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錫林郭勒盟直屬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號:11152500011659134E/2016-00665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16〕148號 | ||
| 發文機構:行署辦公室 | 信息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錫林郭勒盟直屬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16-06-23 00:00:00 | 公開日期:2016-06-23 00:00:00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行署2016年第五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將《關于進一步推進錫林郭勒盟直屬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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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
2016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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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推進錫林郭勒盟直屬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根據盟委、行署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要求,結合自治區國資委《關于進一步推進自治區直屬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意義
盟直國有企業開展法人治理結構工作以來,逐步推進企業決策層與執行層分離,分權制衡機制初步形成,重大決策質量進一步提高。但應看到,目前仍存在很多問題,包括董事會內部結構不合理,考核體系和評價體系尚未建立,董事、經理層的選拔機制尚需完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人員尚待培育,董事會與股東會、經營層的權責邊界需進一步厘清,關系定位需進一步準確把握等問題。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環節,是推進國有企業健全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方式的重要基礎,對我盟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總體目標
完善董事會功能,真正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形成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按照董事會機構合理、職責明確、制度健全、日常運行規范的要求,到2020年,盟直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全資、控股公司)都要建立規范的董事會。
——實現制衡協調。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分權設崗、分級授權,決策、執行、監督職能分開,公司治理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有效協調,實現權力的制約和平衡。
——實現規范有效。董事會建設和運作要依法合規。因企制宜,加強溝通協調,增強董事會運作的有效性。
——強化黨的領導。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鞏固,政治核心作用充分發揮。積極探索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聘經營管理人員相結合的途徑。
——強化民主管理。充分發揮職工董事作用,保障職工民主權利,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三、具體措施
(一)統一思想,齊心協力推進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工作。加強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工作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新形勢下深化和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關鍵和重點。盟直有關單位(部門)要按照全盟深化改革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結合盟直國有企業的經營現狀、組織結構及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選派等工作,集思廣益、客觀公正的提出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合理化建議。國資監管機構要強化履職能力,加大對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和工作業務流程指導,推動完善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工作順利開展。
(二)各司其職,明確董事會與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的職能定位關系。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定戰略、管團隊、議大事、控風險。經理層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落實董事會的決議,承擔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等。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黨組織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參與重大問題決策,落實黨管干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黨組織研究通過的重要議案在董事會上未能通過的,黨組織應與董事會溝通協商,如達不成一致意見,可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三)各負其責,依法規范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責定位。董事長是董事會的召集人,是董事會建設和運作的主要責任人,負責主持董事會會議,明確董事會召開的實效和質量,協調董事會支撐機構的運轉;對董事會決議執行進行督促、檢查;代表董事會簽署公司高管人員的任免、經營業績考核、薪酬等相關文件;代表董事會向股東(大)會匯報工作;組織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事會聯系溝通等活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董事長不分管經營層部門和工作。企業一般不設董事長辦公會,因溝通工作和落實董事會決議任務繁重,確有必要設立的,董事長辦公會不得進行表決,不能代行董事會、總經理職權。
總經理對董事長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接受董事會的監督管理。總經理主要職責是負責落實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等。總經理應當維護出資人(股東)和公司利益,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完成年度和任期公司經營計劃。
(四)完善機構,發揮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國有企業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聘高級管理人員相結合,積極探索市場化選人用人的途徑和辦法。上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當在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成員工作中發揮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作用。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企業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參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董事長和黨組織書記一般由一人擔任。按照公司“三重一大”決策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積極探索發揮董事會作用與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有機結合的途徑和辦法,明確職責,細化程序,規范流程。黨組織要加強對董事會各項工作的監督,尊重董事會依法依規行使權力,支持董事會決議的落實。
(五)通力協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主體溝通協調機制。企業要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各主體主要職責劃分體系,董事會要完善與派出機構或股東會、黨組織、監事會、經理層的溝通協調機制。董事長與總經理要加強溝通,重大事項未協商一致的,不提交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和黨組織會議討論。總經理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及董事長報告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大情況和問題等。董事會擬決策的重大事項在提交公司董事會決策前,要征求黨組織的意見;董事會涉及相關的人事任免,由人事部門提出方案,黨組織提出任免意見或建議,董事會決定其任免。董事會與監事會應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對監事會提示和要求公司糾正的問題,負責督促、檢查公司的落實情況,并向監事會反饋。
四、工作步驟
(一)第一階段:盟國資監管機構開展盟直國有企業完善業法人治理結構工作調研,制定《完善錫林郭勒盟直屬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方案》上報盟行署審核,積極配合盟行署對盟直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施方案修改、完善和印發工作。
(二)第二階段:細化工作步驟,明確工作分工和職責,督促盟直國有企業初步完善法人治理組織機構。
(三)第三階段:做好盟直國有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推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工作有序開展。
(四)第四階段:根據國資國企改革總體部署,選擇企業規模較大、具備開展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工作的企業進行試點,本著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為全盟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工作總結經驗。
(五)第五階段: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完善工作措施,查遺補漏,在盟直國有企業全部推開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工作。
五、工作要求
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工作是一項全新的體制機制創新工作,也是國企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事關全盟改革發展大局,盟直相關單位(部門)務必解放思想,提高認識,開拓創新,為完善盟直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工作出謀劃策,在工作中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盟直國資監管機構要創新國資監管工作模式,協助盟直企業做好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建設工作。盟直國有企業要提高認識,提前謀劃法人治理結構工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