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錫林郭勒盟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實施方案 | |||
| 索引號:73610061-2/2023-00004 | 發文字號:錫署辦發〔2023〕18號 | ||
| 發文機構:生態環境局 | 信息分類:城鄉建設、生態環境 | ||
| 概述:錫林郭勒盟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實施方案 | |||
| 成文日期:2023-03-01 00:00:00 | 公開日期:2023-03-01 16:13:11 | 廢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9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關于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內環辦〔2023〕8號)要求,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各重點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排污口排查;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結合實際完成全盟河道、湖泊、季節性河流及其岸線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重點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80%監測溯源和30%整治任務。
2024年基本完成重點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排污口監測溯源,完成70%整治任務。
2025年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續推進排污口規范化建設,提高排污口監督管理水平。
二、重點任務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分3個階段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一)排污口全面排查和精準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數。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由盟本級統一組織實施,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積極配合,堅持“有口皆查、應查盡查”,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受納水體,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排污口設置審核情況、排污許可證要求等,明確排污口下游關聯的國控斷面、水功能區以及排污口責任主體有關情況,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動態管理臺賬、排查溯源工作臺賬。排查工作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以人工現場排查為主,鼓勵根據實際情況利用各類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可行的實用技術。
要按照“邊排查、邊監測”原則,對有廢水排放的排污口開展快檢或實驗室監測,做好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受納水體水質的監測、統計。要建立健全排污口監測體系。
2.厘清責任主體。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
在結合全面排查、水質水量監測結果的基礎上,明確污水來源,確定責任單位。對于現場情況簡單、責任明晰的排污口,完成現場排查同時可直接溯源。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根據現場需要并依據排污口排水、管網連通情況等復雜程度,通過資料核對+現場調查的方式,可采用管路檢測溯源、流向儀、水質指紋法、示蹤劑溯源等技術手段開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負責污染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監測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二)排污口分批分類整治
1.明確排污口分類。在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將入河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開發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城鎮雨洪排口、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及地區實際情況對排污口進行命名和編碼。
2.有序推進整治工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以截污治污為重點,通過依法取締、清理合并、規范整治的方式分級分類開展整治,制定實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確入河排污口存在問題、整治目標、具體措施、責任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確保排污口整治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穩妥推進、安全有序。
整治工作要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充分考慮企事業單位、市政及住宅小區建設等實際。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避免“一刀切”。取締、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錫林郭勒盟入河排污口整治驗收銷號辦法》實行銷號管理,通過對排污口進行取締、合并、規范,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納入入河排污口動態管理臺賬。
排查發現可能導致形成黑臭水體的入河溝渠及其他排口,由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
3.依法取締一批。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依法采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予以取締。排污口拆除、關閉后,應采取生態修復等方式恢復河道岸線原貌。
4.清理合并一批。對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規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網。
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于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開展技術論證并書面報告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分局,實施嚴格監督管理。
5.規范整治一批。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確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從設置科學性、合理性、建設規范性等方面明確需要整治的問題,按照“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則,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分類推進入河排污口規范整治。整治過程中涉及入河排污口改建、擴大的,要依據《入河(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內蒙古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內環辦〔2023〕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審核程序。
問題簡單能夠立即解決的,要立行立改;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入河排污口,要制定整治方案,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明確時間節點和責任單位,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對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開展清理整治,嚴禁盲目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應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
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并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于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三)建立排污口長效監管機制
1.科學規劃布局。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安全保障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水功能區劃等,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排污口設置的規定。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
2.規范審核權限。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
對新建、改建、擴大上述排污口,除由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審核的排污口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自治區審批的,其排污口設置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核;上述范圍外的其他排污口設置由盟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核。
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口設置審核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3.嚴格審核把關。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根據河湖水環境質量目標和納污能力,嚴格審核排污口設置的位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重點內容。
在嚴格管控常規污染物基礎上,加強行業重點特征污染物管理,對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要加強動植物油、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管理;對于煤炭開采企業排污口,要加強懸浮物、硫化物等管理;對于有色金屬礦山企業排污口,要加強總鋅、總銅、總鉛、總鎘、總汞、總砷、總鎳、總鉻等管理;對于煤化工企業排污口,要加強揮發酚、懸浮物等管理。對于行業排放標準中沒有具體規定的污染物,要結合水環境質量目標,從嚴強化監管。
4.強化監督管理。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組織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
盟生態環境局應會同水利、工信、住建、農牧等相關部門,通過排污口設置審核、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并對排污口開展監督性監測。
在三個水文年內對新建、改建、擴大的排污口實施跟蹤監測,如發現排污口的設置對流域重點斷面、水功能區水質和重要引水設施產生重大影響的,需重新論證排污口設置的合理性。
5.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開發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納入“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系統,加強環境執法監管,對違反法律法規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借道排污等逃避監督管理的,依法從嚴查處。
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
6.加強信息化建設。要利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一建設的排污口信息管理平臺,及時將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核、監測監管等相關信息填報上傳至應用平臺,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機制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本地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全面性、徹底性負責,指定專人負責工作聯絡對接。盟生態環境局負責統一組織全盟入河排污口排查,會同盟水利局、工信局、住建局、農牧局等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落實排查整治工作責任并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全盟入河排污口排查及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由盟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企業事權的排污口整治經費由相關企業自籌解決。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做好移交入河排污口的再排查、再核實,接到最終排查結果清單后30日內制定出臺本地區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并報盟直行業主管部門和盟生態環境局備案,按季度向行署報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臺賬,經盟生態環境局匯總后上報自治區。
(二)加強部門協作。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實效。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做好協調配合,其中:財政部門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經費的預算及安排落實;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部門根據河道和岸線管理保護、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要求,指導排污口設置;工信部門配合做好各開發區排污口、雨污混排口排查整治;住建部門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雨洪排口排查整治;農牧部門指導畜禽養殖排污口、水產養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區排口排查整治。
(三)加強宣傳執法。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進一步加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宣傳,引導相關責任主體主動配合排查、監測、溯源,扎實開展排污口整治。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排污口名稱、編碼、類別、責任主體、監管單位、監督電話等;各相關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入河排污口名稱、編碼、責任主體、審批或登記文件號以及批復的入河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位置等。盟生態環境局要聯合相關部門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設置審核等為重點開展督導幫扶,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水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督導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盟行署報告。對于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