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直各有關部門,各旗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為規范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加強信用信息修復協同聯動,構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復機制,在信用信息修復領域實現“高效辦成一件事”,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指導意見》(國發〔2024〕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在全區開展誠信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4〕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做好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錫林郭勒盟關于進一步做好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附件:《錫林郭勒盟關于進一步做好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實施方案》
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錫林郭勒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
錫林郭勒盟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錫林郭勒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5月28日印發
附件:
錫林郭勒盟關于進一步做好失信行為
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
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規范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加強信用信息修復協同聯動,構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復機制,在信用信息修復領域實現“高效辦成一件事”,維護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指導意見》(國發〔2024〕3號)、《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58號令)、《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市監信規〔2021〕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在全區開展誠信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4〕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做好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實施方案》,結合錫林郭勒盟實際,特制定此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著力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優化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辦理流程,建立信用信息修復協同聯動工作機制,推動“一次申請、同步修復”,切實解決“多頭修復”、“重復修復”等問題,激發失信主體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二、受理范圍
被依法依規處以行政處罰、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最短公示期屆滿并依法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申請移除或終止公示失信信息。
三、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領域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后,信用信息主體方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最長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如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起點以行政處罰作出時間為準。
四、辦理流程
(一)修復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信息
1.申請
信用信息主體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http://nm.gsxt.gov.cn/index.html)點擊“企業信息填報”登錄年報系統完成基礎數據填報,點擊“信用信息修復”進入頁面后選擇對應的修復類型(行政處罰信息修復、經營異常名錄信息修復),按照頁面提示上傳相關材料,完成在線申請。或者登陸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政務外網系統(http://amr.nmg.gov.cn/);登錄年報系統入口,點擊“企業信息填報”,點擊“信用信息修復”進入頁面后選擇對應的修復類型(行政處罰信息修復、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經營異常名錄信息修復、嚴重違法失信信息修復),按照頁面提示上傳相關材料,完成在線申請。
2.受理
信用信息主體提交申請后,處罰決定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修復的決定,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更新公示,將修復結果實時共享至“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更新相關信用信息主體的信息。
3.查詢
信用信息主體可通過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查詢信用修復記錄。
(二)修復其他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含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1.申請
信用信息主體登錄“信用中國”網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在首頁右上角搜索框內輸入企業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查找對應主體的公示信息,找到擬申請信用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點擊“在線申請修復”按鍵,進入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頁面,填報相關信息和提交佐證材料(材料1.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業務辦理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材料2.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的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證明材料,如繳納罰款的收據或行政處罰機關出具的其他相關整改證明材料;材料3.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完成在線申請。
2.受理
信用信息主體提交申請后,系統將自動形成工單按程序進行內部流轉,盟發改委負責初核,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信用主體予以補正,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在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復核。
3.查詢
信用信息主體可通過通知短信中的“辦理進度查詢碼”在線查看受理情況、審核進度和審核結果。
(三)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申請由認定部門負責受理,認定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已建立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規定要求,審核決定是否同意將信用信息主體移出名單。認定部門將信用信息主體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后,實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平臺自收到認定部門推送的移出名單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中國(信用錫林郭勒)”網站終止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五、推進步驟
(一)更新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流程指引
盟發展改革委負責更新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信息修復指引,明確信用信息修復的適用主體,列明信用信息修復受理條件、方式、所需材料以及受理時限等,方便信用信息主體隨時了解信用信息修復辦理流程及要求。
(二)構建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協同聯動工作機制
盟發展改革委和市場監管局要進一步做好行政處罰信息協同聯動工作,建立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復協同聯動工作機制。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結果已實現共享和互認,盟發展改革委負責與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對接信用信息一體化查詢功能,全面展示全盟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同步更新信用信息主體的信用修復信息公示,切實做到兩個系統同步修復,實現“一步申請、結果互認、同步下線”,解決“多頭修復”問題。
(三)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修復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誰列入、誰移出”的原則,落實好恢復個體工商戶正常記載狀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移出工作。完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系統,優化信用信息修復流程,提升信用信息修復時效。通過線上途徑受理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核實,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移出的決定,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四)修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和移出依據、移出應具備的條件、程序、材料、方式等,并按照部門有關規定,受理信用信息主體的修復申請。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與已建立本部門嚴重失信信息主體名單管理制度且產生相關信息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見附件1)開展信息共享工作。盟中級人民法院、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計局和稅務局應將本行業列入和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實時共享至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自收到認定部門共享的列入和移出名單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中國(內蒙古錫林郭勒)”網站更新相關主體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其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見附件2)應加強與上級溝通,待上級部門建立本部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具備信息共享條件后與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開展信息共享工作。
六、職責分工
(一)牽頭部門責任。盟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信用修復一件事”整體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明確配合部門等。制定信用中國網站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流程指引,協調推進錫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開展行政處罰修復結果信息互認和共享工作。
(二)行政處罰部門責任。各行政處罰部門要提高“雙公示”數據報送質量,避免因行政處罰信息填報錯誤導致企業提起異議申訴。在處理企業信用修復申請時要嚴格審核把關,對于符合修復條件的信用主體要按程序予以辦理。對信用主體在信用修復過程中未真實反映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作為該信用主體的失信記錄,歸集至盟社信辦,依法依規在“信用錫林郭勒”網站公開。
