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縣人民法院失信懲戒案例
一、基本案情
賈某某與何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多倫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何某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賈某某全部玻璃安裝款4700元。
二、執行情況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何某某與賈某某達成和解協議,但何某某并未按協議主動履行給付義務,且電話失聯,其家屬亦不予提供其準確下落,執行法官經過多次調查,未查找到被執行人何某某的下落,鑒于何某某惡意逃避執行的行為,多倫法院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予以信用懲戒。在嘗到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后果后,何某某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聯系執行法官,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何某某迫于經濟狀況緊張不能全部償還執行案款,最終,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請人賈某某自愿放棄部分債權,被執行人何某某湊到4000元并全部支付給賈某某。至此,本案順利執結。
三、典型意義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達成和解長期履行協議是對被執行人個人品質的再次相信,但被執行人再次逃避執行,這是對勝訴權益人權益的漠視,對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挑釁,法律必將以雷霆手段懲戒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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