用
第五條??扶持盟級重點規劃新建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對納入盟行署重點規劃新建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根據孵化效果,對其創辦主體給予每年不超過200萬元的孵化運營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對其公共辦公區域運轉所需基礎裝修費、設施設備購置費以及水費、電費、供暖費、物業費和網費給予補貼。對盟級重點規?劃新建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所孵化的創業項目,自初次入駐之日起三年內給予50%場地租賃費補貼和100%網費補貼。
申請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孵化運營補貼資金的,提供以下材?料:《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納入行署重點規 劃新建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證明材料、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創辦主體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與孵化項目簽訂的孵化服務協議書、孵化項目經營狀況報告。
? ? 申請盟級重點規劃新建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公共辦公區域運轉補貼資金的,提供以下材料:《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納入行署重點規劃新建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證明材?料、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創辦主體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運轉所需費用發票。
申請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孵化項目場地租賃費補貼和網費補貼資金的,提供以下材料:《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納入行署重點規劃新建創業園區(孵化基地)證明材料、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創辦主體營業執照、與孵化項目簽訂的孵化服?務協議書、孵化項目營業執照(暫無營業執照的提供正常運行證明?材料)、孵化項目經營場地占地面積證明材料(需經孵化項目法人?確認)以及收取場地租賃費證明材料(或減免場地租賃費證明材料)、網費發票。
第六條??扶持創業培訓講師參賽。在各級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辦的國家級創業培訓講師大賽中獲得前三名的創業培訓講師,分別給予5萬元、2.5萬元、1萬元獎勵;在自治區級?創業培訓講師大賽中獲得前三名的創業培訓講師,分別給予3萬元、1.5萬元、1萬元獎勵;在盟級創業培訓講師大賽中獲得前三名的創業培訓講師,分別給予5000?元、3000元、2000元資金獎勵。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身份證、創業培訓講師證明材料、獲獎證明材料。
? ? 第七條??扶持創業指導專家服務團專家開展創業指導。創業指導專家服務團專家在盟創業服務部門統一組織下對各類創業者提供創業指導、信息服務、創業項目評估推介、技術培訓、融資服?務、開業指導、政策落實等創業指導服務以及參與創業服務項目評?審工作的,為其提供的現場創業指導服務給予每人每小時100元?補貼,每人每天不超過500元;離開本人生活的城區到其他地方開展創業服務的,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報銷差旅費。
專家創業指導服務補貼和差旅費由盟創業服務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盟創業服務部門組織創業指導服務或項目評審的證明材?料、申請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經本人簽字的提供創業指導服務或?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花名冊,申請差旅費的同時提供差旅費的相關票據。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專家本人賬戶。
第八條??扶持職業技能展示項目。對經各級政府及其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介參加國家和自治區級職業技能展示活動?的單位或項目,前三名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1萬元的資金獎?勵。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營業執照(個人參展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推選證明材料、參展獲獎證明材料。
第九條??扶持技能大師工作室。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 為盟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的,給予5萬元資金獎勵。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認定證明材料。
第十條??扶持開展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對承辦行署或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全盟年度創業項目展示推介會或創業大賽的,根據規模、效果等,適當給予補貼。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承辦證明材料、組織創業項目推介評選和創業大賽的相關證明材料、費用發票。
對承辦行署或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全盟性現場招?聘會的,根據規模、效果等,適當給予補貼。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承辦證明材料、開展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招聘活動)情況報告、簽訂的就業協議、簽訂的勞動合同、費用發票。
第十一條??其他支出。經行署批準,符合就業創業發展資金支出原則,確需新增的項目。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單位、項目、個人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部門提出本年度申請(勞動就業服務部門為申請主體的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盟勞動就業部門復審,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將扶持資金支付到相應賬戶。
第十三條??各地應根據地區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安排本地區就業創業發展資金。
第三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 ?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加大資金監管力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確保資金使用依法依規。
第十五條??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資金使用績效管理,達到促進就業、鼓勵創業的工作效果。申請獎勵資金的項目,必須達到本辦法設定的相應量化指標。對申請補貼資金?的項目,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規范支出使用流程,建立和完善資金支出發放臺帳,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 效甄別政策對象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騙取資金等行為。各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紀依法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錫林郭勒盟就業創業發展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
| 單位請填寫 |
單位名稱(銀行賬戶名)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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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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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性質 |
口事業單位??口企業??口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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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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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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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銀行 |
銀行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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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或團隊請填寫 |
姓名(團隊負責人姓名)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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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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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歷 |
畢業院校及所學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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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單位 |
從事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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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所在地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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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銀行 |
銀行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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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金類型 |
□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孵化運營補貼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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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公共辦公區域運轉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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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孵化項目場地租賃費和網費補貼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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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培訓講師獎勵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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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創業指導專家服務團專家創業指導服務補貼和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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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職業技能展示活動獎勵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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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能大師工作室獎勵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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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聘會補貼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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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項目推介評選或創業大賽補貼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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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其他支出,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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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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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補標準 |
申請獎補資金項目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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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補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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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真實性聲明 本單位(本人)保證所提供的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全面、真實,并承擔因資料虛假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申報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報人(簽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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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縣 市 (區) 就業 部門 意見 |
審核人???????????????負責人: (公章) 年?月??日 |
盟??就業?部門?意見 |
審核人:?????????????負責人: (公章) 年?月????日 |
| 旗縣 市 (區) 人社 部門 意見 |
審核人:??????????????負責人: (公章) 年????月?日 |
盟??人社?部門?意見 |
審核人:?????????????負責人: (公章) 年??月??日 |
| 旗縣 市 (區) 財政 部門 意見 |
審核人:??????????????負責人: (公章) 年??月??曰 |
盟??財政?部門?意見 |
審核人:?????????????負責人: (公章) 年?月??日 |
本表一式六份(正反面打印),審核蓋章單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