(三)行政處罰信息和經營異常名錄信息修復責任。全盟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領域行政處罰信息、個體工商戶經營異常狀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修復工作。盟發展改革委負責除市場監管領域外行政處罰信息修復工作。
(四)技術對接責任。盟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負責“修復一件事”技術對接支持,按需推進市場監管局和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與錫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開展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指導建立政務服務網“信用修復一件事”主題專欄,指引信用信息主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開展信用信息修復。
(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修復責任。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負責列入和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相關工作,按照本部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明確列入依據、移出條件、移出程序等,并將列入和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實時共享至盟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同時將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受理條件、受理材料等在本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七、組織保障
(一)落實責任,強化協同聯動。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壓實工作責任,合力推動信用信息修復“一件事”落地落實。錫林郭勒盟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同聯動,做好信用信息修復結果互認和共享工作,及時反映信用信息修復“一件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堵點、難點。
(二)加強宣傳,開展培訓指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信用信息修復業務培訓,提升信用信息修復服務精細化水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做好“信用修復一件事”政策解讀和輿論宣傳,提高“信用修復一件事”服務知曉度和使用率,提升群眾辦事體驗。
(三)推行“雙書同達”,履行“處罰即告知修復”義務。要按照《關于實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與信用修復告知書“兩書同達”工作制度的通知》(錫發改財金字〔2024〕3號)要求,按照“誰處罰、誰告知”原則,各行政處罰部門在依法對行政處罰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同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告知書,確保企業明確修復流程和要求,及時合規的進行信用修復。
附件:1.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清單(第一批)
?? ? ? ?? ? 2.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清單(第二批)
| 附件1 | |||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清單(第一批) | |||
| 序號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責任單位 | 納入依據 |
| 1 |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盟中級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第一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
| 2 | 拖欠農牧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 盟人社局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 |
| 3 |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 盟市場監管局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 ) |
| 4 |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 | 盟稅務局 |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 |
| 5 |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 盟統計局 |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 |
| 6 | 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 盟民政局 |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
| 7 | 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盟應急局 | 《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
| 附件2 | |||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清單(第二批) | |||
| 序號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責任單位 | 納入依據 |
| 1 | 食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 | 盟市場監管局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奶業振興保障乳品質量安全的意見》(國辦發(2018)43號) |
| 2 | 運輸物流行業嚴重失信黑名單 | 盟發展改革委、交通 運輸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物流業降本增效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國辦發〔2016〕6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 |
| 3 | 危害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權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盟殘聯、教育局、民政局 | 《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 |
| 4 | 社會救助領域信用黑名單 | 盟民政局、教育局、? ? ? ?衛健委、醫保局 |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
| 5 | 網絡信用黑名單 | 盟委宣傳部(新聞出版局版權 局)、盟網信辦、公安局 |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
| 6 | 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失信 主體名單 |
盟網信辦、公安 局、人民銀行 |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 |
| 7 | 文化和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盟文旅局 | 《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 |
| 8 |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 盟住建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 |
| 9 | 工程建設領域黑名單 | 盟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內蒙古集通鐵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 |
| 10 | 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 | 盟住建局 |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46號),《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 11 | 城市軌道交通領域黑名單 | 盟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住建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8〕52號) |
| 12 | 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名單 | 盟交通運輸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8)91號) |
| 13 | 價格失信者黑名單 | ?盟市場監管局 |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
| 14 | 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 | ?盟生態環境局 | 《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 |
| 15 | 醫療保障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 ?盟醫保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0號),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四十五條 |
| 16 | 醫藥行業失信企業黑名單 | 盟醫保局、藥監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11號) |
| 17 | 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 盟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39號) |
| 18 | 學術期刊黑名單 | 盟委宣傳部(新聞出版局版權 局)、科技局、社科聯、教育局、衛生健康委、科協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 |
| 19 | 消防安全領域黑名單 | 盟消防救援支隊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 |
| 20 | 校外培訓機構黑名單 | 盟教育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
| 21 | 公共資源配置黑名單 | 盟發展改革委、住建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國資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 |
| 22 | 礦業權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盟自然資源局 |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 |
| 23 | 地質勘查單位黑名單 | 盟自然資源局 |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 ) |
| 24 | 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盟財政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21〕30號) |
| 25 |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盟人社局、醫療 保障局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四十五條 |
| 26 | 快遞領域違法失信主體“黑名單” | 盟郵政管理局 | 《國務院關于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1號) |
| 27 | 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東烏海關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七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 |
| 28 | 境外投資黑名單 | 盟發展改革委、商務局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
| 29 | 養老服務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 盟民政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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