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23-00013 | 發文字號:錫署發〔2020〕88 號 | ||
| 發文機構: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信息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錫林郭勒盟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0-10-26 00:00:00 | 公開日期:2020-10-26 10:10:48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錫林郭勒盟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0年10月26 日
錫林郭勒盟劃轉部分國有資本
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精神,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9〕22號)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盟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在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同時,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增進民生福祉,實現代際公平,使人民群眾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
二、劃轉要求
(一)劃轉范圍。全盟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及另有規定的除外。
? ? 大中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 <統計上< pan>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有關規定執行;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原中國保監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 <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 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公益類企業的確定按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關于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 pan>關于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15〕170號)予以明確。
文化企業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部門出資設立的文化企業。
(二)劃轉對象。一是由盟本級持有并納入劃轉范圍的國有股?權;二是旗縣市(區)持有并納入劃轉范圍的國有股權。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按照不重復劃轉原則進行劃轉。中央、自治?區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業,按照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系進行劃轉。
(三)劃轉比例。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納入劃轉范圍的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所持有股權的10%。
(四)劃轉時點。?納入2020年劃轉范圍的企業以2019年12月31日作為劃轉基準日。
(五)劃轉時限。盟直、旗縣市(區)所屬國有企業于2020年底前完成劃轉工作。
(六)承接主體。按自治區規定,符合劃轉條件的國有股權,由內蒙古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負責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
三、劃轉程序及職責
(一)審定劃轉方案。各級國資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
其中:
1.盟本級企業,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出資企業?(含委托監管企業)國有股權劃轉方案;盟財政局會同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初審后,報經行署同意后,報自治區相關機構確認。
2.旗縣市(區)所屬企業,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股權劃轉方案,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局、國資部門初審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匯總報送盟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審核后轉報自治區相關機構確認。
3.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按照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系參照上述條款履行審核程序。國有股東涉及多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須征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
(二)下達劃轉通知。接到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下達劃轉國有股權通知后,盟財政局會同盟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局、國資委向盟所屬企業下達國有股權劃轉通知,并抄送承接主體。旗縣市(區)劃轉國有股權通知由盟財政局會同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下達至旗縣市(區)財政部門,程序比照盟級執行。
(三)辦理劃出手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劃轉國有股 權通知后,具體辦理股權劃出手續,承接主體相應辦理股權劃入手?續。劃轉對象應在收到國有股權劃轉通知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國有產權及企業變更登記。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機構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產權變更登記。劃出企業應將變更登?記情況反饋至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時抄送各國有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各國有股東以及承接主體。
市場監管局負責辦理劃轉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稅務局負責落實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企業涉相關稅費征免政策。
企業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工作完成后,有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國有股權劃出方應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勇于?擔當、密切配合,合力做好劃轉相關工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 (管委會)對本地區國有資本劃轉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履行職責,結合地區實際,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方案,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劃轉工作目標任務。
(二)統籌劃轉工作。劃轉范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者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
(三)保持企業管理體制不變。國有股權劃轉后,盟內各級企業領導班子管理體制保持不變,按照《公司法》和具體劃轉辦法要?求規范建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承接主體研究修訂劃轉企業公司章程。利潤分配按照出資額實施分配,分配原則在公司章程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